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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界影响力大的案件有哪些?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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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答一个冷门一点吧。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贿案。

这个案子的影响力体现在哪里呢?

1.庭审时间:一审24天,二审8天,共计开庭32天,创中国职务犯罪庭审时间最长的记录

2.对律师与公权力的思考:甚至于我觉得这是这个案子在法律界的最大的价值。周文斌的两位辩护律师相互配合,堪称绝配,分别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朱明勇。在这个案子的一审法庭中,朱明勇因为据理力争被四次赶出法庭。在他第一次被赶出法庭的时候,最高院院长周强就在会议上提出了类似的现象。

3.公诉人的被动局面:证人的证词一反再反。这个案子也是在检察院日报上看到的。当时的证人胡彪斌出庭作证,直接否认证言,那些都是刑讯逼供。公诉人当时就是手足无措,显得十分被动。二审又把一审的证词推翻了。检察院其实在这个案子之前就在改革,不再只是单纯地读陈词,还需要在法庭上和被告人进行辩论,这个案子也被检察院拿来做了实例分析。

4.周文斌个人:个人能力还是很强的,自行辩护两天,其中还引经据典,张口就来极限理论、高压锅理论等专业理论为自己辩护。对了,甚至还用了英语。还有一点,他当庭就自行脱去了黄马甲,打破了当时被告人庭审要穿黄马甲的惯例。之后,最高院要求,不得再给听审被告人穿带有犯罪标识的黄马甲。

5.二审重大改判,终审更显程序正义,但离真相可能还有一段距离。二审判决,江西高院认为一审判决的部分挪用公款罪不成立,无期徒刑变为十二年刑期。没收全部财产也变成了罚款一百万元。二审法院否认了一审法院指控的五笔贿赂。

这个案子,透明度低的可怜。

许多有关案子的进展根本就不容律师的插入,辩护人接受采访或者是自己写的总结也揭示了这一个当时的现状。以下是案子的一些其他疑点。

  • 12月25日,下午,周文斌的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履行宣判前的最后一次会见时,南昌中院还有一名法官在与周文斌进行庭审笔录核实。但是这位法官并非是合议庭成员,也不是书记员。庭审早已结束,案件即将宣判,庭审笔录却还未经周文斌核对签字,这也是周文斌案的蹊跷所在。
  • 据周文斌的辩护律师介绍,庭审之后,法院直到通知宣判,也没有要求律师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尽管法律并未规定法院一定要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词,但往常的惯例是法院一般会在合议前催促辩护律师递交书面辩护词,本案这种情况在司法惯例中甚为罕见。

关于一审的五笔贿赂,有的公司在当时压根就没有成立,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太多的查证就对周文斌下了有罪判决,周文斌当场决定上诉。

关于周文斌本人的报道也比较多,事实真相无从得知也就暂且不提。这个案子给的最大启示就是让公众看到了庭审薛定谔的透明度,并给公检法司敲响程序正义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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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曾经很有影响力: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简称“齐玉苓案”,又被称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了中专考试,达到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分数线,

然而同村党支书之女陈晓琪利用家中和滕州八中、济宁市商业学校和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的关系,顶替齐玉苓的名义获得了录取,

齐玉苓误以为自己落榜,囿于家庭条件限制,也未能深究此事。

接下来的几年间,齐玉苓来到金属加工厂打工,不久后下岗,靠卖早点糊口,

而陈晓琪毕业后到了中国银行工作。

1998年,齐玉苓偶然发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岗位牌上,进而发现了当年陈晓琪冒名顶替之事。

1999年,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犯为由,起诉陈晓琪、陈晓琪之父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滕州教育委员会,要求赔偿 经济损失16万元,精神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判定齐玉苓姓名权受到侵犯,但并未认定受教育权受侵犯,齐玉苓仅获得三万五千元赔偿,齐玉苓随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二审法院做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随后,山东省高级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令被告赔偿齐玉苓48045元经济损失,五万元精神损失。

这并不是一场惊天命案,不是上亿元的商界鏖战,没有明星八卦,

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几个字在法学界掀起了惊涛骇浪:

要知道,这可是我国法院第一次直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啊!

可能大家在高中政治中都学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生活中,我们又何尝听说过谁因为“违反了宪法”受到制裁?宪法虽然作为一切法律法规的上位法指导着立法工作,但却并不能直接用于在具体判决中作为维护公民权利的依据。

因此,很多人说宪法是txt格式而不是exe,说宪法的政治性意义强于实践意义,说这并不是一部活的法律。

齐玉苓案,让人们嗅到了一丝变革的味道,

既然有了宪法第一案,什么时候我们会有“宪法第二案”?

15年过去了,我们还没有等到宪法第二案,

昨天,我问一年前刚上过宪法课的一名大二学生,知道齐玉苓案吗?对曰,上课提了一句,没仔细听。

你可知道,在不久前的一个时代,有多少法学鸿儒曾经看着这一纸判决红了眼眶,

赵晓力,朱苏力,强世功等风华绝代的法律人,曾经围绕这一判例有着太多精彩的讨论,

他们以为,那些宪法中许诺的,很多很好很好的权利,都能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他们有的乐观一些,有的悲观一些,但至少都认为宪法司法化已经出现在了地平线。

十五年过后,他们有的已经不再主要研究宪法,有的已经转而醉心于古典文学--现实的引力太沉重了,不如做红楼一梦,

论师承来说,我算是他们其中一位的徒孙了。

最高法院的这一批复,在2008年遭到废止,

对了,当时主要参与撰写这份批复的最高法院法官,大家猜猜他如今在哪里?

十五年过后,一片白茫茫大地,又还剩下多少人凭吊旧战场,荷戟独彷徨。

--

感谢

@逻格斯

的评论,我认为说得很中肯。

我国法律界影响力大的案件有哪些? - 逻格斯的回答

逻各斯提到,在我国抛开具体部门法而直接引用宪法是一种“懒政”,且齐玉苓案在现实中并没有对实践起到太大的指导意义。

我认为这个“懒政”的批评很有道理。

我回头也想了一下:可能我的思维模式还是习惯了与美国作为对比,但是忽略了我国的一个情况:可以用于“解释”宪法的“素材”不够,导致法院在用宪法原则的时候只能像喊出一个大招一样喊出宪法条款,却很难在逻辑上解释为什么应该在具体案件中试用。

的确,齐玉苓案是有些激进了,没有实践基础,一步迈得太大,所以的确如如批评意义所说,在实践上影响有限。但这也并不能否定在学理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嘛,给自己说句公道话。

--

更新:

逻各斯的回答被政治敏感了?! 替他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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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来自网络图片,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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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词的来源不一样。英语的底层是日耳曼语,然后诺曼征服之后又被讲法语的贵族深深影响。

pig这个词来自日耳曼语。现在德语的“猪”也还是pig。饲养动物能直接接触这些活物的基本都是农民。所以他们对动物的用语也就保留下来了。

pork这个词来自法语。古时的肉食者基本非富即贵。他们见到的基本都是烹饪好的熟肉,而平民很少能吃到肉。所以对于肉类的称呼更多地来自于贵族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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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g这个词来自日耳曼语。现在德语的“猪”也还是pig。饲养动物能直接接触这些活物的基本都是农民。所以他们对动物的用语也就保留下来了。

pork这个词来自法语。古时的肉食者基本非富即贵。他们见到的基本都是烹饪好的熟肉,而平民很少能吃到肉。所以对于肉类的称呼更多地来自于贵族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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