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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中是否存在天赋人权的概念?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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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哈哈哈哈。

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曾经认真辨析过希腊历史上的“神圣人”概念。所谓的“神圣人”,可以理解为被排除在法律和祭祀系统之外,或者说是一个被社会所放逐的人。当然,我们也可以用一个更容易理解的例子来解释——无国籍人士。

按照世界主流的法律系统,大多数国家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两大类。比如,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法律可以管,这叫属人管辖;一个美国人在中国杀了一个德国人,中国法律也可以管,这叫属地管辖。

现在假设有两个中国人,主动注销了中国国籍,但又并未申请任何国家的国家,成为了无国籍者。且在公海(海面)上,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人。请问,他该归哪国法律管呢?

对不起,哪国法律都管不着。你没有国籍,所以国家不能进行属人管辖;你被杀死的地方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领土,所以也不能进行属地管辖。

简单点说,你死了白死。

这时候,天赋人权去哪儿了呢?一个人怎么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都不能有了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在国家这个东西出现之前,所谓的“人权”就是个屁。

在森林里,一只老虎可以随意吃掉另一只羊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而在国家诞生之前,一个人在森林里杀了另一个人,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也就是说,在脱离了“社会”、“国家”这个体系的背景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赤裸裸的丛林法则,弱肉强食才是自然之理。

而在国家诞生之后,在不同的时代,对于“人权”的界定也在发生着变化。即便是在“人生而平等”的《独立宣言》发表几十年后,大美利坚已然是北美一霸,但黑奴只是财产,女人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人生而平等”又体现在哪里?

再具体一点去说,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被认为是一个天赋人权。可在有的国家,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是不可以参与国家领导人竞选的,而在另一些国家,有犯罪记录的人可以参加国家领导人精选。那么,如果选举权是天赋人权,到底哪个国家的规定才是对的?

任何一个时代,“人权”的概念其实都在时刻发生变化,并且在每个国家也有不同的理解。在某些国家,同性恋婚姻被认为是必须保障的人权,而在另一些国家,同性恋要被处以死刑。再比如,在关于堕胎自由的争论上,美国各州已经撕逼了上百年。有的人认为处理胎儿是个人拥有的天赋之权,但也有人认为胎儿一旦成型就是生命,纵然是父母也无权剥夺。你跟我讲讲,到底哪个是天赋人权?

所谓的“天赋人权‘’充其量只能说是一种政治理念,但政治理念要落实到现实中,就必然要形成具体的法律条文。当然,最最最最关键的是,所谓的“天赋人权”在现代政治实践中都是以国家为单位的。在中美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中国人到了美国必然要遵守美国法律,反之亦然。而无国籍者理论上不享有任何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当然,在实践中,如果无国籍者生活在某一国的领土内,其基本的生命安全也还是要被保障的,但除此以外绝大多数的普通公民权利是没有的)

要说“天赋人权”,国家就是那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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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学外语防忽悠时间~

这个问题下我们又双叒叕看到了大量熟悉的面孔把「天赋人权」中的「天」解释为「上帝」,然后自然而然的把「天赋人权」等同于宗教的产物,等同于愚昧的产物。

等同于你不该追求的产物。

在他们口中,似乎你追求「天赋人权」就等于你跪在地上祈求某一个「天」把人权「赋予」你。

然而事实恰恰相反。

「天赋人权」其实是中文对拉丁语「jus natural」的一种早期错译。

看不懂没关系,他的英文形式是「Natural rights」,这下看懂了吧?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相对。

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自然权利并不是某个人,某部法律,甚至某个「天」赋予的,他没有被任何东西「赋予」,从应然角度讲,这些权利就是你自然而然应该拥有的。

这里的「天」硬要理解的话也应该理解成「天然」,就像我说你天生是个男的,难道我的意思是说你不是你妈生的?搞笑呢吧?

利用这种信息差来搞宣传,挺下头的,真的。


事实上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是紧密相关的,正是由于拥有「天赋人权」, 人们才能通过让渡出一部分自然权利,进而形成了社会契约,形成了法律,形成了公权力。

如果这些人权不是天然的,而是某部法律赋予的,那么人们又怎样让渡本就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呢?


更有甚者,历史上曾经有部分国家的法律本身就在侵犯人权,比如纳粹德国的《纽伦堡法案》直接不承认犹太人的人权,那么所以呢?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不是侵犯人权?因为「按照法律」他们「本来就不存在人权」?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世界上就不存在「侵犯人权」这一概念了,因为那些有能力做到这些的存在完全有办法让你「从法律上就没有人权」。


事实上,为了解决天赋人权和宪法至高地位的矛盾,一般的正常逻辑是承认「天赋人权」先于法律而存在,而健康的宪法和法律是天赋人权的制度化体现,是保卫和实现天赋人权的的手段。

宪法和法律为了权利而存在,而非权利由他们产生。


总而言之,「天赋人权」的概念是保卫它自己的必要条件,我们应当理直气壮地认为人权是我们与生俱来的,它本来就是我们的,因此我们才要竭尽全力去保卫它。

如果把它看作了某个实体的恩赐,那么这个实体也就拥有了「收回」它的的权力,拥有了「收回」它的能力,这是不可容忍的。

天赋人权从来就不是某个实体的恩赐,我们需要牢记这一点。

不要为了任何故意扭曲原意的宣传,为了任何煽动你某种优越感的口号而轻而易举地放弃它。

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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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目下很多答主用“权利是争取来的/是现代社会保障的,而不是天赋的”来否定“天赋人权”这个概念,这种反驳方式乍一看的确很有说服力,但是实际上是混淆了应然层面权利是否正当与实然层面权利是否被履行这两个问题,或多或少都有点离题了。另一个犯了类似错误的论述是“中国的目前的疆域是解放军打下来的而非国际法/历史法统定义的”。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众所周知,互联网大厂的996违背了《劳动法》,但是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大家也都在996没人管。你觉得这个时候互联网的打工人有没有不加班的权利呢?答案取决于语境:如果是你在法庭上起诉互联网公司,你大可以举起《劳动法》,翻到某一页某一条某一款,说:“八小时工作制是《劳动法》赋予我的权利”,因为在这个语境下,你在讨论某一种权利是否正当;但是换一个语境,当别人问你:“你现在在互联网大厂里有权利拒绝加班吗”,那么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这里讨论的是在现实中某种权利是否被履行了,与该权利正当与否无关。如果有一天,执法部门真的严查了996,然后让打工人真的能够不加班了,那么我们既可以说是《劳动法》赋予了我们不996的权利——它提供了法理基础;也可以说是执法部门给予了我们不996的权利——他们履行了法律。

放到天赋人权这个话题上,这个逻辑也是一样的。天赋人权讨论的是某项权利是否正当,而“权利是争取来的/现代社会保障的”这句话讨论的是权利是否被履行了。真诚地支持天赋人权的人,绝不会排斥“权利是争取来的/现代社会保障的”这一说法。实际上,提倡“天赋人权”的那一批人正是历史上争取权利最积极的一批人,正是现代社会的奠基者。而真正要去争取权利的人,在争取权利之前,也需要明白自己争取的权利究竟是什么。“权利是争取来的”这句话并不能说清楚你要争取、保障的,究竟是君权、教权还是人民主权,而天赋人权学说,就是要回答“我们要争取什么”这一问题。如果没有“天赋人权”对于权利正当性的讨论,那么“权利是争取来的/现代社会保障的”这话很容易就变成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另一种说法——奴隶主也可以说他们鞭打奴隶的权利是他们用枪用皮鞭“争取”来的,是“奴隶社会保障的”;地主也可以说他们称霸一方的权利是他们用自己的碉楼打手“争取”来的,是“封建社会保障的”。

当然,“天赋人权”这个词本身也是很有问题的,这主要是翻译的锅。“天赋人权”应该是“natural rights”,即“自然权利”的另一个翻译方式。“天”在中文里既有神灵的意思,又有自然的意思。很多人把“天赋人权”理解为“上帝赋予的人的权利”,这无疑是曲解了“天赋人权”的原意。实际上,“天赋人权”正是启蒙运动时期欧洲启蒙思想家用来反驳“君权神授”的工具,是用来反对宗教权威的,怎么可能依赖上帝的力量呢?很多答主说“天赋人权”是“感谢上帝”,这无疑是稻草人谬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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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天赋人权」理解为人们与生俱来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和作为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话,中国宪法自然也存在天赋人权的色彩,宪法第二章就广泛列举了公民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都是宪法原文。

如果将「天赋人权」理解为神赋予公民权利的话,不能说全部,绝大多数其他国家法律中也没有这一条。例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禁止设立国教,政府不得将某一种宗教学说推崇为权威,不管法律说人权是上帝给的、真神阿拉给的还是飞天面条怪给的,这条法律都会因为违宪而无效。

从问题描述来看,题主看到我国《宪法》中「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一句,因而产生了困惑:法律没有规定,公民难道就没有权利了吗?题主进而理解为我国公民的权利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创造的,而非与生俱来的。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我们只需要看《宪法》的序言部分就不难发现,《宪法》对中国各族人民在历史上争取各项权利的斗争基于了认可和高度评价。

例如:「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如果不承认公民享有与生俱来的民主自由权利,那么这种斗争岂不是成了非正义的、反动的?为了让国家获得正当性,宪法必须要承认革命的正当性、承认为了捍卫人们与生俱来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可以突破当时的法律,否则就成了师出无名、得国不正。

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承认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常规操作,意识形态虽然有所不同,但至少在这一点上能达成普遍共识。不信的话,可以对比一下中国和美国宪法全文,您会发现两者的结构其实非常相似,都包括:

序言 -- 明确制定宪法的背景和宪法的目的。例如我国宪法序言中的「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和美国宪法序言中的「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 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 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表达了类似的意思。

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和组成方式 -- 例如我国宪法中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美国宪法为议员选举和国会组织方式所制定的规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例如中国宪法第二章、美国宪法的一系列修正案等(美国 1787 年宪法制定比较仓促,宪法原文仅仅确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方式,而没有具体阐述公民权利,因此马上通过修正案打上补丁)。

如果还会觉得不好理解的话,也可以试试这样想:

法律规定了不能杀人,是因为人生而享有生命权,法律对此加以确认和保障;不是说某个国家的法律发明了生命权、也不是说法律假手于神仙上帝,说这个权利来自于宗教。「天赋人权」这个「天」,理解为天生、天然更为准确。


user avatar   5813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天赋人权只是翻译过来的,符合了中国人接受的天理概念,它在启蒙时代算是基于理想主义的一种自然法概念,相当于人生来如何如何。

它的意思大概是人基于理性结成社会化的契约关系,人的社会化理性关系一定会诞生天然的向善需求。它无非是把以前的上帝换成了理性,一种抽象化人格化的赋权。

中国有类似但不一样的观念,在中国天道和人道是两回事,“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要尽量遵从天理规矩,做到天人合一。

比如天道告你要锄强扶弱,你就要锄强扶弱。在西方原来可能是上帝,后来变成自己了。

看起来西方升级了,可说是自己,其实还是一种共同体抽象概念。就像我们常说人民,具体下来自己不是人民,却又是人民之一。

我国从孟子心端概念“万物皆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发展到王阳明时期也进化到心学“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就差不多很接近了。

所以在翻译过程中,我国用天赋人权更能被体悟到。但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来说,他们恐怕不赞同这种客观唯心主义,虽然对他们来说也只是主观化的变迁而已。


以上是概念层面,社会层面是生产方式变迁的结果。

中世纪欧洲是劳动力属于人身依附状态,既有生产资料,在付出封建义务后也能获得封建主不平等却对应的保护权利。

近代商业发展和封建解体使大量自由劳动力进入城市变成市民,彼时欧洲封建王国仍然延续封建的君主治理方式,并没有公共服务概念。

我们今天说的教育权选举权看起来是理所应当,当时君主只是白嫖市民税收。市民化原子化的个人只能依靠政府寄予保护,工人和商人联合起来向君王要权利,这也是法国大革命的导火索。

经过宗教改革后启蒙思想家不可能再拿上帝来压政府,部分封建君主短暂做到了中国皇帝一样的政教合一。客观唯心没用了就用主观唯心,高举理性这个新的抽象正义。

国家不再是上帝赋权,而是人民基于理性结成的社会契约。在这个社会契约下,基于共同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家应当赋予每个人应有的权利。至于这个权利是什么,谁来定,就轮不到大多数的工人了。

同时期中国还是农村自治,小农对村社的依附依然稳固,村社寄予小农基本的生存权。相反较早进入官僚国家结构,使士人产生了民本思想,它和欧洲的理性主义只是发源不同。

因为中国不需要解构上帝,没有宗教负担,但又没有资本主义。所以可以依托天人合一来制衡唯一的封建主皇权,欧洲只能靠理性另起炉灶来反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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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什么就喜欢强调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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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限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吃肉的权利

杀戮的权利

交配的权利

一个生物能做到的所有,都属于它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一个理论,而不是某种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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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不答题了,针对诸回答,想谈谈天赋人权的问题。很多人说“天赋人权”不对,实在太片面了。虽然总是在谈历史,却比较孤立。

“天赋人权”或者更专业来说应该叫“自然正当”,是主张人的种种权利不需要论证,天然地成立(反而是“天赋人权”才是中国译者头脑里的东西)。这个概念面对的问题是,你如何论证人的种种权利,什么生命权、财产权、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你要争取,得有正当性,得论证。“自然正当”则认为不需要论证,类似于“以下真理时不证自明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在人群中传布,才有一代又一代人以此信念而战斗,这一信念才变为现实。否则的话,要争取的是什么,凭什么争取这些,争取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在社会文化秩序中会引起混乱的。

枪杆子里出政权,而笔杆子却是指引枪杆子里要出什么样的政权的东西。

自然正当的理念是应然,斗争使之成为实然。

借用《信条》里面的逻辑来说吧。主角们所要去做的事情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在主角初期,是不知道已经发生,只是自然而然地促成其发生,但是游戏玩到后来,实际上类似尼尔等人是在知道要发生、发生了什么的情况下,视其为一种必然,所以义无反顾地去出演自己的戏码。尼尔明知必死,就自然而然地去死。这就是一种belief,影片因此带有宿命感,也可以说是一种fate,而尼尔称之为reality。实际上现实的存在就依赖于信条,而同时现实的必然发生又意味着这种信条必然存在于人心。

没有自然正当的理念,就不会有对自然正当的追求及其斗争,无论是诛独夫还是求平均的战斗理念最终带来的是代代循环。与此同时,自然正当的理念又是在社会历史的现实中生长起来的,它自身也是现实。

至于提中国人的人权是先烈所造,更不是什么特殊的东西,试问哪里的人权不是人的作为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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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下面的回答好不专业啊,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比较中西方文化思想,然后落回到中国法律演变上。而当前许多回答连“天赋人权”这个概念都没做解释,连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思想传统都没有提到。


user avatar   zhang-zhi-bing-37 网友的相关建议: 
      

问题一:我国法律存在关于“天赋人权”中的那些个人权的内容吗?

答:我国法律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权

问题二:我国法律是否有说明为何要规定保障那些个人权而不是其他类人权

答:没有

推论:我国法律默认承认普遍共识的人权的法理基础作为我国法律规定人权的法理依据

结论:即我国法律中有“天赋人权”的概念

天赋人权即先然存在、不需辩驳的人权,至于人权先然存在的原因是不是上帝赐予不属于法学问题。所谓“天赋”只是为自在永在找个根源而已,改成“自然成立人权”也无不可(可谓越南盛行“没有神的有神论”之一例)

与“天赋人权”相对的是需要辩驳的人权。

某些爆款写手口口声声“争赋人权”、“人赋人权”那么,为什么要“争”或者“人定”这些个人权而不是其他人权?怕不是心中还是觉得这些人权是先天成立的。可谓是逆练佐经的典范了,充分证明流量们虽然言必谈Marx,但其实连马原都没怎么学通。

佐经确实如爆款觉得的那样“不怎么承认资产阶级的那一套”,不过怎么也不至于提出这么()的驳论,佐经的思路比如有一条,简化得说,是不存在什么人的本质,自然也不存在什么自在永在的人权,人只从自身所处的历史出发争取权利。先搁置是不是合理要不要接受不谈,至少得先能理解围绕“天赋人权”在争论什么以及Marxism如何确立驳论,再来写爆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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