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须知:由于该案件官方所披露的细节有限,再加之本人半吊子的专业水平亦有限……因此双重有限下本答案内容仅供参考。本答案的目的更多的是为大家普法,请各位最终以法院实际判决为准。
先来看二者主观方面的差异
故意伤害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很显然属于追求当事人死亡,而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者只对“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存在故意,“死亡”并不是故意为之,也不在其追求的犯罪结果之内。
根而据警方通报来看,该犯罪人应该主观上并没有要致人死亡的意图:
“……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李某某倒地,被120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然,就算凶手当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但其强行冲卡并殴打受害者的行为,充分说明了其主观上故意伤害的意图,并且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死亡,因此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结论:可能性相当小
刑法上的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尽管这两种过失有一点区别,但是都二者都有个共同点:主观意愿上都排斥犯罪结果的发生。
可能有人会说本案中犯罪人好像排斥致人死亡,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这就对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中,犯罪人只对“伤害”持故意心态,无需对“死亡”持故意心态。
而基于该案中犯罪人强行闯关并殴打76岁防疫人员的事实,很明显犯罪人主观上并不排斥“造成伤害“这一结果的发生,因此他并不符合任意一种过失,犯罪人不可能认定为过失。
结论:会,但是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里我先必须要强调两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宋某年满15周岁、倘若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那就已完全符合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因此哪怕他是未成年,也难逃法网。
看了评论区的疑问这里必须再强调一点:
宋某因不满16周岁,所以只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犯罪!!!其他任何罪名在他身上都不成立!!!也只有适用以上八种犯罪才能对他进行判刑!!!
结论:不可以。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本条最后一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只适用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于前两者。
这也意味着未成年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其以何种手段犯何种罪名,都不能适用死刑。
结论:大概率会被判处有期徒刑7-15年
先来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首先我们已经排除掉了死刑。
其次是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无期徒刑不适应于未成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是否适用无期徒刑尚存在争议。在实际上也很难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因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该案中犯罪人仅有15岁,不满16周岁,因此也不适应无期徒刑。
最后只剩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十五和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考虑到疫情期间特殊时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理因从重,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又要求从轻或减轻,在法理上不知道会如何权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底线是10年,但是从轻或减轻的话(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大概就7、8年左右,而单罪判处有期徒刑上限不能超过15年,综合考量我个人认为他大概率会获刑7-15年。
我看评论区很多人在说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更新统一解释一下
结论:不构成。
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刑法》中第二章的罪名的总称,该章节下包括的罪名有:
爆炸罪、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驾驶罪等。
这些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特症: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会这公共生活的安全。
我们常说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百度百科给出的定义是:
兜底条款(Miscellaneous Provisions)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它将所有其他条款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立法时预测不到的,都包括在这个条款中。兜底条款是法律文本中常见的法律表述,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
翻译成人话就是:你确实犯了某一类罪,但是法律条款中又找不到其他合适的罪名,就定你这个罪。
宋某的行为明显不符合该章节下的其他罪名(如爆炸罪等),因此只能考虑是否适用兜底条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为什么说宋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面已经说过,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负刑事责任。
宋某才15周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属于上面八种犯罪中的一种,因此无论如何宋某都不可能构成该罪。
那如果宋某是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根据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根据此意见的内容,疫情期间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所以就算宋某是已满16周岁的人,也明显不符合该条,因此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看完这篇答案后,你对于刑法当中的很多制度感到不解困惑甚至说是愤怒,那你可以看看这本知乎上的电子书:
作者本身是一名法官,这本书都是根据他自身的亲历的案件所编写的,站在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在情感和法理之间取得平衡。作者说:
“很久以前我以为法律就是正义,后来我发现我才是正义,现在我认为法律是用于限制我这种自命正义的人的。”
反正于我而言这本书带给我很多的思考与启发,希望对各位也能有所帮助。
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下列仅为我个人观点。实际罪行应该会是其他答主所说的过失犯罪。鉴于未成年无期和死刑是不可能。不过无论是什么判定结果,我都是接受的,因为法律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也有法官的考虑。我不是一个法律从事者,我只是一名普通百姓,不可能说考虑方面会有那么全面。
我再说一遍 我下列那叫阐述我的观点和愤慨,什么叫我给他量刑了??我说了什么判定结果我都是接受的,因为我肯定是没有法官哪些考虑的周全。到你们嘴里,就成我给他量刑了?What?说句话就成我给他量刑了?量刑那是法律和法官决定的,我只是说一说我的看法?
说具体等调查结果在言论的我肯定不反驳,哪些说什么守卡点的2个打一个的,你要犯罪了?警察是不是对你也不能2追1?
今天就是天王老子来了,我也得说 判死刑都不为过了。
70多岁的老人,是什么让他?能毫不留情重击多拳?丝毫不留情?不仅仅是冲突后的愤怒吧?不难看出还有一丝骄横,心狠手辣,明知道可能性后果也没有及时收手。说到底就是故意杀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间 当以从重处理,不论是对国人还是对外籍人,都要起到一个“以儆效尤”作用,也让他们看看中国并不会对你们无底线的纵容,这里是中国!
15岁,不是他逃避“杀人”事实的理由,有时候一贯的纵容和所谓的他还是个孩子,毁了多少人?养出了多少恶魔?
一、神木少女被害案
二、河北定州四少年
三、云南昆明少女与男友杀人抛尸案
四、绫濑水泥杀人案
五、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
六、消失的夫妻(知友们重点提的一件事)
等等等等……
并不是每一个孩子小时候都是天使!有的是恶魔!
我求求你们别给我带高帽了,什么时候发表观点就是实名反对了?煽动舆论了?我咋这么厉害呢?我自己都不知道。
第一、这个回答只是我的观点,先不说我有没有反对舆论干涉司法。
第二、有法必依我不知道? 我从开头就说 就是判死刑都不为过,这就是我不服法?不依法的?由来?
第三、我什么时候说我会不尊重法律裁定了?
第四、别一天喜欢站在法律制高点 去批判别人,能不能先管好你自己?
郭德纲说过:不明白任何事就劝你大度点的人,要离他远点,雷劈会连累你!
二更:
感谢 @RouWAN @一直伴奏2333 指出错误,我已对文中失误之处作删改。
作为法盲实在难分《刑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二者之联系与区别。
惭愧惭愧。
看到这里的知友,可作个警示。
更新:
15岁。
事实调查,已查清是未成年人犯罪。行径恶劣,具体过程,还未知。
只有等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异议。
最后是应当如何量刑,才足以平民愤。
希望,审判结果早日公开。
补增: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那么,
如果该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变数是挺大的。
而且刑法规定明明白白就放在那儿。至于怎么量刑,怎么判,最终结果如何,拭目以待吧。
由此,我比较关注的是,
未成年人犯罪近年屡见报端,现在未成年人受影视、网络等影响,心理成熟较早于年龄,犯罪低龄化日趋增多。未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考虑实际情况,更新、完善相关法规,这是值得期待的。
原文:
强行闯卡,殴打致死老人,这么有能耐,咋不上天呢。
我就说几点:
其一,面对一个瘦弱的老人,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并在老人倒地后仍旧殴打,致人于死地。视人命如儿戏。
其二,在当前疫情这种特殊敏感时期,仍然不管国家“防疫工作”相关法律规定,不顾“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暴力冲卡。这种不将工作人员、不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放在眼里,纯粹是顶风作案,违法违规。
其三,希望调查清楚,还死者公道,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公正。
要我说,
这人,如此草菅人命,目无法纪,气焰嚣张。
于情于法,不严惩,不足以捍卫法律尊严。
又到讨论未成年人渣保护法有没有必要修改的时候了
更新:
最新通报这个男子只有15岁?????
我记得我国刑法有过这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描述的,如有错误请指出
干扰疫情防控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怎么权衡
希望这件事能持续报道
“病人到医院以后,已经是意识不清,心跳呼吸都没有,我们紧急进行了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抢救,但没有任何反应,临床判定为死亡状态,具体原因需要进行法医鉴定。”
危害社会?想都不想直接动手,还打老人,基本的道德都没有暴力狂一个,不给予重罚让所有工作在抗疫前线的医疗人员工作人员寒心吗?
每次进出小区门口的工作人员那么晚还坚守在岗位上,尤其是前些天还特别冷心里真是说不出的心酸。怎么还有这样的人呢?
殴打73岁的老人,他根本就是故意逞凶
73岁的老人本来可以待在家里好好的休息,结果别人看到疫情严重,主动参与到市场防疫工作,还让自己的家人也参与进来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希望后续继续报道
给出一个大家满意的交代
福王是被马世英拥立的
鲁王只是监国
唐王素有大志,刚烈有谋,称帝但是被郑芝龙裹挟,郑芝龙投降后,唐王战死。
邵武帝是唐王的弟弟,唐王让他继位,他有不能退让的理由。
桂王是福王之外最名正言顺的,属于正常登基。
靖江王,这是一个野心家+傻缺
我努力工作,年收入突破百万。我楼下小卖部老板眼红了。
他说他每天7点开店,晚上10点关店,工作时间比我长,收入却比我低,这不公平。为此,他甚至发展出了一套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要求将卖给我的可乐从一瓶2块钱涨到100块钱。
他说之前他受太多委屈了,等他觉得委屈弥补回来了,他会把价钱降到一瓶4块钱的。但想像原来一样2块钱一瓶那是永远不可能的。
我默默想了一下,走多一百米,用2块钱在另一家店买了一瓶可乐。
这件事被小卖部老板知道了,他生气了,他跑去骂另一家小卖部老板,骂他不尊重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并且在我家楼下贴大字报隐晦地骂我。
你说我为啥讨厌他?
我不只讨厌他,我甚至想报警呢。可惜警察说这事他们管不了。
……
这件事还有后续。
后来,小卖部老板人权组织找到了我,跟我说我楼下的小卖部老板的小卖部老板人权理论不是正宗的,他们才是正宗的。
我说,那你们的是怎么样的?
他们说,我们卖3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