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远庖厨,小人骂厨子。
经过查阅公文,我决定修改答案。
新发现的2017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证实:王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此从法律角度无需道歉。大鲵人工养殖种群已于2017年底被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不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于之前的错误论断,我坦诚地做出修正,并向王刚及其粉丝致歉。
在2017年底前,所有人工饲养的水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都是不可做为食物的。娃娃鱼食用合法化时间尚短,很多人不知道2017年底生效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因此王刚公开食用养殖娃娃鱼引起舆论风波情有可原,是社会法制意识进步的表现,此次事件也刚好可以对包括我在内的公众普及养殖娃娃鱼食用解禁的新规。
首先需要再次强调:除林业部、农业部公告的特殊品种之外,人工饲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可用于制作食品。
但大鲵这个物种特殊——依据相关法规,自2017年11月16日起,养殖大鲵的食用正式合法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特许办法没有允许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遵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因此不要以为人工养殖的就没有限制了,就不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了,人工养殖的也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重点一: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从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移除了,才“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这是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的条款,即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就是为了解决养殖重点保护动物适用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的问题。在这一条款修订的同时,还新增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条款。
(有些人在评论区看不懂这条,翻译一下大白话:甭管是不是养的,只要在名录里,人工种群和野生种群适用一样的管理措施,为了适用不一样的措施,人工种群可以移出名录,但是只要还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做食品。)
因此食用养殖保护动物的合法化是需要“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完成的,而关于大鲵的这个调整发生在2017年底,根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大鲵的人工繁育种群被正式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农业部2018年底最新发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大鲵未标注“仅野外种群”属于重点保护动物。这是之前我错误认为大鲵人工繁育种群未被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原因,特此更正。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可见在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驯养繁殖的物种。
重点二: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一条是单列的条款,有些人(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实际执行中)认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里的获得经营特许的养殖动物可以不适用第三十条,并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任何此条适用的附加条件,如果获得特许就不适用,那么第三十条单列出来就毫无意义。因此人工种群仅仅获得许可是不够的,只有被农业部、林业部等部门公告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的养殖种群才不再适用本条。迄今为止有只六种水生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被移除:
三线闭壳龟 Cuora trifasciata
大 鲵 Andrias davidianus
胭脂鱼 Myxocyprinus asiaticus
山瑞鳖 Trionyx steindachneri
松江鲈 Trachidermus fasciatus
金线鲃 Sinocyclocheilus grahami grahami
说白了就是:一小部分保护动物在特别许可条件下可以养,可以做出售和利用(如动物制品、甚至可以做药),但是不能做食品。养殖且能做食品的只有上述六种。
这个条款要特别小心,有个别别用心的人故意混淆措辞,恶意歪曲说“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那是不是存在“为食用合法购买”?——简直是无稽之谈,这里的“非法”是形容“为食用购买”的状语,意思是禁止为了食用而购买,哪里来的“为食用合法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我司规定,五十人以上猿工群以及五万粉以上微博账号、一万粉以上抖音账号、不论粉丝多少的公众号,不管是因公注册还是私人持有,都必须填表上报。我司不知道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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