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年度爽文top1出现了!
要不要这么爽啊?
这女孩最终被没有被「行政」拘留15天,而是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以「犯罪」的形式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还没带缓刑,硬是蹲6个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再笑啊?再狂啊?
怎么看待?笑着看待,求仁得仁,太好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嘎嘎嘎嘎哈哈哈哈哈还哈哈哈
这是b站的视频,建议打开弹幕观看,发现更多笑点
我经手过类似的案子,对方声称不怕报警不怕诉讼,并叫嚣“你告我啊?告啊!我怕你?”
然后我就把他起诉了……
所以这条新闻真的很戳我的笑点。
等我的案子判决下来,我也会写一篇爽文出来供大家一笑,欢迎各位在评论区随意留言占位,等我写好我会统一回复评论区,喊大家围观的。
∠( ᐛ 」∠)_
又一大“我看你敢?”“我还真敢”的反面典型……
对我们围观群众来说,重要的不是评价他们,褒贬他们,最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不要太嚣张。
科学太发达了。现代行为科学规训,必须崩紧弦才能规避了。特别是吃流量饭的人,他们说的话,标点符号都要怀疑。
这不是说他们多厉害,这些套路是更高位面开发的。最早基本上是轴心国和盟军各自的心理战系统在捣鼓这种玩意。
接着在冷战中被广泛应用。包括PUA在内的这些玩意,源头都是一样的。
他们只知道学样,但是这样危害更大。无知的人往往下手更重。
不过信息社会的好处就是,信息茧房虽然很容易形成,也很容易打破。
叫你带刀你就带刀吗?要不要去查查案例你带了刀又会如何?
“只是拘留15天”?显然又是别人告诉你的吧?被拘留的后果要不要去查查?拘留所是个什么样的地方要不要查查?
很容易查的。
现在再来想想,让你带刀这些人是为了你好吗?
你是手机套餐多少流量啊?居然就能被人忽悠成这样?
你哪怕天天开一下某度都不至于啊。
我虽然不吃流量饭,但是你最好从我这篇东西就开始怀疑。可以先练起来,我给出的这些概念去查查看吧。
判决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刑初3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汐黛,女,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大学×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党占荣,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汐黛于2018年11月11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八通线管庄站西厅安检处,因携带水果刀进站与安检员发生纠纷。在民警王某到达现场进行处置时,被告人张汐黛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在地铁站闸机口处踢踹民警王某大腿,后又在地铁站警务室门外过道内击打民警王某面部。被告人张汐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汐黛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被告人张汐黛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汐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被告人张汐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被告人张汐黛已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汐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宋 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志超
拘留只有十五天,记录是永远。
结果:带刀+打人=蹲大牢。
建议少看营销号,多当个人。
姐妹们,带刀真的太有用啦,还管饭
最让我喷饭的是张女士那句:“谁还不读法?”
她可能读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且还把条文记得蛮清楚,好的,冲这点,给她点赞。
但后来办案民警向其宣告,她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公安机关将以妨害公务罪对其立案侦查,问她是否清楚。而这姑娘到这会儿了,竟然还在嬉皮笑脸,以为自己没事,最多拘留十五天。
姑娘,你是读法了,问题是你把法律名字记混了。你读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要来搞你的是《刑法》,敢问《刑法》你读过没?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别嘚瑟,读法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别把名字弄混了。
这种人也是我执业过程中最害怕遇到的那种自以为是的法盲。
不怕你不懂法,就怕你半懂不懂还自以为自己很懂。
这种人身上的那种迷之自信,我都觉得人大常委会是他家开的,他随时可以行使紧急立法权而且新法还具有溯及力。
想到一个经典段子:
有人在监狱里面问狱友,「你是咋进来的?」
对曰:「偷了根绳子。」
这人很诧异:「不会吧,偷根绳子就进来了?」
「因为绳子上还连着一头牛。。。」
踢别人一脚,一般人可能连轻微伤都踢不出来,都不一定能够得上故意伤害罪,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够了。
但如果被踢的人是警察,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这代表了公共秩序的维护者。归根结底,在于两者侵害的法益不同。
踢人一脚,侵害的是健康权,而踢警察一脚,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还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正常的社会执法秩序,侵害的法益更加严重。
近期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是为了保护这种法益。
说起来,对袭警和一般的人身伤害作出特别区分,还是「舶来品」,是英美法律中的传统。随便拿大明律举例,要是在街上打人一拳、踢人一脚,没有造成啥实质身体伤害,可能也就是个轻罪(misdemeanor),做点社区劳动、接受个社区矫正,监狱都不一定需要蹲;但要是踢警察一脚,哪怕没踢坏哪里,没啥说的,属于重罪(felony),法定刑期一年以上,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才能免于实刑。(别说打人了,对警察吐口水都算重罪)。
还能说啥呢,感谢提供普法教育素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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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时间线上刷到进来的,定眼一看,发现是 2018 年的事情,那时候还没有袭警罪,不过有「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是类似的,从其他回答所引用的判决书来看,也的确判了六个月。放到今天,就更加不是拘留 15 天的事情了。
怎么突然又有人关注这个事情了。
我之前特地了解过这个案子,判了六个月,公平公正,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