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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万得向跳槽 B 站员工索赔 200 万二审失败,法院表示「竞业限制不应阻碍工程师再就业」? 第1页

  

user avatar   lin-ming-3-49 网友的相关建议: 
      

谢邀。

问题很棒,引起大家对于竞业限制的重视。但是,少了一部分的背景。

劳动案件是需要仲裁前置的,即这个案子在上海一中院二审之前,已经经历了仲裁及一审。

而仲裁的结果,是

  1. 员工按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 员工返还万得公司2020年8月、9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6,796元
  3. 员工支付万得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200万元。

一审中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酌定违约金为员工一年的工资24万元。

根据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可知,该员工在万得工作了两年。

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劳动仲裁就认栽,那么除了从公司获得的约48万劳动报酬外,工作了两年还要倒贴给公司152万。如果在一审中认栽,员工就等于白给公司打工一年。直到一年多的诉讼历程后,二审才最终免除了自己的赔偿责任。

现实中,一方面是由于诉讼的流程过于冗长耗财耗力,另一方面是抱着对方是老东家做人留一线的观念,大部分员工都不会打到二审,极大概率在仲裁和一审中的某一个时间点达成和解,或者按照仲裁/一审的判决就认栽赔钱了。如果有心,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一下万得近几年的竞业限制纠纷,在我有限的认知里,应该是没有输过,最多就是酌定调低违约金金额。

而且从竞业限制纠纷的胜率以及判决书中披露的竞业限制条款来看,万得的律师团队在竞业限制方面也很专业。

冗长且耗财耗力的诉讼流程、专业的对方公司律师,这些都还不是这个案子所有的阻碍。

在法律实践中,要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重要的是要证明员工的老东家和新东家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转化为合同语言,被限制/禁止的竞业行为就是:

员工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单独或者共同地与竞争性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资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加盟关系等

万得律师一直坚持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两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所以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我看很多回答都对这个观点表示不理解,甚至觉得有点好笑,搞不懂wind和b站竟然还有竞业关系。尤其看到有个回答很有代表性“按他那个逻辑,我搬砖厉害去从事家政服务, 都用到了物理学力学基础科学知识和搬砖时锻造的肌肉, 严重违反竞业禁止”。

但是,从法律上看,简单地套用经营范围去认定两家公司有没有竞争关系,反而是客观的司法实践。

上海一中院的上级法院即上海高院在2018年出过一个再审裁定,其中有一段是这么认定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作了约定,并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鉴于XX公司与XX公司的经营范围相近,故原审认定员工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于法不悖。”

这个案件中,员工也是主张自己工作的新东家和老东家并无竞争关系。但是高院最终的认定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依据之一是两家公司“经营范围相近”。

所以,有那么多案例在先,如果这个案子我站在当时的情境下让我判断二审的胜率,我会认为不乐观。

而这个案子中,法官其实摆脱了先例的影响,开创了不以经营范围为判断的唯一依据的先河,判词很有意思:

两者对比,不论是经营模式、对应市场还是受众,都存在显著差距。即使普通百姓,也能轻易判断两者之差异。虽然XX公司还涉猎游戏、音乐、影视等领域,但尚无证据显示其与万得公司经营的金融信息服务存在重合之处。在此前提下,万得公司仅以双方所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即主张两家企业形成竞争关系,尚未完成其举证义务。更何况万得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所附录的重点限制企业均为金融信息行业,足以表明万得公司自己也认为其主要的竞争对手应为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用以列举重点竞业限制企业名单的附录,最后在庭审中竟然成为了不利的证据。

但是话说回来,说这个案子打破了传统对于竞争关系公司的认定不假,但是要想真正改变互联网公司近年来大举竞业限制的趋势,可能还有一段距离。

如果我是万得的律师(或者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律师),下一版的竞业限制协议,就可以根据这个判决做出调整。最简单的方式,可以用某一个维度的归类(以及协议安排)将B站也纳入到重点限制企业名单,让员工签字确认。那个时候再有类似的情况,法院是否会援用一中院的裁判思路,那又是两说了。

我们在做法律顾问的时候也经常草拟劳动相关的协议,这类协议企业是绝对的甲方,少有我们草拟好企业还让我们以员工的要求进行修改的(或者就算修改只是一些薪酬、假期等浮动条款)。劳动者从议价能力和法律意识上都和公司有差距,所以,如何从立法上厘清各个概念(比如“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提供更多的判断维度(比如一中院判决例中的“以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根本方式。

以上。


user avatar   yuan-ya-yang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上海一中院的这个判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竞业限制本身已经被滥用的情况下,这个判决可以说是给滥用的企业敲了个警钟。

现在互联网企业,全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极为普遍,用较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来限制人员的流动跳槽。

对于何谓竞争公司,实际上很多法院并不是以员工的工作业务内容来进行判断。

大多数法院都是简单粗暴的以两家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范围是否重合来进行判断。

实际上这种判断方式非常不合理,但凡是个科技公司,往往登记事项都会带「计算机」、「互联网」等关键词。

如此宽泛的认定,更加让企业肆无忌惮的滥用的竞业限制协议。

上海一中院的判决,认定的标准为两家公司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上海一中院指出,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置系为了防止劳动者利用其所掌握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利,从而抢占了原用人单位的市场份额,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以考量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最为核心的是应评判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在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同时对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在审查劳动者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本着谨慎的态度来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

简单粗暴的使用营业执照的登记范围对劳动者亦或是对用人单位都有可能造成不公平。

上海一中院表示,在具体案件中,还可以从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之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希望最高院能对这个案例进行推广为典型案例,遏制注已经被滥用的竞业限制协议。


user avatar   stary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形式要件审查向实质要件审查迈进是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沿,对上海一中院没有一刀切的做法笔者表示肯定。

实质性审查更注重事实调查而不是单纯机械的法律适用。

@魏凡 律师 将该判决的事实要件部分进行拆解分析得出:经营范围+行业+岗位。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得出要件然后反复适用,然而这种方式看似正确实际仍有失偏颇。

按照这样的逻辑,腾讯式南山必胜客的套路仍然会赢: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明确约定必然无效吗?意即劳动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我们是否应当尊重?

我们在谈论竞业限制时,竞业限制的本质是什么?

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劳动者以及竞争对手盗取或加以利用这一点一中院在裁判文书第一句话中已经明确。

对此,我们可以在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下做出具体的细分和审查,即劳动者岗位职责产生的产品是否有侵害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倘若存在,毫无疑问会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

而要件式的推理在干什么?增加「行业」的要件,意味着法院通过该要件在界定市场。

然而,这在反证一中院审判思路的合理性。

界定市场,意味着腾讯覆盖全网的竞业限制协议会完胜。

譬如腾讯的市场多如牛毛,如何界定不具有竞争关系?阿里的市场多如牛毛,如何界定不具有竞争关系?

界定市场,在社会法、经济法领域向来就是法学家争议的核心重点问题,进一步会延伸到反垄断法的适用问题上。为何反垄断法迟迟难以在我国进一步落实,无法明确市场和界定市场是原因之一。

可见,界定市场并没有突破原来审理思维的框架和模式。反而在向极具争议的领域越走越近…

因此,我认为方向反了。

按照这样的逻辑,以后遇到竞业协议纠纷,想要劳动者一方胜利,想办法去让法院界定市场,往大了走。

原先的司法实践惯例,即以双方经营范围是否重合为判断标准,其核心在于用人单位用证据证明了劳动者可能存在利用其商业秘密的可能性。

按照民事举证规则,这种可能性动摇了法官的内心确信,认为在事实无法进一步核查的情况下,劳动者确有可能利用该秘密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从而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请求。

然而这么做非常机械属于一刀切。究其原因在于:什么是商业秘密、劳动者是否必然掌握商业秘密、劳动者或现单位是否能利用该商业秘密等裁判者没有加以考量。

但是增加「行业」要件不仅没有解决而且规避了上述的争议焦点和矛盾,力图找到新的突破口。可是这个突破口真的对吗?

这样做就会造成 @Lawyer L 所说的,不如明确约定一下竞争者,双方意思自治司法你得尊重吧?然后力求在争议更多的领域以期找到规范来界定市场。

因此,我认为还是要从劳动者岗位职责的判断思路上来界定竞业协议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问题。

这种突破值得赞许,但能否形成判断标准仍需加以时日。


user avatar   moduxiaow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第一感觉,很诧异,也很惊喜。

做劳动法业务,少不了接触竞业限制案件。按照往常上海地区的判例,一种具有通说优势的观点是:判断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入职竞争单位,而新单位与旧东家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的关键在于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

例如,上海一中院在(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60号案件中认为:

本院认为,陈福泰与回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恪守。陈福泰自回天公司离职后到甲公司工作,从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均包含了胶粘剂,应属同行业同类产品。陈福泰主张回天公司生产的有机硅密封胶与甲公司生产的聚氨酯胶粘剂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产品。但双方约定的“同类产品”并不指相同产品,同类产品的界限较宽,除了相同产品还包括类似产品。故陈福泰到甲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原审法院酌定陈福泰赔偿回天公司违约金36,118元,并无不当。

再如,上海二中院在(2016)沪02民终871号案件中认为:

凯盛融英公司经营范围与灼识公司营业执照上列明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两者属于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有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均应恪守竞业限制约定,而凯盛融英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但刘祯炜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到与凯盛融英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灼识公司工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祯炜认为其在灼识公司工作岗位、内容与在凯盛融英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完全不同,从而否认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观点,不予采信。

上述两起案件最突出的相似性就在于,法院认定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逻辑起点直接放在了“经营范围”上,而这个经营范围其实是公司登记注册时选定的范围,与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可能相去甚远。如果仅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来判断竞争关系,虽然简单粗暴,效率很高,但容易一刀切,可能不当地扩大对劳动者的限制。

2019年6月,“浦江天平”公众号发布上海一中院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这篇文章多处提到以经营范围确定竞争关系的争议和反思。

在这篇文章里,上海一中院首先承认了争议的存在,指出:

对劳动者离职后是否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认定,因专业性较强,仅凭常识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实践中对于是否仅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争议的解决方法,上海一中院认为:

同业的竞争关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参考但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还可以通过实际产品与服务的调查、企业官网宣传或其他登记资料、共同供应商或客户的证言来综合考量。如案例一中,虽然A公司与B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均不含传感器的生产与销售,但是法院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甄别,确认两公司均实际生产和销售传感器等事实,最终认定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我们可以发现,这段话中虽然提出“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内容”,但重点却是发掘证据,尽量证明竞争关系的存在,而不是对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批判性的看待。换言之,当时的目的是想尽量让违约的劳动者得到制裁,而不是限制营业执照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就业的相对自由。

当然,我们相信这并非法院不愿意,而是很困难,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法律规定举证责任

在法律规定方面,《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用语是“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但类别有大小之分,在同一大类中,产品或业务的相似度可以很近,也可以很远,这产生了严重的模糊性,最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利用模糊的法律规定预留的空间,通过劳动合同或竞业协议的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法律本身并没有想到的限制,超出甚至违背了法律目的。

在举证责任方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属于“积极事实”,应当由主张的一方举证,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京沪两地法院应该没有争议。但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现实地考虑当事人对证据的距离远近,原则上应要求距离证据更近的当事人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用人单位提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重合”时,虽然并没有完全完成举证责任(因为此刻还不能认为劳动者一定违约),但如果要反驳单位的指控,劳动者需要自己举证证明现单位的业务、岗位与原单位不构成竞争关系。而正是在这里,劳动者的许多举证都未能被法院采信,导致最终承担违约责任。

好了,到这里为止,我们简单捋了一下过去的竞业限制纠纷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到题目中的案件(下称“本案”),有什么突破和进步呢?

为了从纷杂的案件事实中提取出关键事实,我们以表格形式对几个要素事实列明如下:

1.劳动者新旧单位的经营范围

旧单位 新单位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从事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2.劳动者新旧单位的工作岗位

旧单位 新单位
智能数据分析 高级算法工程师

从上面两组要件来看,新旧单位在经营范围上存在显著的重合,而工作岗位也属于计算机技术的大类。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仅对违约金进行了大幅调低。嗯,这是传统思路,很多案件都是这样处理。在往常,即便我们律师再怎么争辩,可能最终也还是拿到这样一个中规中矩的结果。

但一中院就是一中院,就在大家都以为上面两组要件就结束了的时候,一中院考虑了第三组要件:

3.劳动者新旧单位的实际业务领域

旧单位 新单位
中国大陆领先的金融数据、信息和软件服务企业,在国内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是众多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媒体等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合作伙伴,在国际市场中,……同样受到了众多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青睐。此外,知名的金融学术研究机构和权威的监管机构同样是……的客户;权威的中英文媒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也经常引用……提供的数据...... 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即提供网络空间供用户上传视频、进行交流

正是这第三组要件,让法院惊觉:这两家单位根本不能构成竞争关系!两家单位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受众都不同,甚至可以说差别迥异。

在这种情况下,仍旧要回归到举证责任上。既然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两家单位无法构成竞争关系,旧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控就缺乏了事实基础,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到旧单位身上,但为时已晚,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两家单位实际业务范围的迥异,已经达到众所周知的地步,这不是依靠进一步举证就能翻转的。

从一审到二审的变化中,沪上的法治之光挑起了肩上的责任,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客观和批判的看待,让案件事实得以还原。希望这不仅局限于互联网从业者,还能惠及其他行业广大打工人群体。竞业限制的滥用,天下苦之久矣!

最后,我们仍然需要重点说明,一中院之所以能考虑到第三组要素,本质上其实是因为劳动者的举证遭遇竞业限制索赔,千万不能束手就擒,要在第一时间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想方设法给自己一个清白,不轻易言弃,要像中国女足那样,娘们一点!


user avatar   vivian-43-13-45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可能。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说明房地产的泡沫还不够大,不需要破裂。


user avatar   qi-ding-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不可能。

如果能做到这一点,说明房地产的泡沫还不够大,不需要破裂。


user avatar   xiao-xiao-pu-fa 网友的相关建议: 
      

算了,不说了 。


这就是答案。


user avatar   tu-tu-tu-tu-tu-tu-tu-tu-95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她的正义之所以能够声张,

是因为她本身足够强大,

还是仅仅因为她背后有个强大的祖国?


user avatar   piao-miao-xiao-xiao-7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学校说让我休学或者退学 原因是觉得领证结婚的学生不好管理 除非我去办离婚证 才能让我正常上学

题主说“学校说“,没具体写明是谁说,也没具体写明是哪个部门说,有可能就是某个办事的人说的。建议先沟通,至少要把学校里有话语权的人和部门都沟通到。

我举个例子:有个学生大二了想退学生会,学生会负责办理的人说:退会需要写一份不少于8000字的申请书(或者是其他什么刁难的条件),否则不允许退会。这个学生就觉得退会太难办了,每天发愁。

另一个同学也想退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他没有发愁,反而觉得通过办这件事可以锻炼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咱不惹事情,但事情找到自己头上了,躲就不是办法了。他挺高兴,有这么一个事情需要自己去办。如果连这点小事都办不了,以后走向社会遇到的难办的事情岂不更多嘛。于是他和和气气地离开了学生会办事人员那里,然后去找学生会会长沟通。

学生会会长出于维护自己手下办事人员权威的角度考虑,也让他按要求写8千字。

他和和气气地离开,去找辅导员了。路上他想着:辅导员办不成就找系里、院里……系里院里还办不成就找校方负责部门,比如校团委。再办不成就找负责部门的负责人、再办不成就去找学校纪委、党委,再办不成就找书记、校长……

他就像完成一份论文一样做着前期谋划,结果还没找到系里,辅导员就帮他协调着退会了,只写了几百字的退会申请。

回到题主的问题里来,学校里从下到上这多人和部门都算是“校方”吗?题主说“学校”让她休学,到底是学校里一个小办事员说的,还是从下到上都这么说?是不是底层办事人员懒政搞一刀切?是不是校方中层、高层都根本不知道此事?这些都要弄清楚啊。

题主可以逐层和校方沟通,估计沟通到某一层次就解决了。如果真的一直沟通到顶层的校长和书记也没搞定的话,那么才能真正视为:“学校让你休学”。

不要害怕和学校高层沟通,都让你休学了,没啥害羞和害怕的,对你来说这么大的事件,就算每天在校长办公室门口堵他,也得争取到和校长沟通的机会。也许这在校长眼里就不算个事儿,他给下面打个电话,你的烦恼就全都消失了。记得和各层次人员沟通时都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录音等。

沟通时要观察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如果是忠厚老实的,你就多多卖惨卖可怜;如果一看就是官僚气十足的话,可以用一点小手段,比如问他:“您真的没办法了吗?唉……咦?旁边办公室是不是领导的屋?我去找领导是不是能帮我?”如果一看对方就是欺软怕硬的,可以问他:“我实在没办法了,您说我可不可以求助媒体和记者?您再给帮我想个办法吧,对了,您说我打市长热线能解决吗?"。简单来说,小手段就是以低姿态让对方无法立刻翻脸的前提下表达出威胁对方的话语。当然,对于大学生来说,社会经验不足,也许无法识别出对方是什么性格的人,那么就按提前做的对话草稿,把想说的话统统说了,姿态要低,毕竟你是学生,对方代表学校。态度要好,不要发火,要把困难看成学习上的一道难题来慢慢解。

一般来说校方不会和你一个学生死磕到底的,此时学校就会让步。为啥会这么说,因为穿鞋的都怕光脚的,你都要被退学了,你怕啥,学校才怕你这种不稳定因素呢。(再送题主一个小手段吧,哭!女性哭起来很有杀伤力的,在校领导办公室哭!声音呜咽凄惨,越大越好,越有别人来找领导签字时越哭,门外越有人等的时候越要痛哭着离开,让大家四目、不,六目、八目相对……然后平静一下,抽冷子再去领导屋继续谈。让女生哭着离开办公室,对校领导的风评是有损的,很容易传闲话,校领导坐不住的。啥?校长是女的?那书记呢?不可能班子成员都是女的。)

如果学校还是不让步(就算校长犯昏,别人也不劝他?学校法务干啥吃的?办公室主任干啥吃的?他们早都给领导点明后果了。),那就真的要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帖了。帖录音、帖录音整理的文字……帖子一定不要虚构和夸张,说事实说诉求就行了。接下来你自己都不用管,就会有政府负责网络舆情的部门联系学校的,你还担心学校继续不让步吗?

如果学校铁了心跟你死磕(实在想不出学校那么多管理人员为啥脑子集体发昏),那就法院诉讼啦,肯定能赢的。不过我想只要你发挥主动性,积极去解决,是走不到到这最后一步的,早早就在学校内部的时候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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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说让我休学或者退学 原因是觉得领证结婚的学生不好管理 除非我去办离婚证 才能让我正常上学

题主说“学校说“,没具体写明是谁说,也没具体写明是哪个部门说,有可能就是某个办事的人说的。建议先沟通,至少要把学校里有话语权的人和部门都沟通到。

我举个例子:有个学生大二了想退学生会,学生会负责办理的人说:退会需要写一份不少于8000字的申请书(或者是其他什么刁难的条件),否则不允许退会。这个学生就觉得退会太难办了,每天发愁。

另一个同学也想退会,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他没有发愁,反而觉得通过办这件事可以锻炼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咱不惹事情,但事情找到自己头上了,躲就不是办法了。他挺高兴,有这么一个事情需要自己去办。如果连这点小事都办不了,以后走向社会遇到的难办的事情岂不更多嘛。于是他和和气气地离开了学生会办事人员那里,然后去找学生会会长沟通。

学生会会长出于维护自己手下办事人员权威的角度考虑,也让他按要求写8千字。

他和和气气地离开,去找辅导员了。路上他想着:辅导员办不成就找系里、院里……系里院里还办不成就找校方负责部门,比如校团委。再办不成就找负责部门的负责人、再办不成就去找学校纪委、党委,再办不成就找书记、校长……

他就像完成一份论文一样做着前期谋划,结果还没找到系里,辅导员就帮他协调着退会了,只写了几百字的退会申请。

回到题主的问题里来,学校里从下到上这多人和部门都算是“校方”吗?题主说“学校”让她休学,到底是学校里一个小办事员说的,还是从下到上都这么说?是不是底层办事人员懒政搞一刀切?是不是校方中层、高层都根本不知道此事?这些都要弄清楚啊。

题主可以逐层和校方沟通,估计沟通到某一层次就解决了。如果真的一直沟通到顶层的校长和书记也没搞定的话,那么才能真正视为:“学校让你休学”。

不要害怕和学校高层沟通,都让你休学了,没啥害羞和害怕的,对你来说这么大的事件,就算每天在校长办公室门口堵他,也得争取到和校长沟通的机会。也许这在校长眼里就不算个事儿,他给下面打个电话,你的烦恼就全都消失了。记得和各层次人员沟通时都要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录音等。

沟通时要观察对方是什么样的人,如果是忠厚老实的,你就多多卖惨卖可怜;如果一看就是官僚气十足的话,可以用一点小手段,比如问他:“您真的没办法了吗?唉……咦?旁边办公室是不是领导的屋?我去找领导是不是能帮我?”如果一看对方就是欺软怕硬的,可以问他:“我实在没办法了,您说我可不可以求助媒体和记者?您再给帮我想个办法吧,对了,您说我打市长热线能解决吗?"。简单来说,小手段就是以低姿态让对方无法立刻翻脸的前提下表达出威胁对方的话语。当然,对于大学生来说,社会经验不足,也许无法识别出对方是什么性格的人,那么就按提前做的对话草稿,把想说的话统统说了,姿态要低,毕竟你是学生,对方代表学校。态度要好,不要发火,要把困难看成学习上的一道难题来慢慢解。

一般来说校方不会和你一个学生死磕到底的,此时学校就会让步。为啥会这么说,因为穿鞋的都怕光脚的,你都要被退学了,你怕啥,学校才怕你这种不稳定因素呢。(再送题主一个小手段吧,哭!女性哭起来很有杀伤力的,在校领导办公室哭!声音呜咽凄惨,越大越好,越有别人来找领导签字时越哭,门外越有人等的时候越要痛哭着离开,让大家四目、不,六目、八目相对……然后平静一下,抽冷子再去领导屋继续谈。让女生哭着离开办公室,对校领导的风评是有损的,很容易传闲话,校领导坐不住的。啥?校长是女的?那书记呢?不可能班子成员都是女的。)

如果学校还是不让步(就算校长犯昏,别人也不劝他?学校法务干啥吃的?办公室主任干啥吃的?他们早都给领导点明后果了。),那就真的要在各大网络平台发帖了。帖录音、帖录音整理的文字……帖子一定不要虚构和夸张,说事实说诉求就行了。接下来你自己都不用管,就会有政府负责网络舆情的部门联系学校的,你还担心学校继续不让步吗?

如果学校铁了心跟你死磕(实在想不出学校那么多管理人员为啥脑子集体发昏),那就法院诉讼啦,肯定能赢的。不过我想只要你发挥主动性,积极去解决,是走不到到这最后一步的,早早就在学校内部的时候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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