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法条【一字不漏】的背诵下来,除了装逼之外,貌似也没有什么用处了。如果把视角从电视电影作品拉回到司法实践,这种装逼的效果又会大打折扣。
当然,法条还是要背的,毕竟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说,你等一下,我去查查法条。业务能力会遭到严重的质疑。
那要怎么记忆呢?
我们首先把法条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构成要件,一部分是法律效果。
拿我前段时间写的那个答案中的例子来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我们知道是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的: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要把这个条文一字不漏的背诵下来,还真得费一番功夫,并且为了防止不忘记,还得时时刻刻复习着。我们不妨在理解这个法条的基础上,把它拆成几个部分:转让人无处分权,买受人善意,价格合理,登记/交付。当然为了精确的把握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你还得记下关于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文物的规定。
此后就是法律效果,完整记忆的话 ,包括:
《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第一句的后半句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108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那么,不妨首先记住善意取得的直接效果: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就必然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那么他只能向转让人主张损害赔偿。
在记住了第一个层面的内容之后,还得继续深入的对各个构成要件进行剖析记忆。
比如,善意,这个制度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我们就得知晓,善意直接指向的是买受人对于转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的认识,如果不知道则认定为善意,并且这种善意是在尽到了审慎注意义务的前提之下。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简化记忆为“不知道+无重大过失”。
在掌握了这些之后,不妨自己做个思维导图,形象化一点,方便记忆(简略画了一下,不要介意)。
但要注意的是,在没有深入理解的前提下,直接看别人画出来的思维导图,有可能会反而会被误导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