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答主提到,讲法律,这种操作不占理。那为什么某些企业还要孜孜不倦地这么做呢?法学这边有个实验可以解释:因为隐私有禀赋效应。换句话说,消费者对隐私的估价,取决于他们觉得这个隐私属于谁:如果觉得隐私属于自己,消费者对隐私的开价就会更高。哪怕法律上不受支持,先弄个“协定”之类的东西,把隐私权的归属“锚定”,也可以让厂商少掏钱。
这个实验怎么做的呢?Acquisti,John和Lowenstein和商家合作,给将近400名消费者发免费购物卡。购物卡有两种,每个人都会随机拿到其中一种:第一种价值10美元,不记名使用;第二种价值12美元,但使用时会记录个人信息和购买历史。
等购物卡发完以后,三位经济学家问这些参与者:你们愿不愿意换另外一种购物卡?如果拿到第一种的愿意换第二种,那说明他/她愿意为了2美元,放弃这些隐私;如果拿到第二种的愿意换第一种,那说明他/她觉得,自己隐私的价格要超过2美元。结果呢?拿到第一种的,愿意换第二种的不到一半。这说明拿到第一种卡的消费者,一大半觉得自己的隐私比2美元贵;拿到第二种的,愿意换第一种的也不到一半。这说明拿到第二种卡的消费者,一大半觉得自己的隐私不值2美元。
三位学者还估算了两种情况下,消费者对隐私的估值,结果让人吃惊:拿到第一种卡的消费者,对隐私的平均估值是1.04美元[1];拿到第二种的消费者,对隐私的平均估值只有0.19美元。二者居然相差5倍有多!这就是我开头说的“锚”的意义:是的,哪怕协议在法律上不受支持,哪怕其中体现的价值观人人喊打,但只要能改变消费者思考的基准,厂商还是可以收获很大的好处。只要消费者“默认”厂商拿着隐私,而不是隐私天生属于自己,厂商获得隐私的代价就会小很多很多。
今年拿诺奖的Thaler很喜欢讲一个词,叫助推(nudge),或曰四两拨千斤——细处着手,造成大的影响。企业无疑也会吸取这方面的经验。那么,我们要怎么保护消费者呢,光靠市场的力量行不行?实践的回答是不行。根据2016年的研究,市场可以说有一丢丢用:成人行业和云计算领域的隐私保护,确实比游戏之类的行业要好,但用处也实在是有限,一般连政府的基础要求都达不到。如果要真正保护隐私,政府规制、市场力量和消费者运动,脱离其中任何一个,效果都不会好。
[1] 这个是怎么估算的呢?以1.04为例,有52%的消费者选择不换,可知他们对隐私的估值至少是2美元;剩下的48%选择换,可知他们对隐私的估值在0到2美元之间。两者均取最小值,就是0.52*2+0.48*0=1.04。
参考文献:Acquisti, Alessandro, Leslie K. John, and George Loewenstein. "What is privacy worth?."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42.2 (2013): 249-274.
Marotta-Wurgler, Florencia. "Self-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 in privacy policies."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45.S2 (2016): S13-S39.
这件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法律会要求商家做一些看似“多此一举”的事情:为了在形式上满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尽到提示义务。
有个笑话说,美国的法律发展到什么状况呢?大概就是在航空公司发的袋装花生米包装上,用多国文字写着“警告!内含花生。”
这个笑话也许本意是在讽刺律师和法务的吹毛求疵,但在现实中却的确很有意义。通过对内容物的性质做出了提示,那么当乘客因为花生过敏而产生不良后果时,公司哪怕不能完全免责,至少也有很强的抗辩理由。类似地,很多速冻食品包装上都有“加热后会很烫”的提示,股评节目滚动播出一行小字,“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也是出于这一目的。
也许有人会说,反正用户也不会认真地去读包装上面的警告,打个勾也只是走过场而已,何必较真呢? 这样的想法,在情理上不无道理。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注册很多社交网站时,通过在服务协议上打钩,就意味着授予网站非独家免费使用在该网站上发布的文字的权利。相信很多人并不会认真思考,这样的授权会对自己的经济利益产生怎样的影响。
但至少,这样的一个操作,能让用户认识到协议的存在,明白自己正在接受由谁提供的服务。反观支付宝的做法,如果支付宝预先勾选了同意《芝麻服务协议》,那么在该页面中用户在进行“上划”的操作时,并无法合理预知到自己的操作意味着接受芝麻信用的服务,其所能合理预期到的,仅仅是“开启年账单”而已。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从法律规定来看,在默认勾选的情境下,用户可以主张到:自己误以为上划的操作仅仅是看账单,却实际上意味着接受芝麻服务,其自主选择权受到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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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说说格式条款中的提示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释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一大问题在于双方在协商中的地位不均等,对于消费者来说,并没有太多和合同制定者讨价还价,修改合同条款的空间,处于“要么买,要么滚”的地位。另外,消费者获取信息和理解条款的能力是有限的,哪怕真的有时间逐字阅读,也不一定能够充分理解条款对自身权利的影响。
对此,《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保护:“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就是所谓的提示义务:商家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但必须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这一事件中,《芝麻服务协议》显然符合法律中对“格式条款”的定义,但支付宝采取预先勾选同意的方式,及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注意到该条款内容的可能性,消费者可以主张称商家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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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中,有很多看似“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的繁文缛节,有很多明明没有看,也会点击的同意。但商家至少应该让消费者意识到,自己是在选择怎样的商品或服务,并对协议内容(或者最起码地,协议的存在与否)作出提示。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大公司在面对个体消费者时最起码的一丝体面。
是!我出生在上海,自从去了加拿大,一点都不想回去了!
外卖、商场、夜店、高楼大厦,对我都没有吸引力!
我就喜欢自己做饭,阳光下看书,住小平层,可以不戴口罩出门跑步。
英文好,法语日常交流水平,完全没有任何语言障碍
加拿大人善良真诚,乐于助人,遵守规则。跟他们相处简单粗暴,不用带着面具示人。
购物应有尽有,这shoppingmall比上海北京,过犹不及,便宜款新服务好。
最重要的是:人活着争得就是这一口气!
蒙特利尔: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