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性
涉嫌罪名是诈骗罪
诈骗罪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受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作出处分,从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量刑
(一)金额
1.电信网络诈骗立案标准为3000元(数额较大),3年以下
2.数额巨大≥3万,3-10年
3.数额特别巨大≥50万,10年以上或无期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四)主从犯
根据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如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五)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16≤X<18),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为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六)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
1.自首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但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3.立功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4.当庭自愿认罪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根据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七)赔偿与谅解
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3.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从严掌握情形同上
(八)累犯
增加基准刑的10-40%,—般不少于3个月
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