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处罚只能由刑法规定,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显然是无权作出题目所述规定的。
2. 建议增加规定的内容为:
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思是如果行为触犯了刑法,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行为是否具有“精日”性质无关。也不是标题中暗示的将“精日”行为认定为犯罪。
再看行为: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针对的是宣扬战争,并没有针对“精日”。
3. 举出的3个案例分别是: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治安管理法中是个口袋条款,没有特别明确的认定界限。这几个人更谈不上是因为“精日”行为受到处罚。
再说行政拘留。这个处罚有多普遍呢?北京市每年被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数量,注意没有包括刑事案件,约为20万起。本文从数量庞大的行政拘留案件中选出4起涉及“精日”行为的案件,用它们和另一个只能说是事件作为依据,来证明“精日”行为与刑事处罚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实在是没有什么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