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按照真实案件改编的电影,如果只是基于案件本身进行改编,是不需要经过当事人或家属的同意或授权。除非是电影中直接使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那样会涉及到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问题。
但在国内的实际操作层面上,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电影,无论经过什么程度的改编,只要涉案,肯定是要经过公安系统或政法系统的批准和同意的。如果没有官方协助,在改编过程中主创团队肯定无法准确掌握案件细节,一旦在将来的电影中出现案件细节偏差,必然会导致电影无法过审或无法上映。所以国内的公安题材和犯罪题材影片,一般都需要公安系统或政法系统参与制作。
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双方的表态都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
8月13日,电影《操场》导演阿年曾通过出品方漫光年影业官微表示,“我和我的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手法,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翻阅了与该案相关的所有卷宗,根据司法裁决等相关事实依据进行创作,创作了剧本《操场》”。
对此,代理律师称,与案发地有关部门沟通后,证实制片方并未与当地进行任何沟通,也未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证实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从未提供任何卷宗材料给制片方翻阅。
目前来看,核心点就是,这部电影是否得到了公安系统或政法系统的支持。无论是最高检或公安部,还是地方公安或政法系统,如果这部电影没有明确地得到相关的官方支持,在未来的审查环节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麻烦。特别是在受害人家属明确提出反对并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仅从电影审查角度来说,都会面临不可预料的风险。而电影制作和发行是一个相对耗资昂贵的行为,要尽量避免不可控风险的发生。
所以即使不提法理只论情理,对于电影片方来说,在可能的前提下最好也是能够提前和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工作。即使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费用,相比未来可能的制作风险,也是一个可以承受也必须承受的成本。而且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即使电影不采用真人姓名,但如果电影片方在宣传中明确提到本电影是根据这个真实案件改编的,那么从情理上来说,也最好是取得受害人家属的同意,否则电影上映后很可能会对受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国内电影创作来说,这种基于真人真事的改编电影一直是相对罕见的,就是因为涉及到太多复杂环节的操作。对于不涉案的真人真事改编电影,早一点的有《失孤》(刘德华主演,而且真实原型今年还找到了儿子),最近几年能想到的也就是《我不是药神》、《夺冠》(原名《中国女排》)、《李娜》(一直未上映)、《中国机长》、《中国医生》等,除了当事人的明确支持外,这些电影背后基本都有官方背景。而这种操作之复杂,远超大多数人的想象。《夺冠》经历两次改名,最后电影中还没有出现任何一个老女排队员的真实姓名,都涉及到复杂的幕后博弈。
而对于涉案或涉军题材的影视作品,比如《湄公河行动》,《红海行动》、《扫黑·决战》等,背后都是有相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即使是其他影响力或知名度相对较小的一些改编电影,也基本都有公安系统和政法委系统的参与。
如果电影拍出来有侮辱受害者的行为,法院会支持,比如赵薇那个《亲爱的》,捏造了那个原型母亲为了孩子的线索与老乡上床的情节,所以最后赔钱加道歉。
但是如果拍出来是正面的,符合客观事实的,那就不需要受害者家属(被翻拍原型)同意。就像《湄公河行动》,并不需要遇难者家属同意就可以拍,即使遇难者家属反对,还是可以拍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并没有把一个人的经历作为权益保护。
但是记住一点:改编不是乱编!
都说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选这个题材拍电影也不足为奇。
事先和家属沟通过授权,商讨过最终呈现出来,这个可以理解。
如果没有任何通知,就把作品搬上来,确实不妥。
导演和制片方应该和被害者家属商量和沟通,这也算是最基本的尊重吧,
如果没有一点沟通与尊重,对逝者家属来说,简直就是二次伤害。
不管这件事情在法律方面怎么样,在道德上肯定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