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修改:
丙的定性还受环境背景的影响。
1.如果是室内或人迹罕至的旷野的,或者深夜人少时,那么丙应该能意识到自己不救助将必然导致乙的死亡。这里推定一个直接故意应该没太大问题。
2.大白天马路上或公共场所杀的:这里是间接故意,因为丙可以相信别人也有机会救助乙。
而丙承担责任是来源于介入事件这一点,你既然介入了,就参加了因果关系。(为了防止有人疑惑,为啥别的路人不判故意杀人。)
但无论如何不是单纯的教唆犯,因为丙不提供救助这本身是一个行为。单纯的教唆犯本身除了嘴炮是不实施行为的。
1.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解释:
不认定是犯罪中止的原因。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包含实施行为前和实施行为后的中止。
甲已实施犯罪行为,中止要件就必定得包含: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
从结果看,无效。
因此认定既遂。
2.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解释:
这里不是间接故意的情形。是推定直接故意的情形。
间接故意、一般直接故意、推定直接故意略有不同,
一般直接故意是知道行为可能或必然会引起危害性结果而积极追求;
推定直接故意是明知行为必然引起危害性后果而放任;(注意【明知、必然】这种情况下只能认为你是故意的了。)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行为可能引起危害性后果而放任。
丙明知不作为(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以及教唆甲不作为(教唆行为)必然导致乙死亡,却予以放任,应为推定的直接故意。
3.综上,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同犯罪。甲主犯,丙可以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