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好和我们诉讼部的合伙人讨论过这个问题。
从大背景看,中国不是英美那样的判例法国家,所以即便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也没有实质性约束作用,各省法院的判决对其他地区更没有约束力。当然最高法院也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要求各地法院“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从具体的案子来看,很多普通人眼中“相同的案例”在法律人眼中,可能差别很大,比如适用的地方法规不同,具体的案情不同,证据不同,代理律师的能力不同……如果再加上仲裁,还有法官和仲裁员思维方式的不同。
而部分案子确实是几乎一样的案情,适用的也是全国统一的法律而不是地方法规,只是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造成了最后判决结果的差异。这种情况多了,最高法院就会进行调研,发布司法解释,各省高院也会发布一些内部的判案指导。我们从实务中得到的经验是,一般在同一省内,法院的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还是基本一致的,中院的法官为了防止在高院被驳回,也会参考以往的判决书,当然有不少例外。
肯定还有一些案子纯属司法腐败,或者是需要“考虑大局”,为政治服务,或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以外的原因反而更容易被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