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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青岛高考生宪法诉讼第一案——状告教育部被驳回?中国没有宪法诉讼是什么道理?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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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案与王登辉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为止唯二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出裁判的案件(后者存疑)。

2001 年齐玉苓案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法院就本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中国大陆宪法学界引起极大关注与争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曾就该案阐述过宪法司法化:

所谓宪法司法化,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

案件概况如下:

1990 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顶替,陈晓琪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齐玉苓成为该校学生长达八年的时间。1998 年齐玉苓不堪身份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1999 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后,于 2001 年进行终审判决,引用宪法第 46 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

最高法院批复如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 258 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曾支持宪法诉讼

齐玉苓案被认为是援引宪法判决的“破冰之举”。最高法院前副院长、时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的黄松有曾针对此案公开认为: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该批复首次打破了“沉默”。黄松有认为,我国宪法司法化可以参考美国的模式,由普通 法院审理宪法权利纠纷。
齐案的司法解释似乎让热切盼望宪法司法化的学界看到了曙光,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此后,宪法权利诉讼风起云涌。之后爆发了“三名高中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不统一案”、“蒋韬诉银行招工身高歧视案”、“周香华诉男女退休年龄不 同案”等,焦点都集中在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平等权在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能依据宪法提起诉讼。“虽然判决的结果不尽理想,但法院毕竟有理由受理。”中国政法大学宪法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评价。

2008 年王登辉案

王登辉 2006 年 12 月 19 日应聘到广州三水公司工作,2007 年 1 月在下班路上被机动车撞上受重伤。但三水公司否认王登辉受伤属工伤,拒绝为其支付医疗等费用。同年 7 月黄埔区劳保局作出[2007] 90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6 项的规定,为工伤。随后王以该决定书为依据,向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 年 3 月,该委员会仲裁,裁决三水公司支付王登辉工作事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 67788 元。但同时三水公司又将黄浦区劳保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2007] 90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是,王登辉擅自外出,另行住宿,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由此产生人身伤害,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极其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利。三水食品有限公司以“方便管理及照顾职工的安全”为由禁止员工外宿的做法,显然是与我国宪法精神相悖。法院最终维持了黄埔区劳动局作出的[2007] 90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驳回了三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学界的争议

法院是否能适用宪法?数十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法院适用宪法涉及到法院是否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问题,蔡定剑、姜明安都对此持肯定看法,认为这是宪法司法化的重要一步。姜明安认为,如果宪法不能适用,那么违反宪法的法律就会横行,就会对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带来威胁。
“法院适用宪法是法治社会的常识。”蔡定剑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这只是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并不是唯一的解释权。如果法院不能解释法律的话,怎么判案?”
蔡定剑还认为,法院适用宪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之一,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国家机关的职责。对于人大来说,就是制定具体的法律,行使监督权,对于法院来说,就是把宪法运用于司法实践。“如果法院不能解释宪法,宪法势必成为一纸空文,法院就无法承担起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蔡定剑说。
蔡定剑认为,从具体的操作上来说,法院适用宪法是完全可行的。依据宪法的判案原则是:对公民的权利要予以保护,对国家权力则应限制。最高法院 1955年关于刑事案件中不能引用宪法判案的批复体现的就是这种宪法原理。对于公民的权利剥夺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严格行使,否则就会造成国家权力滥用。而 对公民权利,即使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也要根据宪法来保护,齐玉苓案就是这种类型。

廉希圣认为,法释〔2001〕25 号司法解释使得法院势必就会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而且还能监督人大对宪法的实施,与议会至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相矛盾,是越俎代庖。根据中国宪政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国家宪法解释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
西方国家通常是国会制定宪法,但是解释宪法的权力在法院,由法院来制衡国会的权力。但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制定宪法、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司法系统受人大监督,而不是他们互相监督。如果最高法院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或者像黄松有所说的那样由普通法院来审理宪法权利纠纷,那么法院势必就会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而且还能监督人大对宪法的实施,“和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太协调,是越俎代庖”。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有 18 项,有具体的法律保障的只有 9 项。“宪法不是没有解释的空间,只是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没有行使此项职责。”廉希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废止

2008 年 10 月,黄松有被免去最高法院副院长一职,并因贪污被免去党籍公职,判处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最高法院否认了外界对黄与该批复关系的猜测。

中国大陆宪法司法化的未来

宪法司法化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法院适用宪法判案,第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两者关系密切。现在,第一条路前景越发不明朗。“依宪判案的难点在于法院乃至整个政府部门都没有这个习惯,而且这么做很可能让某些既得利益感到威胁。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打破既得利益的掣肘。”张千帆说。
第二条路则是遥遥无期。姜明安介绍说,各国违宪审查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普通法院不仅可以适用宪法判案,而且承担了违宪审查职责;二是德国模式,设立宪法法院;三是法国模式,设立宪法审查委员会。
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力是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但法律似乎并没有给予违宪审查足够的空间。立法法规定,只有5个机关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而违宪审查的只针对法规,“假如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违宪,谁来审查?”
“实际上这些机关提出违宪审查的动力是很小的。通常公民、法人和其他团体的切身利益遭受侵犯时,才容易发现违宪情况。所以,违宪审查最好是在具体的诉讼中体现。”张说。
2004 年,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但全国人大这些年并没有这么做,因为中国的国情是通过政治途径来纠正,而不是法律途径。”廉希圣说。
姜明安认为,最好是设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但廉希圣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一是中央没有设立宪法法院的意向,二是没法处理宪法法院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如果宪法法院不能高于后者,如何有权力审查后者制定的法律?
在不少学者认为违宪审查面临制度难题时,蔡定剑的看法是,至少可先允许法院依宪审案。“只有美国的普通法院才承担了适用宪法和审查法律是否违宪的双重职能,其他国家都是分开来做的,二者并不相同。”他认为,废止齐案的司法解释是一种不理性的行为,“一定会翻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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