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判例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会有的操作,关键是赋予判例怎样的效力。英美法系赋予判例以法源的地位。大陆法系的判例则没有这样强的约束力。以成文法为主的话,上下法院只要依法裁判就行了,不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这样的操作,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法律的含义是清晰的,大家的理解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不是这么回事。所以就有那么多司法解释。判例法的话是判例的制作和识别技术,这个需要长期的法治实践才能养成,不方便法律快速移植,所以清末变法采用了成文法。成文法加上参考判例,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同案同判。不利的是如果判例不符合成文法,会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也就是错误地同案同判,虚化成文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