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性很好」是无关事实,涉及到救助义务问题时,「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并不成立,仅仅根据题目中的前提条件,李四没有责任。
@Sidney 的回答非常实在,我稍微给掺点水,举几个例子帮助理解。
首先,要看张三有没有救助义务:
1、如果李四之前故意弄松了护栏,导致倚靠在护栏上的张三落水,那么李四有义务救人 -- 既然他造成了危险,就有义务排除危险,自己挖的坑自己填。这叫做先行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
2、李四和张三签了合同,成为张三的私人保镖,合同里约定了在张三遇到危险时要予以救助。这叫做法律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除了私人签订的契约之外,还有一些存在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例如,李四在兰州黄河畔经营羊皮筏子旅游项目,对于坐筏子的游客,就有《旅游法》所规定的救助义务。
3、李四有特殊身份,比如人民警察,根据《警察法》:「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再比如李四是开船的船长,根据《海商法》:「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啊,原文的确说的是「人命」,很通俗了。。。)。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救助义务。
4、李四是酒店经营者,张三掉进了酒店大堂里的喷水池,李四基于业务行为对张三有救助义务。
假如这样看一圈看下来,李四的确有救助义务,这还没有终止讨论,还要看李四有没有作为的能力和结果回避可能性。
李四的确水性很好,但张三掉进去的水叫做王水,李四也无能为力,就没有责任;
如果现场有证据表明,张三被几十斤的大铁链子缠上了,水性很好的人下去也不会改变结果,同样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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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起来,似乎法律很没有「人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道德归道德、法律规法律,不也挺好?正是因为有的人没有背负法律义务,但也凭借过人的勇气、强烈的责任感,自愿背负了更多的东西,所以我们称其为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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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一:羊皮筏子,真的很有趣!
附图二:关于大铁链子这件事
基于我国当前的《刑法》及刑法学理论,男生不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义务。刑法上的义务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救助义务属于作为义务。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成立不作为犯罪,具体构成要件有三点:1. 有作为的能力。2. 有作为的义务。3. 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三者缺一不可。
其中第1点和第3点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而第2点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展开一下第2点。
作为义务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源。当前,作为义务来源存在两个体系,即形式的四分法和实质的三分法。具体言之,作为义务来源形式的四分法包括:1. 先行行为,2. 法律行为(合同等),3. 法令行为,4. 正当业务行为。实质的三分法包括:1. 对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2. 在领域、区域内的支配地位,3.基于对弱小法益的保护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很明显,本题中的男生,如果不具有特殊身份,比如警察,就没有义务来源,因此缺乏作为义务,因此不成立不作为犯罪。没有承担责任的空间。
这只是依据当前中国《刑法》及刑法理论得出的结论。日后如果我国引入了社会团结义务并且使其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甚至我国《刑法》分则设立见危不救罪,上述结论就可能会被推翻。
如果张三就是普通群众,那他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张三是警察叔叔,军人,消防员等特殊职业的是有责任的。当然,除非能明确证明张三确定看见李四落水了。
大家乳法那都是因为英美段子。
主要还是二战法国投了,当然欧洲同步投的比法国还快的真不少。
别看不起法国。
但是也别太看得起法国。
毕竟法国五常之一,要什么有什么,北非实际统领者,要说法国不强是假的。
但是法国也憋屈,美国天天赏大嘴巴,牙被打掉几颗也只能自己往下咽,还不得不和美国站一起。
强行收购法国强势企业,强行打压法国强势企业,最近干脆联合英国搅和了法国和澳大利亚多年的潜艇合同,还被澳大利亚跳起来各种嘴巴子抽,气得要死也无可奈何。
你要说法国不生气不想和美国决裂是假的,但是法国又没办法彻底决裂。
最后还是不得不和美国站一起,同时还得被美国当傻子坑。
法国也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