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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王浩案中,彭宇到底撞了老太太徐寿兰没有?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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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法官比那个老人(如果没撞)或彭宇(如果撞了)的罪恶都更大。


你没撞你为什么要帮助他。


——我的天,这世界上好人还少吗?这世界上没有伤害别人也去帮助别人的人,明明是很多的好吧!

地震的时候帮着一起挖废墟里的人的,都不是人?地震是这些人造成的?

给重病的人捐钱的,病是他们传染的?


这世界上本来就有无私的好人。


但这个法官一句话,这世界上就没好人了。


你做好事,那就是因为你先做了坏事。不然你为什么做?


所以才没人做好人了。


而这个法官,又是中国一些官员向来懒政、和稀泥、踢皮球的作风的产物。


所以彭宇案的本质矛盾不在鹏宇和老人,在官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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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核心并不是彭宇到底撞了没有撞,因此讨论这个毫无意义。

彭宇案的核心是证据原则问题: 参与救助的行为能否做为肇事的(或然)证据。

由于民法判决接受或然证据,而救助者就是肇事者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因此如果完全不考虑社会影响,这样判决似乎符合民法的原则。这也是彭宇案影响非常大的原因: 这个案例给所有人普法教育,救助行为会导致民法上的赔偿义务。

彭宇案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其原因也在于此。

想消除彭宇案的影响,搞什么见义勇为基金是没有用的。真正有用的是必须从证据原则上否决彭宇案的判决逻辑。也就是要明确规定救助行为不能做为肇事的证据,连做为在场的证据都不行,要彻底切断两者在民法判决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你想主张民事赔偿,必须有独立的其它证据才可以。

这样的证据原则当然会让一些肇事者逃脱赔偿责任,但你是希望肇事者逃逸来避免赔偿,还是想让肇事者积极救助来逃脱赔偿?正常人都希望后者吧?

但现在没有任何迹象做这方面的事情,也许是彭宇案的法官后台太硬吧,宁可让整个社会道德滑坡,也绝对不动这个法官的判决逻辑。

彭宇案中,也许彭宇真的是肇事者,老太太被舆论讨伐很冤枉;也可能老太太就是想欺负好人,彭宇很冤枉。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 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民事判决应该怎么判?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你再处罚当事人都没有用,而且我们也不知道他们双方谁是被冤枉的。

有人说,彭宇案的法官已经被调离了法官岗位。但要我说,只要彭宇案的判决逻辑不被否决,彭宇案的法官就永远活在我们的身边,活在司法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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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摘抄另一个主题的回答过来。底部有链接。

不去扶!真人真事

前年5.1的时候。女朋友妈妈住院。带女朋友去医院的路上!是个小路口。我停车等红灯。

右侧车道来了辆电动三轮车。骑行的挺快的。翻车了!骑车的是个老奶奶。

我的车离三轮车有个4-5米的距离吧!

我在车里和女朋友说,我想下去扶一下。看着老人年纪大,挺可怜的。女朋友让我别多事。绕过去了。赶紧去医院!

当时的我,丝毫没犹豫(哎!怪自己太年轻了啊)。打开手机录像。我从车里开始录。还自带解说。特意还拍了我等红绿灯,下车,去问话,扶人的全过程。

我把老人扶到路边。准备要走。老人就一把抓住我。说我撞了人想跑。

没法脱身,无奈我只能打110报警。老人也打电话给儿子。

110转给了交警。交警没到,老人的儿子先到了。

我试图和老人儿子讲清楚事情。老人和儿子说是我撞的。

我说我车都离你们的车怎么远。我怎么撞的啊?我车上也没有碰撞痕迹啊。

沟通无效,我只能寄托于交警来说清楚事实。

过了会,协警骑摩托到了。过来了解情况。

协警就先叫我拿行驶证,驾驶证,保单!

然后去看老人伤情。

协警听完老人的话,就过来问我是否撞人了。

我又和协警说了一遍情况。并且把录像给协警看了。

协警表示自己无法处理,要等交警来!

交警来了以后。老人就开始哭诉。我撞了人。她怎么挣扎的爬起来。身上有多疼。

无奈啊!录像都给交警看了。对方儿子说我作假。撞了人以后倒车回去,才拍的录像。

我的天呐。第一次遇见这种说不清楚的情况。就感觉像吃了苍蝇那么恶心。

交警表示回去查监控。先进行登记,伤者先送医院。车辆先扣车。让我拿走车里的贵重物品。

因为是5.1。需要放完假后才有人处理!

处理完了现场,打车去医院看女朋友妈妈。

被女朋友家里人“一顿教育”

我是 手工 分割线!!!!!!

过完节了去交警队处理了咯!

交警查完监控录像,证明车辆未发生碰撞。

办完手续。签字。拿了证明。我就打车去停车场取车。

本想着交警给我证明了。我这次虽然麻烦了点。也不至于心寒。

接下来的事。真的让我心寒了。

老人和两个儿子。居然找到我工作单位来了!

来了各种吵,各种闹!

无奈只能报警。派出所过来进行了解,登记出警!

派出所进行协调。

第二天,又继续来。

又只能报警。派出所又过来。

之后前台就开始拦人了。不在放人进来。一次次的报警。

真的辖区派出所都已经烦了!

老板让我抓紧处理了这事!

在公司会议室。老人。老人的两个儿子。辖区派出所民警。

我就直接问民警。这事得怎么办。民警也说没办法。也不敢怎么样。老人都70多了。能咋滴!

又继续调解呗。又一次的我证明自己没撞人。老人儿子又一次的说我撞人了,说我造假。找人。托关系!

又是死循环。完全讲不通道理。

后面老板也过来了。劝我。让我吃点亏。赔点钱把事情处理了得了。整天来公司闹,一把年纪了。万一出点什么事。责任更大。

老板出面来做调解。表示我不懂事。老人年纪大了也不会和老人好好说话。吧啦吧啦的一堆马屁。

最后表示愿意出一千块钱,给老奶奶作为营养费。买点吃的喝的。

也让民警出个面。做个证。

老人小儿子不同意。觉得我就是撞了人了。现在就赔一千块钱。问我良心会不会痛!

我的天哪!遇上这种不讲道理的。真的是无奈啊!

最后的终于是解决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给了三千五。把这事解决了!

最后!!劝大家!别扶 千万别扶

别说什么正能量。我的事。希望是个例。

但是谁遇上这样的事,不糟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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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恨、痛恨,也许自己亲身痛过,才更恨吧。

撞了没有,重要吗?

去年夏天,我在北京玩,被电瓶车撞倒了,

30多度的高温,我感觉自己被撞的仰面拍在滚烫地上,手撑了一下,没撑上力,胸口着地砸在地上,眼前都是黑的。

我缓了几秒钟,手撑了下想爬起来,钻心的痛。

痛的我躺在地上打滚,这时候才意识到嘴唇也很疼,咸咸的,意识到满嘴的血。

周围有许多人在围观,他们围成了一个圈,似乎还有人在拍照。

有个好心的大叔帮我把我散落在地上的手机、包、零碎捡起来,放在我身边。

但是没有人来扶我,没有人……

但是我完全理解他们,毕竟他们没有抓到撞倒我的人,怎么敢扶,而且我依然非常感谢那位帮我收拾起东西的大叔,让我在一个“外地”,后续可以拿手机付挂号费和医疗费,没有丢掉我的手机。

我在地上缓了,大概有五分钟?反正对于那时的我来说,感觉很久,很久。然后靠着肩膀和腿脚使力自己爬起来。

抱歉我很难描述具体怎么个爬法,太阳顶在头上,我感觉眼前都是一黑一黑的。

我不是法官,我也不想追求什么真相,彭宇撞没撞人,我一点,一点,一点也不在乎,

但是,写下“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这位法官,

不配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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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讨论知乎能放出来,已经说明了官方和社会的倾向。

可惜,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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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彭宇案发生后,类似讹诈搀扶者的案件越来越多地被报道出来,抑或是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搀扶。彭宇案成为一种社会现象。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表“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的评论,重申了“彭宇案”的法律真实性,并表示“‘彭宇案’不能再成为我们逃避的借口”。

事件起源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
  • 陈二春先生回忆称,当时整个过程很平和,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徐老太扶到路边,徐老太神志清醒,还借了电话给她儿子和侄女打了电话,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但在第三次庭审上,陈二春先生的话被徐寿兰坚决否定。

事件结果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2007年10月15日下午,南直隶巡抚木子在十七大江苏省分组讨论会上发表讲话,专门提到了彭宇案,以其为案例介绍江苏省“大调解”机制,作为其工作政绩的展现。此讲话可视为省政府影响此案调解、审理结果的证据。同时标示着官方公开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结。

和解结果: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

相关人物后续发展

  •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 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2010年8月去世。
  • 彭宇的代理律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 法官王浩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被安排在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司法所。

再次调查

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 “彭宇案”不该被误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当时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彭宇先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其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其家人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事件争议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而不是“根据证据”的撰写方式,并不符合社会认识。

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相关政府法律部门,也没有公开宣传一审“常理”不符合审理规则,表明杜绝此类“常理”。 彭宇案使社会认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审“常理”甚至被二审终审“常理”的巨大威胁。 自此,一审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为新的社会规范,社会道德风气剧烈滑坡。

另外,次要争议来自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无证据仅凭常理推断。 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为彭宇作证的陈先生在得知结果后激动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另一些观点则认为“疑罪从无”适用于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充分则是无罪,而民事诉讼不适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也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

第三方评论

  • 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报道,在当时彭宇向派出所索要当时的笔录时,派出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当彭宇本人发现照片Exif信息显示照片并非来自派出所所长本人的手机时,所长不得不承认其实照片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提供的。
  • 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并提出“不要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
  •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
  •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后续

为保护救助他人的人不受到讹诈,中国大陆的部分省市对此做了立法,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于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

2017年3月颁布、同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宣布严厉打击碰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而以不同罪行处罚,例如实施“碰瓷”及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实在搜集以上资料的同时,我还看到台北一起“玻璃娃娃案”,比彭宇案早,各位有兴趣的话有空再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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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大号流感,不是你为什么扶?这两样政策直接最受伤是哪一批人?

这一批人突然没有,对于社会支出。。。。


user avatar   lang-xie-yang-wen-li 网友的相关建议: 
      

罗生门,但前朝故都有司的处理真是集官僚主义之大成。

一审判得像坨翔也就罢了,造成这么大社会影响,二审原本有机会擦屁股。

又不是什么无头案,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就该发回重审,如果查明是彭宇撞的就该理直气壮驳回上诉,顺带把一审判决书说理荒谬的坑补了。末了还是习惯性和稀泥,搞什么调解,还弄保密协议,简直是人间迷惑行为大赏。

由于二审的不作为,现下即便彭宇有错,有司也是黄泥掉进裤裆里——不是屎也是屎了。

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是难以挽回。

捎带,彭宇案迄今十余年了,要说社会道德败坏的锅都由一审法官背,那也太看得起他了。他也配?

彭宇案不过是导火索罢了,河蟹时代以来,和稀泥执法,无休止调解,按闹分配,谁弱谁有理,如此种种充斥社会,这才是道德滑坡症结所在。

只听说过碰瓷、敲诈,试问有几个碰瓷的、咬农夫的蛇被明正典刑,追究诈骗、敲诈勒索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的口袋罪不是用得挺溜么?

恶人作恶成本太低,必然导致好人行善成本太高。

正如韩非子所言,人群中道德无比高尚的大善人十不存一,大多数人都是唯所染之的素丝,既然社会的整体环境不利于行善,自然对行善不感冒。

可笑的是某些有司不在严格执法上下功夫,反而搞什么条例,靠免除民事责任来激励见义勇为。

问题来了,即便可以免除责任,打官司的诉讼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捎带心理阴影谁来买单?末了一合计,只要不见义勇为不就什么责任都无需承担了嘛,还用得着老爷们大发慈悲来免除?

脱裤子放屁,此之谓也。

如果见义勇为需要斗智斗勇,如临大敌,还得面对受助者的反咬一口,回家哭诉都得被三姑六姨当作笑柄,嘲一句“真傻”——刨去个别青云之士,恐怕都会敬谢不敏。

总之,反面案例拉的屎只能靠正面案例去擦。

这儿的正面案例不是什么见义勇为者历经一审二审亦或摄像头加持终于自证清白,而是大批敲诈勒索的皓首匹夫、苍髯老贼捎带帮凶被投进监狱——

如果继续表演妇人之仁选择性执法,那就甭抱怨人民选择性避害。

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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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碰了没碰,彭宇案8年后,2020年 6月24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预计下半年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适当方式提供帮助。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知道这个法案最终实施起来会不会有效果,但是在我看来这种法条没太大的积极意义。法律最大的作用不在于鼓励好人做好事,而在于惩处恶人坏事——无论用什么方法鼓励好人好事,只要恶人还是做恶事受不到应有的惩罚,最终好人法案都是无疾而终。


user avatar   opdrh14 网友的相关建议: 
      

彭宇撞没撞,在看见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内心就已经自动回答了“就是没撞,没证没据的就不能这么判,罚一分钱都不对”

但这个法院严重缺乏远见和勇气,严重低估的中国人的“聪明才智”。对中国社会氛围造成了深远的负面影响。

从此碰瓷这个老行当披上了法律的新盔甲。

从此路遇老弱病残者皆敬而远之。

从此新车落地先装记录仪。

从此十多年社会不敢帮扶。

从此大人教育小孩路遇伤者不要理。

至今,没想到至今两会还在提要让好人敢做好事。

10年我还在物业公司的时候亲遇一个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摔倒,满面留血,面部朝下,无法翻身。当然也没人敢扶,我也不敢,我们保安马上报警了,我们则用雪糕筒把老人围了起来。看着像凶案现场一样实则老人一直在哀嚎,但说不出话。我们都心知肚明,路人也心知肚明,我在现场给大家搭了台阶下,我喊道“可能伤到筋骨脊柱什么的,大家都别过来,大家都别动老人”。围观者欣然接受,都避而远之。就这样持续了几分钟,我一边在收集着老人掉落的物品,一边隔着一米假装询问老人家人,我知道我根本听不懂他说啥,这几分钟在众目睽睽下就像几个小时。善心的路人大妈还会小声叫我别靠太近了,我自然清楚,我也清楚我们的监控有一半是坏的。后来民警赶到,离着几米远就停下了,蹲下来想询问老人住址电话什么的,自然是啥都问不到,也理所当然地没去扶他。就这么我和民警尴尬地胶着状态下等了10多分钟,社区卫生站的医生终于来了。他们看见有警察在,上来就是问是怎么摔的啊?自己摔的,路边被我劝留下来作证的大妈抢答了,民警也点头了。两个医生才安心地给老人翻身处理伤口。最后老人当然无大碍了,家人来了也是一顿感谢,还要送锦旗什么的。实则我实际的心路,就是如此,和全部看见和参与这个救助的所有人一样

“我怕被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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