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片经过真实故事改编”,现实往往比电影更可怕,看了电影海报上面写着“扫黑除恶,一挖到底”,是一部正能量电影无疑,但与受害者家属最起码的沟通应该有吧,比如:
“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告诉记者,《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
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操场埋尸案令人愤慨,对于导演组来说,这是个很不错的能火的题材,但是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这是个敏感易痛的话题,所以既然打着改编真实“操场埋尸案”的旗号来宣传,那必要的的沟通和授权是剧组该做的。
真实案件改编影视作品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比较近的有《我不是药神》《湄公河行动》等。
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这是因为艺术会对现实案件进行选择性编排,同时纳入创作者自己的思考。
我国《民法典》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操场埋尸案”的相关家属对改编的影视作品有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该影视作品是否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
也就是说,别人一看到你这个片子,会不会主动联想到“操场埋尸案”这件事,并认为这部片子就是“操场埋尸案”的记录改编。
前几年崔永元因《手机2》的拍摄扯出了范冰冰的阴阳合同。这件事的起因就是《手机1》太过影射崔永元,影片中塑造的渣男“严守一”让观众自然联系到崔永元,给其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电影的核心要素是冲突,“操场埋尸案”自然少不了艺术加工。
死者邓世平将以怎样的性格出镜,其家属将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物性格?
如果太过平平无奇,电影就没了看点;如果过于浮夸,中间虚构的情节太离谱,又会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影片方不与死者家属商量的行为欠考虑,没有顾及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
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商业价值。
以影片的形式记录这件事很有必要,因为它弘扬的是惩恶扬善的价值观。但若是以牺牲少数人合法利益的代价,那大可不必。
希望早日能看到影片方和当事人家属的和解,实现人文关怀、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原本以为这么敏感的题材拿去拍电影是通不过审核的,结果换一个角度,可以把中国基层行政腐败,官商勾结侵夺国有资产,谋杀举报人,受害人沉冤多年的丑闻,变成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XX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伸张正义的主旋律。看来,电影题材想通过审核不在于内容敏不敏感,而是需要从什么角度去诠释。
他给纪检委办案提供了一个思路:
凡是嘲讽、阻碍《人命的名义》、《扫黑风暴》等剧播出的领导干部,都要优先查一查。
作为一个贪官,还是要敢于直面人生,敢于流下该流的鲜血。
贪官也要有贪官的“自觉”:正义不会缺席,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