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问题下第一个回答说天赋人权的“天”是洋人信的基督耶和华,中国人不信这个。这当然是错误的见解,没忍住就来写一下。
错误在于望文生义把天当做某个神/至高存在,从而把人权视为某种被一个莫测存在赋予的馅饼,于是整个权利都变得虚构可疑起来。
其实这跟翻译的误导有关。Natural Right,既译作“天赋权利”,也译作“自然权利”。哪一个更好?恐怕后一个更好。
这个错误与翻译者和解释者多少有些关系。但这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这种望文生义的理解其实隐藏着更深层的思维方式——即拟人化。拟人化的思维就是把对象比拟为具有人类的某种特征,并以此对对象加以描述、理解、定性和操作。 对天赋权利的拟人化理解显然是这样的错误。实际上Natural Right并不涉及什么神对人的施受。Natural仅是指出自本性的,自然而然。
Natural的词根源自拉丁语natura,本意是指essential qualities或innate disposition。而这个词又来自对古希腊语 physis (φύσις)一词的翻译。在古希腊语中,φύσις本意则是指intrinsic characteristics that plants, animals, and other features of the world develop of their own accord。
而且,中国同样能寻觅回溯到“自然权利”的传统:
在汉语中,自然这个词出自《老子》一书。全书有四处用到“自然”,都是指“本来的样子”。
胪列如下—— 悠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十七章)
希言自然。(二十三章)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五十一章)
孔子说,“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论语·子罕》)
孟子说,“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
孔孟的表述侧重强调道德尊严,没有明确表述权利这个概念,但意思是存在的。
而基督教义的天赋人权论调反而是另一种情况:
近代科学兴起以来,以物质界为内涵的完全对象化的自然概念则是在中世纪后期才出现的。这一范畴与传统的自然概念有很大区分,最大的区分是,在这一自然观中,自然成为消极的、非人格化的事物,但同时也取消了自然自发这一含义。这倒是与柏拉图主义所一再贬低的物质有几分相似。 将自然权利与神或上帝的立法式的施受行动联系在一起,则是基督教神学兴起后的一种看法。教父奥古斯丁(Augustine)也承认了这种超越于世俗立法的人的权利意识。中世纪时,阿奎那Aquinas)等神学家在讨论自然法时,就将人的权利视为神的恩典,它不可剥夺。近代以来,以格老秀斯(Grotius)为代表的思想家们复兴了这一思想。
因此,将权利或者人格的平等尊严视为出自人之本性的一种特性,乃是与神的施受没有必然关联的一个说法。它可以与神或上帝无关。所以自然权利论绝非拟人化的思维产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五章) 天地之间并无施受造化之主,这是老子的世界观。也是自然法得以立根的基础。
然而那些标榜严谨科学而反对自然权利及自然法的人士虽然口头上标榜着科学,其论证手法却是充满拟人化思想的色彩。这些人都认为,只有像科学事实一样可以被理解为能构造出来的事实,才能被理解和把握。
“这一观点出自科学实验式的施受动作——人对对象发出动作,对象给出数据和答案。而权利和法也是同样的,人对人发出意志性的立法动作,于是就造成了权利和法。”
法学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
一,将法律看成这一种单向度的权威投射。
二,不关心法律做什么,而只关心法律从何而来,总是问:谁创造了法律?
三,从不考虑立法者必须与广大公民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只看重其独断的立法功能。
四,反对立法身上的任何道德和普遍伦理的职责。(见《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22页~223页)
实证主义的唯科学主义常常以这样的角度理解定义权利和法律。这种思维把权利和法律视为拟人化的产物,只不过造物者不是神和上帝,而是人或者仿佛是人的东西——社会、集体、国家……
在这里,反自然权利论者所厌恶的神和上帝丧失了超越性,而堕落为世俗的可见的东西。他们只是厌恶陌生者罢了。
其实这些反自然权利论者只是因为思想贫乏,不能理解非感性的抽象事物,才对天赋权利说群起而攻之。他只是反对抽象性,反对非人格化,而不是反对拟人化。
而事实上更敏锐的人已经嗅到更深层的一种矛盾。即“拒绝一种神学式的拟人化解释,而采纳一种世俗化的拟人化解释”的背后所蕴藏的恐惧——其来源是:人的知识的无能。而自然权利主张则坦然承认这种无能也因此站在了不可知论的一边,也由此愈发坚定地反对这种以拟人化的立场为前提的观点。因为这种拟人化的立场暗含着这样一种知识论立场——我们可以对我们知道的一切加以详尽无缺的圆满理解。关于自然权利的理性知识就属于这种“无法知道得更多”的知识。
进一步更加夸张极端,如哈耶克们就开始进一步剖析揣测:
那些认为权利或法律可以由有知者构造和创立的人,其实都在隐秘地支持关于隐秘知识的特权主义思想。那些权利承认论者,迟早会落入这个窠臼——去寻找伟大而神奇的立法者,求他们恩赐自己权利。他们不相信自己也是参与权利的发现过程的一员。
天赋人权论实际上是在回答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人是平等的?为什么要存在政府?政府及附加的上层建筑存在是为了什么。
其实天赋人权以及支撑这个理论的重要架构之一的“自然状态”论也是现在颇为流行的安那其主义的一个重要基础。这个“天”不是指某种超然存在或者绝对意志,而是说“人权”这个“权利”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是不证自明的。
这个“自然状态”是一种真正的“无政府状态”,如果说安那其主义者仍然赞成为了维持一定程度的生产关系而保留合作机制的话,“自然状态”就是设法把每一个人都驱逐到社会之外,成为一个毫无社会属性的自然人。这其实是一种思想上的社会实验,我也赞成用自然状态这个场地去检验每一种社会建构,在检验的时候自然就会发现在建构之下隐藏的某些事物。
例如说,我们都赞成人生而平等,赞成无论种族、肤色、血统、基因的平等,那么自然就会将种族主义的系统性歧视视作不证自明的罪恶。因为我们看不出来,在回归自然状态后,一个非裔和一个高加索种在天地间行动时有什么因素会让他们中的某一个表现出显著的优越性。当数十个亚裔聚在一起时,假如他们均愿意为了共同谋生而签署“社会契约”,为团体的生存让让渡部分个人权利(例如自己打到的猎物与收获的粮食要分缴纳一部分到公社中),我们也很难看出那位居于领袖地位的狩猎领头人或者农耕组织者在道德与天赋上与接受他管理的人有什么显著的优越与低贱之差。这就是在否定以宗法制或别的等级制度建构的所谓“神圣性”。
中国人大多是支持天赋人权理念的,而且对其中的平等非常有感触——大部分中国人即使N words不停,一旦你要出台上查四代人的优生法,在网上大呼魔怔的也大有人在。毕竟虽然大家都嘴上不说,但都知道一个所谓“优越种族”与“低劣种族”的概念只需要一部法律几个字的定义而已。
否定这种种族间的优越低贱分野,并否定种族内的优越低贱分野,实际上与大泽乡那句惊天怒吼展现出来的卓绝意志是没有区别的。卢梭的推演路径中暗含了私有制是文明演进的标志的判断。而洛克则坚信自然状态并不因文明社会的出现而终结,反而一个社会中的人,只要没有人有权力对他们进行裁判,而且因自己的理性而选择生活在一起,那么也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
卢梭的推演最终导向了人民主权论。既然社会与政府是得到自然人的授权与私权利的让渡而进行治理,那么国家的主权就只能属于人民,那么政府就必须向所有公民而非某个高高在上自称优越的君主负责。独立宣言第一次将人民主权写进了法律文件里,并保证如果美国政府妨害了公民的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就可以推翻他——当然,美国的法律就和刚果的法律一样,假如真能做到全然依法治国,那就是人间的乌托邦,可惜就可惜在不行。
政府在马克思主义者的论断里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其实是人民主权论的一个补丁。人民主权论无法解释,既然主权属于公民,那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公民挣扎在温饱线上,而另一群公民可以朱门酒肉臭?为什么一进行大选,就总有一帮人(而且次次都是这帮人)的声音消失不见了?那自然是一群公民属于专政者,而另一群公民属于被专政者。一个农民和一个地主,一个产业工人和一个跨过资本家,他们当然都拥有“天然具有”的平等人权,但谁来保证这份平等呢?
一个曾经新锐无比的革命性理论,在历史舞台第二次出现时很可能就成了反动派热爱的双加好鸭话话术。只有不断的批判,再批判,而不是抱着某个理论当神学捧,才有思想的活水能流淌的空间。
天有几杆枪?
人权分明是人民通过艰苦卓越的斗争争取来的。
大清朝难道是天上掉个陨石下来砸没的?
建议了解一下以下三个概念:
应有权利
法定权利
实有权利
天赋人权的意思就是人生而为人应该有的权利,只是在西方那种宗教氛围下表达成了“天”赋,区别与君主赋予,在中国古代,就比如替天行道,也有这个“天”,其实都是一个意思,都是自然法的表达,在古典自然法学派,“天”就是上帝,对应中国古代,就是老天爷,比如说“老天爷开开眼”这种,在当代,这个“天”就是公理公义的意思。
你了解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就是法定权利的意思,而天赋人权就是应有权利的意思,为了区分两者,随便举个例子,纳粹德国法律规定可以随意屠杀犹太人,那么犹太人就失去了法定权利,无论是生命权还是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怎么办,就只能回到应有权利,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犹太人生而为人,就应该享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用应有权利去进行抗争。
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概念不冲突。
天赋人权,那么黑人的人权是什么时候被天赋的?为什么美国建国后,黑人的人权一直低下。
直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民权运动大潮中,黑人的人权才得到较大提升?
权利是自己争取来的,指望天赋这种天上掉馅饼的事,想得太美了。
中国人不需要。
你去翻看历史老黄历,所有的故事都会告诉你,别把他们当人就行了。无论是你喜欢的雄主大帝,还是忠臣栋梁,也无论你喜欢哪个大咖论著,还是喜欢谁家诗词秀丽温婉。你大可以风格各异,喜好自如,你可以把这些古人幻想成任意一种形态,但千万别把他们当成一群正常人。
因为这里面没有一个是人,有人权的那种人。
他们都是现代人的扭曲前体,更是后代人病态镜像的楷模。他们什么都想要,但就是没想过要人权。
帝王将相好理解,他们是人中顶层神兽,不要人权就是为了更好的控制人性,但是奇怪的是底层民众,他们本就是属于弱者,基本人权应该是保障他们基本生活自由与尊严的最佳铠甲和盾牌,虽然无力伤人,但多重自保措施总归是好事吧?很奇葩的是,底层人比帝王将相更痛恨人权这鬼东西。比如最没人权的是谁?太监呀!可是谁又最维护帝王剥夺人权?当然是太监呀!你不让他割卵子,他们不是跪下对你感恩戴德,而是从不反抗发怒的他们会罕有的拿起刀子找你拼命。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大抵上都是人权被糟蹋作贱的最惨最厉害的底层民众为了保护上层对他们人权进行合理合法作贱糟蹋而起来自发维护这种制度。
所以,不要惊讶于某些地方某些人群某些奇怪而又不合理的现象,如果这种不公平不正常的奇怪现象公开出现在你的认知世界里,那必然不是你看见了荒唐的现象,而是这荒唐的地方认为你没了解透彻他们的文化底蕴和传统。
大家都讨论天赋,其实这个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们不太承认人权……
比如生育权,这个不是老百姓有资格享用的权力。
比如正当防卫,保护自己不受不法侵害,这个就理论上有,实际上很难有……
比如……
算了。
天赋人权虽然天赋的概念被批判,但它实际上认为,人一生下就该有某些权力。
我国是法赋人权,法律承认你才有……
个别权力,法律承认你有,实际上你也没有。
当然,西方的天赋人权,也是各种骗局……
比如私人财产不可侵犯。呵呵,现在西方各国没收俄罗斯富豪,没收的不亦乐乎,哪有屁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
去看看我们国家提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什么意思。
然后再看看我们国家在疫情来的时候是如何操作的,人人平等,尤其是生存权平等。
然后再看看西方国家在疫情防控之下死了这么多人,尤其是穷人。美国死了上百万的人,穷人居多。
再去想一想西方国家所谓的人权是什么意思。有钱人才有生存权和发展权,没钱的人有个屁的人权。
当然你可以吐槽上海的丁丁保卫战事件,这只是部分情况,不能代表全国。
权利是法制框架内由法律赋予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是。
天赋人权这种狗屁我跟洋人已经吵过好几次了,每次都是以他们耍混结束。
你思考下这样一个问题:当你身处荒山野岭里的时候,谁来保障你的生命权不受威胁?
或者换个问题:一个生活在无人知晓地区的野人也有受教育权吗?
或者更准确点说:一个出生长大在南极洲且不知道父母是谁的人,天是否保障他的人权?
很明显,权利是依靠国家机器保障的。
而国家机器运转的基础是法律(这是理论,勿杠)。
问中国法律为什么没有天赋人权,那就要看你怎么认定天赋人权了。
如果你认定天赋人权的意思是“上天赋予人类应得的权利”,这种就是纯的基督教核心思想
《圣经•创世录》1∶26-29 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乌、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神说;“看哪!我将遍地上一切结种子的菜蔬,和一切树上所结有核的果子,全赐给你们作食物。”
这种“天赋人权”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人和猴子都是动物,凭什么猴子不能诉讼动物园院长非法拘禁?
因为人权是上帝特许给人类的权利。
《圣经•诗篇》8∶5-8 你叫他比天使微小一点,并赐他荣耀尊贵为冠冕。你派他管理你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
这就是早期天赋人权的思想,为什么猴子不能控诉动物园院长非法拘禁,为什么猴子被人杀了只需要赔钱给主人不需要坐牢?因为上帝说了,这是人类的权利,别的物种没有。
文艺复兴开始,天赋人权的意思就多了一层:人类的权利虽然不是上帝赋予的,但是是与生俱来的。现在无神论者也可以安心享用“天赋人权”给自己带来的权利啦。
这种思想到现在仍然有很大市场,比如说国外很多地方喜欢推立法禁止堕胎,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应该保障所有人,不管他现在是八十岁老头还是三岁小孩,四个月大的胎儿或者仅仅是八个受精卵分裂出来的细胞。
然而我依旧认为,天赋人权的本质只是有神论者/有神论者衍生用来构建“人类神圣”思想的过时理论,在现代生物进化理论出现以后,天赋人权就变成了纯纯的玩笑,无论是天指的是“先天”还是“上天”。
原因:已经证明人类是由其他物种演变而来的,那么请问人类时候,进化到何种地步突然获得了所有的权利的。
问:森林古猿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问:河姆渡人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问:森林古猿的祖先:猴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问:尼安德特人有没有先天性的权利。
达尔文的进化论让大量人破防的原因就在于,如果人类是由猴子逐渐进化到猿类,再由猿类逐渐进化到人,那么人类这种人权的神圣性应当如何保障。
难道人类是进化到某个阶段以后,突然灵光乍现脑子一激灵:“噫,好了,我有人权了”,而在此之前一秒钟还是低贱如猿猴吗?
如果人权是随着进化逐渐拥有的,那猿猴不也应当享受部分人权吗?
天赋人权不能解决进化论的问题,所以天赋人权的支持者要么就是压根不相信进化论的基督徒,要么就是不想讨论这个问题的人:“我不知道什么森林古猿和尼安德特人,我只知道天赋人权,没了”
既然上天不能给我们人权,血统也不能给我们人权,那么总得要什么给我们人权。
所以就分出了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区别。
我们也能很清楚的看到,在法律保护的人类权利的范围之内,人类的权利总是跟社会有关,比如诉讼别人非法拘禁或者非法伤害,控诉的主体永远是社会中的“人”。
所以就分出法律承认的“人”和生物意义上的“人”。
生物意义上的人并不能拥有社会人的完全属性,比如我打掉胎儿不代表我就该犯故意杀人罪蹲监狱,我sex带套也不代表我故意杀人,而继承遗产之类的权利也只是在肚里里面没有,出生以后赋予你人籍了以后才有。
同理我也可以给一些生物学意义上不是人的生物颁发人籍,不管你是森林古猿还是金丝猴,亦或是一条狗一只猫,只要社会接纳你法律允许你,你就可以作为人拥有人的权利(还有尽人的义务)
人的权利就这样从先天赋予的权利过渡到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法律则赋予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以法律手段给予权利,比如说我不能随便说一个人不是人,主要他从一个社会人的子宫里爬出来还能喘气,那就必须给他一个人籍。
我对君子剑感到比较搞笑的一点是在于,我也不知道他是误导他粉丝呢还是他自己也不知道,用纳粹德国的法典宣布犹太人没有人权就是社会人自然人制度的缺陷。
君子剑此话像是在说:只要大家都实行天赋人权,纳粹德国就不会屠杀三百万犹太人,因为他们是人天生有人权,盖世太保杀他们之后要被法律审判,希特勒要是杀了他们自己还得因为侵犯人权上法庭呢。
知道我为什么说“自然人和社会人”是天赋人权的替代品而不是对立面吗?因为天赋人权的问题在于如何定义人,而他的可操作性也在于:
如何定义人。
纳粹德国当然可以用天赋人权说是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人权,但是也可以接着补一句只有雅利安人才能算是人,斯拉夫和犹太人,吉普赛人这些劣等人种不能算人必须清洗掉。
犹太人算人吗?白皮无毛直立猿而已。
殊途,同归。
所以我就不能理解君子剑为什么爱玩这种文字游戏,也许是觉得自己的粉丝也就能是思考到文字游戏这一步。
在将天赋人权中“如何定义人”的时候,我想用一个例子举例:
1904年美国圣路易斯奥运会,
人类学日比赛。
运动员被分成八组:非洲人、亚洲人(土耳其人和叙利亚人)、菲律宾人、日本阿伊努人、巴塔哥尼亚印第安人(来自南美)、柯柯帕斯人(来自墨西哥的印第安人)、普韦布洛人(来自北美)以及美国本土印第安人。
参赛的运动员主要进行泥巴战、掷标枪、爬竿、射箭、掷重物等各项比赛,而他们此前从未接触过类似的比赛。赢得比赛的运动员被授予的是美国国旗,而不是奖牌。组织者举办“人类学日”的目的在于验证与白人相比,这些“野蛮人”的体能到底如何。
据当时的报道称,这项赛事是“一次绝妙的成功”,因为它让那些殖民地的人相信:“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他们都是低人一等的。”
你觉得在主办方眼里,这些被强制发配去打泥巴战,爬树杆子,射箭的“野蛮人”,有人权吗?
在他们眼里,这些人是人吗?
他们拥有和白人同样的地位,杀死了要偿命,辱骂了要道歉吗?
他们能作为主办方看着一群白人在泥潭里面打泥巴战爬树杆子吗?
不能,不远万里来到美国参加这次运动会,受尽羞辱的两名非洲运动员,还要去参加接下来的世博会———作为大英帝国布尔战争胜利展览的展品。
一些人认为“天赋人权”,但是他们有权利决定那些人才算得上是可以有先天权利的人,非洲的黑奴不能算人,亚洲的黄皮不能算人,在发动战争的时候,他们也认为和他们同源同种的欧洲人也不能算人。
这算哪门子的天赋人权?
回答问题
中国法律不提倡天赋人权的原因是我国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不需要靠某些人类学带手子帮我们鉴定什么是人什么不是人,与其把鉴定人籍的权力集中在某些人手里,代表集体意志的法律更能保护作为人的权利。
换句话说,天赋人权是落后,野蛮且除人人权必先开人人籍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