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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精日”行为(此处特指美化侵略战争、侮辱抗日英烈的行为)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第1页

  

user avatar   SydoraAnn 网友的相关建议: 
      

1. 刑事处罚只能由刑法规定,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显然是无权作出题目所述规定的。

2. 建议增加规定的内容为:

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思是如果行为触犯了刑法,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行为是否具有“精日”性质无关。也不是标题中暗示的将“精日”行为认定为犯罪。

再看行为: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战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针对的是宣扬战争,并没有针对“精日”。

3. 举出的3个案例分别是:

  • 穿日本军服摆拍,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5日。
  • 两次拍摄视频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警方分别予以行政拘留5日及8日。
  • 穿日本军服拍照(后道歉称想要“拍一组日军到四行仓库谢罪的照片”,但被网友“断章取义”),未予处罚,但“有网友表示,即便他们所言非虚,但穿着曾经的侵略者军服在抗战纪念地前拍照,并以嬉笑的口吻在网上谈论和炒作,依然是一种极为不当的行为”。
  • 身着日军军装 摆出挥刀砍杀挑衅动作,因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在治安管理法中是个口袋条款,没有特别明确的认定界限。这几个人更谈不上是因为“精日”行为受到处罚。

再说行政拘留。这个处罚有多普遍呢?北京市每年被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数量,注意没有包括刑事案件,约为20万起。本文从数量庞大的行政拘留案件中选出4起涉及“精日”行为的案件,用它们和另一个只能说是事件作为依据,来证明“精日”行为与刑事处罚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实在是没有什么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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