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没有惩罚性赔偿,你开车被撞了,修人修车开发票花了多少钱,最后保险公司给你赔多少钱,一分不多,这叫填平式赔偿,绝大多数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结果就是这样,靠被欺负打官司赚钱不能致富,只能不死。
腾讯这案子,我看到一群人说哎呀腾讯没有输,结果不理想。
这事儿你要简单去想,逻律给腾讯撑死也就花了200块,赔偿1500那是6.5倍,凭啥赔偿1500,那不就是腾讯有问题么,有问题要赔偿,难道不是输了还能是赢了。如果是这样,那你们谁想赢,都给我打1500,你们都是赢家。
至于超前点播的问题,那是诉讼制度的问题,所有人都起诉,才能彻底一锅端了超前点播,甚至腾讯。
当然了,如果所有人都愿意起诉,都不用起诉了,腾讯不败而败。正是那么多人口是心非,嘴里觉得腾讯做的不对,但手很诚实,腾讯的肆无忌惮是你们纵容的,不是逻律,更不是法律。
想起脱口秀大会里面李诞对底下观众说的那个场面:你们咦什么咦,票都是你们投的,你们还咦。
看似我和 @逻格斯 面对的是腾讯和爱奇艺一个对手,实则不然,我们面对的是几亿个支持爱优疼的用户,几乎是你们所有人。
你告诉我,怎么去赢了你们所有人。
亚马逊上有一本书,叫做《101条最蠢警示标签》(Remove Child Before Folding: The 101 Stupidest, Silliest, and Wackiest Warning Labels Ever),书的内容是美国“密西根诉讼滥用观察”(Michigan Lawsuit Abuse Watch)每年评选出的“古怪警示语大赛”。
历年获奖的警示语包括——
“危险:避免死亡”(Danger: Avoid Death,一种小型拖拉机的标签警示语)
“不要直接熨烫穿在身上的衣服。”——电熨斗警示语
还有诸如““不要把任何人放在洗衣机里。”——洗衣机警示语”“请勿放到微波炉里加热。——手机警示语”等等。
最早我是在《读者》上看到这则文章,第一反应是哈哈一笑,但法律学得越多,我就越佩服美国佬,因为每一个警示语的背后都是一个消费者诉讼。
美国的消费者真的敢诉,美国的法院也真的敢判,甚至有老太太把猫咪放进微波炉加热,导致猫咪死亡,老太太起诉微波炉公司,因为产品没有说明不能加热猫咪,结果还告赢了。
当美国公司在消费者诉讼的大棒下瑟瑟发抖,甚至不得不贴出很多看似很愚蠢的警示语,看看国内的公司的合同都有哪些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修改,可以停止对本服务的使用。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修改。”——《腾讯超级影视VIP会员服务协议》1.7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已经订立的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完全履行,但这个规定,赋予了腾讯随意修改合同的权利,于是会出现这样的场景:
腾讯:“100块钱买vip服务,免广告。”
消费者:“100块钱?给我来一个。”
腾讯:“好嘞,100块钱买vip服务,看会员定制广告嘞。”
消费者:“???不是免广告吗?怎么变成看定制广告了?”
腾讯:“你不同意可以不用vip。”
消费者:“???”
看看美国的产品警示语,再看看我国的合同,我只能说:你可整点阳间的东西吧。
为什么大厂敢于制定如此不合理的协议呢?第一,法院不敢判,第二,消费者不敢起诉。
法院不敢判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秉持“填平损失”原则,对于“惩罚性赔偿”慎之又慎,像美国老太那样一杯咖啡让麦当劳赔偿290万的事情,在我国不可能发生。
消费者不敢告的原因,在于心里没有底,觉得腾讯法务部这么厉害,怎么会制定出这么弱智的条款,消费者怎么告得赢呢?
这一次我起诉,主要是想打破“南山必胜客”的神话,让大家知道:腾讯没有什么好怕的,该告的还是要告。
起诉之后,我其实是比较失望的,本来腾讯法务部诉讼团队主管也是我师兄,希望他能够派出精干团队,大家硬碰硬打一场,结果派了一位没有什么诉讼经验的红圈所高伙来应诉,导致整个庭审过程都充满了愉快的气息。(详见:逻格斯:腾讯超前点播案复盘)
判决之后,结果基本令人满意,腾讯服务协议有多条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生效,对于欺诈虽然没有认定,但理由仅仅是“证据不足”,而且论证不足,对于腾讯宣“热剧提前看”,结果无法比“超前点播”更提前,是否构成欺诈,法官没有论证。
最重要的是,腾讯输了,尽管没有全输,但输了就是输了,至少可以让大家知道,哪怕是号称“南山必胜客”的腾讯法务,也不是绝对的权威。
@吴声威 起诉爱奇艺,我起诉腾讯,我觉得最大的意义,在于告诉大家,对于互联网公司的协议,只要你认为有问题,就可以去告,只要你去告,就有可能会赢。
在未来,我也期待有一天,中国企业给消费者的合同,能够整点阳间的玩意,甚至当你登陆腾讯视频的时候,可以看到“地震时请勿继续使用本网站”这样的警示。到时候,我们也可以出版一本《101种奇葩警示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几乎可以出版一本《101条霸王条款》。
这就对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 7 月 31 日生效,根据这一指导意见,对于「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确保类案的法律适用一致。
既然在 @吴声威 诉爱奇艺案中,法院已经依据合同法,确认了「用格式条款宣称自己不是格式条款」的套娃条款无效,那么根据同案同判的精神, @逻格斯 诉腾讯超前点播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相似性的前提下,也应当作出相似的判决。
可以看到,腾讯视频 VIP 会员服务协议,和爱奇艺的协议有相似的表述,均要求用户确认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就是所谓的「套娃操作」(用格式条款要求用户同意这不是格式条款)。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实际产生的效果,都极为相似,在《指导意见》的要求下,也自然应当有相似的判决结果。
南山再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高;腾讯再大,不如法治精神大,法院的这一判决,极度舒适。
最后,在这里要夸一夸知乎会员的协议。在爱奇艺案中,法院认可了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变化,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不断变更。而知乎的应对方式是这样的: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或者因知乎业务发展需要,知乎有权对本协议的条款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知乎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公告、站内信等方式提示您。
如果您不同意知乎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知乎盐选会员,并由知乎退返您已经交纳但未享受的会员期限所对应的费用。如果您继续使用,则视为您接受知乎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也就是说,如果平台需要改变提供服务的方式,必须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提醒,用户如果不接受,可以退费。
这不失为一种平衡行业特点和消费者权益的两全方式。虽然无法逐一和用户协商具体服务性质,但如果发生了改变,用户可以选择不接受并且按比例退还相应费用。
办法总是有的,看愿不愿意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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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问问大家,你们认为「超前点播」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应该允许,还是应当禁止呢?欢迎来参与投票,发表观点:
我又要黑一下我的徒弟了。
当初要离职的时候,公司招了一个人来顶岗,
小伙子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干活很麻利,人也机灵,颇有我当年的风采。
对我恭恭敬敬百依百顺,所以我也倾囊相授,把衣钵传给了他。
临别之际,我们在楼下面馆以面汤代酒,一醉方休。
席间,徒弟问我诸多机宜,
我也是怕他以后莽撞,犯了某些忌讳就挑挑拣拣说了些,其中不乏高层辛秘。
平常守口如瓶是基本操作。
不过我要走了,也没太大关系,就稍微说的有点多。
徒儿还是挺乖的,这是为他好。
可他不一样啊,没见识过这等事,惊得瞠目结舌。
“难怪……”徒弟一拍桌子,
“就因为这种事,他就大发脾气,我们招谁惹谁了!当个副总好了不起啊!”
这时,他口中的“副总”刚好进了面馆。
“X总,您老人家亲自来吃面啊”我打招呼其实是提醒徒儿。
徒弟立马反应过来,可是话已经说出去了,人家也听到了。
这算是撕破脸吧。
初来乍到先树敌,往后日子怕是很难过。
要说我这个徒弟就是机灵!
他也跟X总招手致意,
然后继续对我义愤填膺地说道:
“所以我就辞职了,到了这家公司!”
真是个天才!
后生可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