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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总觉得明星的律师函就一定很「水」? 第1页

  

user avatar   huang-min-da-66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很赞同 @Steve 的意见,但是他的回答说得比较委婉,我说得直接一点吧:

大家觉得明星的律师函水,大概因为这些律师函真的水。

至于这些律师函水的原因,则可能有很多层面:比如明星虽然名气大,但是在律师费上很抠门,不愿意在律师函上花太多律师费;又比如红圈律所对于代表明星个人发律师函往往很谨慎,不像小所那样贴合明星个人的需要,所以明星多找小所;再比如明星要求的时限很紧张,来不及太仔细地审核,等等等等。

我不太赞同的是高赞答案的观点,似乎律师函只要把法律主张说清楚,其他的格式、语病都不重要。如果真的是这样,当事人咨询下律师自己发函算了,那还要律师干嘛?

就拿高赞答案说的蔡徐坤律师函来说,有一点我是赞同这个批改的人的:法律文件格式一定要前后一致,同一个段落一会“下称”、一会“以下称”,在我们律所肯定过不了我这一关。

这种格式问题绝对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纰漏”,这就是完完全全的“错误”。在任何一个专业的律所,这种错误都是不应当出现的。

至于普通人认为是语病,但是专业人士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措辞,我的意见是语句通顺、没有语病是任何法律文件的最基础要求,律师没有任何借口为自己文件里的语病辩护(当然某些语句到底是不是语病另说)。从这个层面讲,吃瓜群众说律师函“水”,也没什么毛病。

那么吃瓜群众为什么会觉得明星律师函尤其水呢?大概只是因为他们没见过别的律师函

包括我自己起草的法律文件,如果像明星律师函一样被拿出来仔细检视,我也不敢说能让人一点错都挑不出。如何提升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工作质量,这大概是另一个问题了。

话说回来,有没有什么正面的律师函例子呢?

也是有的。大家可以参考下图这张公开律师函,对比一下蔡徐坤律师函,或许就会有自己的意见。


user avatar   wuruxi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正常的法律争议中,双方通常不会过多关注对方文书的形式或者质量问题,除非这些形式或者质量问题与争议具有实质上的关联(例如对方证据中的邮件回执单上没有注明邮件内容是“催款通知”,而只是写着“节日的问候”,这可能会影响到对方是否真的进行过催告或者是否中断诉讼时效)。比如说,法庭上的被告律师发表答辩时,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答辩,不会着重强调起诉状的质量问题。
在明星争议事件中,很多人过分关注律师函的文书写作质量。我觉得他们并不打算探讨一个法律问题,而是要吵架。处在非理性的吵架状态中的人们,通常会努力通过攻击对方来增加气势,不论这些攻击是否有道理,或者是否与所争论的问题具有直接关联。不只是挑对方律师函的语病,还包括问候对方的亲属、攻击对方与此事无关的缺点(例如容貌、身高、体型等方面的问题或者过去某些经历)。
当然,我并不是说律师函的文字表述不重要。律师函作为律师出具的专业文书,社会大众会对这些文书的质量有高于一般人的文字作品的期待——大家认为律师应该是严谨、规范、讲道理的。特别是对于明星的律师而言,人们通常会认为明星聘请的律师都是收费高昂的优秀律师。然而,也确实有一些律师在写作时不太注意文字表述等形式问题。因此,一些律师函可能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从而引起大家的质疑。因此,虽然文书的形式和质量,特别是律师函的形式和质量,通常不会对法律问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法律同仁们还是应该注意提高这方面的写作能力。这对于法律人展现自己的专业和规范、赢得公众信任和客户信赖、避免他人对自己的专业水平产生怀疑具有重要意义。


user avatar   wang-rui-e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律师函本来就不需要写得很有文学性。大部分时候,律师不过是诉讼策略的一部分,起到程序性作用,比如中断诉讼时效、履行告知义务等。在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律师函可以表明当事人在特定时期采取了特定的举动,没有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

这也可能导致一些律师在律师函文字工夫上投入的精力有限:又不是写出来一篇岳阳楼记,诉讼时效就能再给续上半个月的,只需要程序上达到目的即可。

另外,律师函不是起诉状,不是证据清单。有时采取一些模糊表述(如「大量」,「多次」,「相关法律」等等),并非律师水,而是没必要交代。再说了,律师函写这么详细,把诉讼策略都交出去了,对自已有什么好处呢==

大家觉得明星的律师函很水,一方面,有的律师函的确很水,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他们承受了更为挑剔的目光,其中有一些对律师函的「批改」造成了很强的视觉冲击,满足了人们对「你打官司像蔡徐坤」的心理预期。

但就拿问题描述中的蔡徐坤律师函事件来说,拿到高赞的一篇「批改」其实把不少没毛病的地方给改错了,这一点 @红糖小糍粑 总结得很全面:

具体说一点:这位批改者对律师函中「立即删除上述侵权内容并断开侵权内容的链接」颇有微词,言之凿凿反问道「删除了还怎么断开链接?」

其实,如果写成「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这才是真正不专业的做法。从形而上的角度来说,删除权(要求删除)和被遗忘权(要求断开链接)是两种可以并列的权利;从使用法言法语的角度来看,这种表述贴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网络侵权相关条文的表述;从现实的角度来说,如果这里改成「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链接」,要么就是用户搜索蔡徐坤,发现一堆被删除视频,坚信其中有 py 交易,要么就是搜索不到,但输入 av 号照看不误,两种情况都不能实现客户的目的。

简言之,这份律师函毛病没有看上去这么严重,只不过是承受了外界基于朴素情感而产生的苛责。

当然,吴秀波的律师函是真的水,无法解释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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