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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1页

  

user avatar   li-jian-qiu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不知道是我的理解有问题,还是各位的理解有问题,由于本问题下还有很多律师,所以我也不好说我说的是对的还是错的。


第三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第二款之规定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包括第三十六条里面,不得……不得……不得……之类的,前面的说法是“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然后才是“不得……不得……不得”

也就是不得……不得……是约束“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


同时,既然五十四条提到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那么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就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也就是条例认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这些行为针对的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否则的话,不会在前面加个前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也就是说,整部法律和老百姓没什么关系。这个条例是用来约束借中药之名,对外搞虚假宣传的。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的制定机关,是北京市卫健委,根据卫健委的职责,卫健委并没有管理普通老百姓的权力,它不能发布一个条例规定老百姓怎么做,因为属于行政越权,卫健委具体职责,大家可以去看这个


user avatar   zhao-hong-xin-17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从道理来说,早减晚增本身是没啥毛病的,毕竟只是个选项,丰俭由人。

大家怕的是某些人通过这些选项,再加点私货。而且这个说法和推迟退休一起出来,由不得大家多想。

按照目前的舆论情况,如果你敢允许早退减拿,估计只要不在体制内的人就统统早退了,反正也没啥规定领了社保就不能接着打工,对吧?甚至还可以把原来交给社保的那块放自己口袋。

所以,让你早退减拿是不可能的,忽悠大家晚退多拿的可能性比较大。


user avatar   shi-xi-si-ji-7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女王:求求题主放过我,我可不敢有什么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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