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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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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花开

一个60多岁农村大妈,在农村嚣张跋扈惯了,2014年到上海给姑娘姑爷带孩子。大妈上早市买菜,菜摊有2块钱每斤的韭菜,还有一般的1块钱每斤的韭菜。大妈想买2斤好点的韭菜,非让摊主把2块每斤的按1块钱每斤卖给她。店家不卖,大妈破口大骂,也不走,引起围观,摊主遂报警。
警察了解情况后支持摊主的主张,规劝大妈尽快离开,她不但不听还对警察也破口大骂,砸坏对讲机,又砸了菜摊,最后推搡抓伤警察。被带到派出所后,依然不依不饶,又弄伤了一个辅警手指。
案件性质从治安上升至刑事案件,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公诉,后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她还不老实,又在监狱因不服管教打伤狱友等加刑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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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BTV官方抖音,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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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席》演讲里看到的,一个叫曹瑞华老人的故事,4块钱劳动改造了近30年:

十六岁的时候,工厂派他到外地出差买扳手,12个扳手,每个八块钱,剩四块钱。回到工厂,正赶上吃完饭,有个工友没饭票了,就问他,能借几块钱不。他一想,反正会计也下班了,先把钱借人吧,明天还了再去报销。然后一切如常,钱也还了,销也报了。


但是几天后,工厂里突然来了一队民兵,当着众人宣布,“曹瑞华挪用公款,贪污,立即逮捕,劳动教养!”众目睽睽之下,曹瑞华被带走了。十五岁,他说他从来没听说过贪污这个词儿,走出那个门儿整个人都是懵的。


后来就一直在农场干活,一干就是六年,1968年, 农场开大会,(那个时候文革,有一段时间流行在人民群众中抓特务集团。)领导说:“现在有个反革命集团,叫反共护国军, 他们的司令已经被抓了,经人检举,还有个头子就在我们这儿!”


曹瑞华一听,觉得挺稀奇啊,他还有点兴奋,左看右看,谁啊谁啊,这时候,领导怒吼,“反共护国军上尉连长,曹瑞华,来了没有,站起来!“ 曹瑞华傻了,呆呆立在那儿,耳边响起震耳欲聋的喊声。


这一次和贪污被抓那一刻,他用的形容词都一样,整个人都是懵的,那种表情像是在开自己的玩笑。


后来继续劳动改造,他被发配去养猪,勤勤恳恳地喂猪,猪喂得也不错,几年以后了,有一次领导来视察他就赶快跑过去问领导,领导说你早就被平反了,你不知道吗?


但还是没有什么理由放了他。就这么二三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大家都挺同情他,周围的人也觉得他怪可怜的,有个军代表就说,我放你走吧,偷偷走,但是没有地方接收你,你就没有身份了。于是曹瑞华终于回了家。但也就此成为了一个黑户。


那个年代在上海,没有户口身份意味着没有工作,没有粮油,没有房子,而且,更重要的是,没有人认为你是一个好人。隔三差五他就成为公安局嫌疑对象,周围的孩子们也特别怕他,觉得他是带点神秘色彩的坏人。


他找不了工作,就去给人推桥头,就是在小桥边,有车子上不去,他推一把,一次五毛钱。有一次,推到了自己的一个小学同学,人家回头看他,他无地自容。


他结了两次婚,但仍然家徒四壁,因为所有家产,尤其房子不能写他的名字。到五十岁的时候,曹瑞华还是一无所有,没有家,没有家当,没有房子,没有身份,是彻彻底底的一无所有。

但是有一次,曹瑞华遇到了严重的车祸,没有了呼吸,人们给他送到了火葬场,马上就要烧的时候,发现他没有身份证。于是,躺了几个小时之后,他醒过来了。醒了之后,曹瑞华仰天狂笑。命运啊!


2001年,59岁的时候,他终于拿到了一纸身份证。他有一番话让人哭笑不得:


“我现在看见人有时候把身份证乱放,我就急啊,身份证怎么能乱丢呢,那是命根子啊,命根子,那是灵魂啊,我今天终于有了灵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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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 河南一位农民因为无意间采挖 3 株 「野草」 就构成犯罪。

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 「野草」, 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 3 株, 被森林民警查获。

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后秦某被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 3 年, 并处罚金 3000 元。

据说, 这个判决不仅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 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一段时间以来, 类似判决屡见不鲜。

自从天津老太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报道以后, 全国上下又有多起买卖仿真枪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重刑的案件。

根据媒体描述的事实, 这些判决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当事人并不知道涉案的 「野草」、 枪支系法律上珍贵植物、 管制枪支, 但却仍以犯罪论处, 相关判决结论都与一般民众的看法相去甚远。

到底民众的见解具有朴素的正确性, 还是法官的裁决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呢?

类似问题, 历史上早已有之。

《晏子春秋》 记载: 齐景公爱槐树, 下令官吏派人严加看护, 下达法令, 如有犯槐树者, 处刑; 如果将槐树弄伤, 罪当处死。

有人不知此令, 酒醉后在槐树旁呕吐, 「冒犯」 槐树被抓。

宰相晏子为此事劝谏景公, 说此人不知道法令, 是无辜的, 「刑杀不辜, 谓之贼」, 是国之大忌。 景公接受晏子的意见, 将此人释放, 并废除伤槐之法。

伤槐一事涉及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在实施某行为, 并不知行为构成犯罪, 在晏子看来, 就不能治罪, 这其实也是 「不知者无罪」 观念的另一种体现。

然而, 古罗马却有一个古老的法谚, 「任何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

传统的刑法理论大多采取古罗马立场, 「不知法不免责」。

其理由在于:

首先, 公民有知法守法的义务, 既然是一种义务, 不知法本身就是不对, 没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 岂能豁免其责?

其次, 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的存在, 任何人犯罪, 都可能以不知法来狡辩, 法盲犯罪层出不穷, 会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带来极大困难。

上述论证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色彩, 更直截了当地道出个中原委的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 「不知法不免责是为了维护公共政策, 因此可以牺牲个体利益。 虽然有些犯罪人的确不知自己触犯法律, 但如果允许这种免责理由, 那将鼓励人们对法律的漠视, 而不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坚守。」

这些辩解看似言之凿凿, 但却与人们生活经验相抵触。

如果说公民应当知悉法律, 那法律一经颁布, 就大功告成, 任何人都应无条件服从, 那为什么国家还要大张旗鼓开展法制教育, 普及法律知识?

这不就是害怕人们会出现 「不知法而误犯」 的现象吗? 不要以为只有今天才有 《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 等普法节目, 古代君主都非常注意法律的宣教。 明太祖朱元璋在 《大明令》 颁布后, 唯恐 「小民不能周知」, 命令每个郡县都要颁行律令直解, 后来又鉴于 「田野之民, 不知禁令, 往往误犯刑宪」, 于是在各地都设了个申明亭, 凡是辖区内有人犯罪的, 都要把他的过错, 在亭上贴出, 以警世人。

后来颁行 《大明律诰》 时, 朱元璋甚至给每家免费派送一本, 要求臣民熟视为戒。朱元璋之所以如此行为, 很难说不是受到 「不知者不罪」 传统的影响。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 是一种国家主义的立场: 要求治下小民乖乖听话, 无论是否知道, 只要国家颁布法律, 你就有知晓的义务。 有观点甚至认为, 通过对在道德上无辜的人定罪, 就能够促使其他人更好地了解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

显然, 这和现代刑法所倡导的个人本位立场格格不入, 怎能为了所谓的国家、 社会利益, 就完全牺牲无辜民众的自由? 另外, 人们之所以守法, 更多是因社会习俗、 道德规范的耳濡目染, 不杀人、 不盗窃、 不奸淫, 与其说是法律规定, 还不如说是一种道德教化。

如果说在法律并不发达的古代社会, 要求公民知法守法还有实现的可能性, 那么在现代社会, 如此繁杂多样、 不断变化的法律, 要求公民一一知悉, 这简直就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即使是法律专业的学生, 也不可能知道所有的法律条文。

法律所规定的珍贵动物、 植物的种类, 即便专事刑法研究的学者也无法周知。 更何况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 一国公民对另一国法律不太熟悉也是常有之事。

对待法律认识错误, 英美法系最初基本上遵循古罗马传统, 但后来有所松动。

1949 年美国马里兰州的霍普金斯案 (Hopkins v. State) 是 「不知法不免责」 的经典案例, 该案曾被广泛引证。

当时, 马里兰州出台法案, 禁止牧师在旅馆、 车站、 码头、 法院等地张贴主持婚礼的广告, 变相攫取钱财, 法律的目的是管束婚姻缔结, 防止重婚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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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严打期间,一个小偷偷了一个在做自然时效的航空发动机涡轮盘,卖了废铁。结果进了炼钢炉那块废铁不融化,马上有人意识到问题。同时丢失涡轮盘的单位也报案了,几方一路追查几天内就破案。一开始小偷以为是偷废铁几十块钱的事,还不在乎,结果因为涉及到军品和国防问题,那个小偷后来被枪毙了。小偷自己觉得很冤,不就是一个长满了铁锈的大圆盘嘛,至于?

或许你会疑惑,这么重要的东西,怎么会在户外随便扔呢?其实即便是现在,最高级的航空发动机,轮盘自然时效依然是扔在露天场所风吹雨淋,越是锈迹斑斑的越是好东西。只是现在各种防护和监控比以前好了很多。另外小偷专业素养也在提升,知道那东西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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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个较真的人接到骚扰电话后把事情闹大的真实故事 -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梁竣杰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2016年第49号,终院刑事上诉2018年第2号)。

原告李先生和被告梁先生是在校友会上认识的,两人交换了名片,但也不熟。被告是一名房产中介,有一天把房子成功租给了一个保险经纪谭小姐,谭小姐问有没有客户介绍,于是被告就把原告的名字和电话给了她。保险经纪是一名勤奋的人,拿到资料就立刻行动了。于是2014年1月的一天,原告收到一条短信(whatsapp):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能不能问你一些问题呢?

原告:什么问题?哪个梁先生?


后来保险经纪没有回应,原告就删除了短信,也没有多管。保险经纪放弃了吗?并没有。2014年2月的一天,原告接到了该保险经纪的电话:


保险经纪:李xx先生您好,我是AIA保险公司的谭小姐,是梁先生(被告)介绍过来的。可不可以跟您聊一下,了解一下您的需求?

原告:哪个梁先生?是不是找错人了?


保险经纪没有回答,应该是一时忘了梁先生的全名,原告就挂了电话。几分钟后,保险经纪查到了梁先生全名了,于是又打来电话:


保险经纪:李先生您好,是您的校友梁xx先生把您介绍给我的。我想看看您方不方便出来见个面,聊一下您的保险和理财需求。

原告:你是想卖保险对吗?

保险经纪:财务策划指的是blablabla... …

原告:我没有兴趣。


原告挂掉电话后,在facebook上跟被告吵了起来。之后在一个校友聚会中,原告又一次当面警告被告,不要把他的个人资料给别人。但被告不以为意。于是原告很生气,后果很严重。他分别向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地产代理监管局(被告是房产中介,受其监管)、校友会、和警方投诉。

后来警方立案,搜集材料,提起诉讼。本来嘛,被告以为只是小事,于是连律师都没有请。倒是谭小姐,请了大律师来辩护。后来审判起来,被告才明白事情有多严重: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5J(5)(b)条:资料使用者未经采取第(2)款指明的每一项行动,而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提供予另一人,以供该人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在该资料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或

(b)在该资料并非是为得益而提供的情况下,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谭小姐后来无罪释放(她真诚地认为对方同意联系,真的需要保险服务呢)。但被告就没那么幸运了,被判罪名成立,罚款5,000港币。金额看似不大,可是后果特别严重。因为被告这样就留下案底了,而且作为地产中介,他的牌照就很危险了。没有了牌照,日后还怎么工作养家呢?于是被告申请了援助律师,一路上诉,案子最终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而得到这样的结果,仅仅是因为他把一个人的名片在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下给了一个保险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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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看到了很多讨论,也谢谢大家对这个案例的喜爱,相信是因为很多人有过原告这样的经历。其实我分享这个案例,是因为香港特区移动支付发展龟速,一开始我还怒其不争,但后来发现这个城市,在法律和制度没有跟上之前,她宁愿落后也不愿意争先。(就像滴滴顺风车/专车/uber/爱彼迎,在香港都是不合法的)

而内地的市场更强调发展和创新,这个本来也无可厚非。眼看移动支付发展飞快,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因为绑定银行账号和各种app,重要性越来越强。但问题是,现在好像用什么服务都需要透露个人资料,而对方却不承诺保护隐私,骚扰电话每天都有,这件事情让我特别担忧。我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么,但觉得把一个正面的案例分享一下,也是好的。

PPS: 很多人更关心内地的个人信息保护情况,我今天做了一些研究,在这里分享一下。目前内地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我国网络安全法上第四章也有提到网络信息安全的规定,由于法条数目众多,就不在此列举了。下面我们主要看看针对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和判决。

我搜索了2011年至2018年在内地以“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为案由的法律裁判文书,这8年一共搜索案件数是52件,但由于逐个判决书查看的时候翻到第6页起没有反应,于是为了便于统计我改按年份查看。

比较奇怪的是,案年份查看的时候只查询出42个裁判文书(含2个减刑及4个上诉),我逐一查看并对判决的刑罚作了统计。

无论案件数目是8年内52件还是42件,这个数目与实际上我们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个人信息泄露相比,都是属于少的。而每个案件,所泄露的个人信息数量都超过500条,更多的是数千条,上万条,而刑罚可以说是相对低的,事实上,没有一个犯人的有期徒刑超过2年。犯罪主体的多样化更是触目惊心,不完全统计就有来自以下主体的员工: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车管所、医院、学校、银行、支付宝、淘宝网店客服、其他网络公司、物业保安、保险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快递、红娘等。那么多的利用职务而泄漏个人信息的,而严惩的又有多少呢?可以说,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在我国内地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法律上的重视。

*****

2. 一个黑社会小虾米打算去砍人没砍成却被判谋杀罪成立的案件 - 香港特別行政区 诉 陈锦成 (终院刑事上诉2016年第5号)。

故事很简单,就是有一天,年仅18岁又8个月的小虾米接到帮会头子的命令,要去找寻和“斩“死对头帮派的成员黑龙(我编的名字)。他们带着武器分乘两辆车出发搜寻黑龙。小虾米正开着车在路上找着找着,就接到电话说另一辆车已经找到黑龙了,于是立刻掉头到现场帮忙。小虾米到达现场时,黑龙已经被砍死了(判决书的描述是“被告到达现场时,死者已因之前被四至五人用刀袭击和遭汽车辗过而躺在地上。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死者受袭期间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作出任何行为导致死者受伤或死亡”)。所以说,小虾米并没有对黑龙造成一丁点的伤害。

可是法院还是判决小虾米谋杀罪成立,终身监禁。为什么呢?因为他参与的是伙同犯罪,他虽然没有机会动手,但他的参与就是对其他人的鼓励呀。所以即使他上诉到了终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所以说,黑社会不好混,不是被人砍死,就是砍死别人,又或者在还没开始砍的时候就终身监禁了。


其他有趣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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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

我市某监狱因为要废弃的原因,需要在深夜集中转移在押人员前往新监狱。

里面很多重刑犯,由武警押运,地方公安提供交通安保。

在某处,我们设置了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

有个车主深夜需要回家。

当我们告知前方交通管制,需要绕路或者耐心等待的时候。

他很不理解,一直询问我们为什么。

我们当然不能告诉他为什么。

他就觉得我们在刁难他,最后上车一脚油门冲开了警戒线。

当然,他冲开没多久就被拦下了。

让他下车还拒不配合,最后拖下来。

虽然没有正面冲撞车队,但是性质严重。

在他眼里不就是闯了个警戒线。然后换了以妨碍公务罪判了2年。


第二个例子性质可能更严重,但是由于没有熟人没有打听到驾驶员的处理结果。

2019年,中日韩峰会。

总理,文在寅,还有安倍在成都举行会谈。

外交级别的安保吧。

交通管制必不可少。

领导人的考斯特通过的时候,一个摩洛哥留学生驾驶摩托车直接从车队中间呼啸而过。

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都惊了。

因为作为成都旁边的城市。当天下午就开会。

你知道什么叫震怒吗?

我相信你们也能体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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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的时候,同年级有个“大哥”非常“能打”而且“社会”,身边总聚拢着一大帮子小弟,在学校里都是横着走的。我也不知道到底哪里得罪了这位大哥,总是欺负我,动不动管我要钱,让我给他们买烟,有次我实在没钱给他们买烟了,被拉到他们宿舍揍了一顿,把我眼镜打碎了,镜片碎片把我脸给划破了,现在左眼下面还有一小块疤。

学校知道这件事以后,大哥被开除了,走的时候给我放话:你以后别让我碰到你,见到你我整死你。我心惊胆战了很久,但什么也没发生,慢慢的我也就忘了。

时间很快到了高考,考完后我跟宿舍几个小伙伴一起到网吧通宵,第二天早上五点多的时候,一起通宵的小伙伴还在网吧睡觉,我饿了,自己出来买吃的,冷不丁背后被踹了一脚,我转脸一看正是那位大哥,身边还有三四个我不认识但看打扮就不是善类的,几个人上来就打,一边打还一边把我往胡同里拽,我知道被拉进去肯定要被揍,看他们那架势,我肯定没好了。

可我当时身上除了有二十来块钱以外什么都没有,只有一张银行卡,里面只有一百来块钱,灵机一动,我跟大哥说:别打人,我这还有几千块钱,咱们现在就去取钱,我都给你们,别打我好么?

大哥估计也是手头比较紧,看我认怂了,就同意跟我到银行去取钱,银行不远,有24小时开放的ATM,我进去取钱,大哥带着手下的几个人在门口等我,我进去后立马关门,ATM的小屋子是必须刷卡才能进去的,我刷卡进去以后,发现门锁死了,他们进不来,我转身就骂他们,反正什么难听骂什么吧,这一下子点燃了他们的怒火,在外面气急败坏的砸玻璃门,大哥最为生气,用砖头砸ATM的玻璃门,说实话,我心里挺怕的,生怕他们把门砸坏了进来揍我,看旁边有报警按钮就按了,瞬间警铃大振,他们几个更气了,大有要立刻要冲进来把我打死的劲头,大哥更是使劲砸门,可那玻璃门好像很结实一样,怎么都砸不坏。不到三五分钟吧(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反正很快),警察来了,给他们总共五个人全抓了。我也跟着坐了一次警车,去做了笔录。

警察看了网吧门口的监控,有他们在网吧门口打我的画面,而且录笔录的时候,我咬定使他们管我要钱,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要给钱。这下好了,他们属于抢劫罪,再加上他们是一路上架着我去的银行,属于挟持人质。他们家里人过来找过我爸妈,我爸妈也不想就这样毁了他们一辈子,另外也怕他们出来以后再报复我,给他们签了谅解接协议书。

可谅解协议书压根没什么用,他们砸ATM门属于抢劫金融机构,是重罪,要重判。再加上他们都满十八周岁了,尤其是那个大哥,他被学校开出以后一直在社会上混,有过偷东西的案底。最后结果是大哥被判了十八年,剩下四个跟他一起的也被判了,最少的是七年。

现在想起来,我都佩服我自己当时的机智,不过说实话,这个对于他们来说确实太重了,那几个帮手最冤枉,除了在网吧门口打过我以外,就只是拍了拍ATM的玻璃门,跟我压根都不认识,其中有一个跟大哥只是昨天才认识,只是前一天晚上一起喝了顿酒,晚上一起在网吧玩了一夜,打我的时候都没动手,只是在旁边看着。

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当初哪些人都陆续出来了已经出来了,其中有一个在街上碰到过,他在路边开个小货车在卖西瓜,没认出来我(毕竟只见过我那一次),我认出来他了,我没敢告诉他我是谁,怕他报复。都是同龄人,可看起来他要苍老很多,刚刚三十岁,脸上满是皱纹,看起来足足有四十多,鬓角全是白发,我心里挺愧疚的,买了好多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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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偷军品的答案,想起一件陈年旧事。

我老家属于偏远地区,九十年代中,新修了一条高等级公路,所谓高等级其实也不过是一条二级公路。这条路引来了远超以前的过境物流的同时,也引来了全国各地到处发生的车匪路霸现象。

这种事件的发生条件极为简单,有好事者(其实就是名副其实的劫匪)搬几个大木头把路堵上,截停车辆以后,抢匪明目张胆的上车抢劫,周围胆大的村民顺手牵羊,这样一来村民得点小利,抢匪得到村民掩护,简直是完美犯罪。当时虽然改革开放十余年,但是内陆地区民营经济几乎为零,苦主基本都是国企。国企嘛,损失也不是负责人自己的,更何况这种事件搞不好就相当于一场大雪,大地一片白茫茫,多干净呀:)因此几乎所有案件都无法告破。即便告破,法不责众,赃物部分退回,涉事人等顶多拘留一下也就完了,犯罪成本几近于零,所以就愈演愈烈,直到一件事的发生,让车匪路霸的破案率终于增长了一回。

因为这一次被抢的是两箱军火。

时间大概是九十年代中期某一年的十月份左右,我只记得当时已经有点冷了。解放军某部展开了一次远距离拉练暨实弹演习,随行的军火车在爬行上山时车速较慢,于是若干(后来说是两个)小贼就偷上了军车,卸下了两箱物资。军队的反应速度可不一般,据说很快就根据车辆包裹装具的异常发现了被盗,然后邻近几个县的警察就被调动起来。因为那几年盗匪简直就是当时的一个常规职业,几乎所有潜在罪犯都被实名备案,所以破案的方法既简单又迅速。我记得前一天大家都在议论警察在抓捕盗匪,第二天听到的已是前一天已被抓获。

据说这俩三炮扔下两箱物资后,跟着跳下了车,结果只找回了一箱,撬开一看是某种炮弹(当时民间传言是地雷,我猜是谬传,实弹演习拿地雷怎么用?),这玩意儿毫无变现可能,如果是枪械子弹那肯定就能换点钱了。于是弃于原地,然后就回家了,是的,回家了。

我猜小贼们可能觉得,你那铁旮瘩卖废铁也没人要,你找来了自己拿回去就是。但是他们很快就知道了一条重要的法律知识:抢劫普通财物处3~10年徒刑,抢劫国防物资、救灾救险及救济物资的,处10年以上直至死刑。当他们戴着手铐脚镣带领武警回来寻找遗失的另一箱铁旮瘩时,知道真相的他们,大概眼泪也掉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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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家一个小孩,十七八岁,跟人去武汉打工。晚上看见某小区一家二楼窗户没关,于是翻进去想偷点东西,没想到翻进去是卧室,有女主人在睡觉,被惊醒了,叫了起来。小孩吓坏了,拔出了随身的一把小刀让女主人把钱交出来,女主人没反抗,把钱包给了他,他转身出房门结果女主人马上反锁房门,给110和物业打了电话报警。小孩急得满头大汗也不知道大门怎么开,鼓捣了好几分钟才打开大门,在单元门外被赶来的小区保安逮个正着。

这是2009年左右的事情,判了十年,去年过年之前刚放出来。论起来我叫他表弟,多年来我一直奇怪为什么这么多年没看见他,去年过年回家看见他他亲口跟我说的。

后来我跟他说,如果家里没人/女主人没醒/他不掏小刀,就算被抓了顶多判三年,他说这一点他多年前在看守所就跟人探讨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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