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美国明尼苏达州刑法为例,国内寻衅滋事罪名的每一条具体行为,都能找到对应的罪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对应「袭击罪」(Assault)。
具体构成要件为:进行令他人担心遭受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而产生恐惧的行为,或者故意对他人 / 试图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殴打他人或者威胁要殴打他人,都有可能构成袭击罪。上图截取的是第五级(最轻的)袭击罪,属于轻罪,刑期一年以下,而较为严重的袭击罪则可构成重罪,刑期超过一年。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除了上述「袭击罪」之外,还可能对应「恐惧威胁罪」( terroristic threats)罪名。
该罪名指的是威胁要对他人进行暴力犯罪,使他人受到恐吓,或者导致他人被迫逃离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车辆或者公共运输设施,或者给他人的社会生活造成其它不便。在公共场所威胁他人导致他人逃跑,在美国有有可能触犯「恐惧威胁罪」。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可对应「破坏财物」(damage to property)罪名。
在明尼苏达后刑法中,如果破坏财物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超过 1000 美元(以维修或者替换的成本计算),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一级破坏财产罪,属于重罪,法定最高刑期可达五年。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对应「破坏公共秩序」(disorderly conduct)罪名。
其中,明尼苏达州的法律也列举了具体的行为表现,包括:吵架斗殴、破坏合法的公共集会、粗言秽语引发他人反感等。
经评论提醒,美国法律中还有一条与寻衅滋事相关的罪名,称为「游荡罪」(loitering)。 这条罪名随着时代发展,在很多州已经做出了限缩,但大概的精神还是在的:一个人在没有明显的合理目的情况下,长期处于特定的公共场所中,可构成游荡罪。这是一条对穷人、无家可归者极不友好的法律,也容易被警方滥用,成为「瞅你不爽想治你」的兜底罪名。
简言之,正如 @月姬魔夜 所说,国外法律中,有能够对应国内寻衅滋事具体行为的单独罪名,但并没有将其概括为一种罪名。
回答完毕。
1、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具体的演变如下:
79刑法中的流氓罪包括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三类行为,在97刑法的修订过程中,这三类行为被分别单列为三个罪名。
2、我国的流氓罪源于苏联刑法
苏联刑法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就规定了流氓罪,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相关罪名规定也主要是源于苏联。
即使在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也仍然规定了流氓罪:
粗暴地破坏社会秩序,表现为明显不尊重社会和伴随对公民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及毁灭和损失他人财产的行为,最高处5年剥夺自由刑。
3、我国现行刑法中,对“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表现采取了列举的方式
这个列举范围非常精确,而且没有兜底,并不存在“对罪名的描述不精确”现象。
寻衅滋事罪会被作为口袋罪,主要原因是它过去的入罪标准不明确,没有入罪门槛,再轻微的“你瞅啥”、“瞅你咋的”都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来认定。这很容易导致在现实中本罪被滥用,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如把人打成轻伤是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把人打成轻微伤却是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5年以下)。
所以在2013年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发布,明确了入罪标准之后,本罪被滥用的情况有所好转,但是在2019年之后,又开始有被滥用的倾向。不过小管家很可爱,我就不具体解释了。
4、国外立法中,只有对具体寻衅滋事行为的单独罪名
国外立法并没有社会主义法系下的流氓罪或寻衅滋事罪这种整体上的综合罪名,只有根据具体的滋事行为设立单独的类似罪名,如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恐吓罪,辱骂罪,暴行罪,破坏治安罪,殴打罪,损毁财物罪,等等。
具体来说,每个国家的立法中,都会对以暴力威胁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加以定罪,如日本德国英美瑞士等等国家的刑法都有体现(但是我没逐一去翻来对照,就不列举具体的规定了),只不过因为立法技术等原因,具体是单一罪名还是综合罪名有所不同而已。
5、我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规定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
比如《唐律疏议》中就规定有斗殴罪,《大清刑律》也有规定骚扰罪、妨害秩序罪等。
总体上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各国都有相应立法,只是在罪名数量、打击范围、打击力度等方面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