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角度,抛出来讨论一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事件当事人真的属于「消费者」吗?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根据相关报道和本问题下其他答主的分析,当事人从事服装行业,购买服装是为了工作需要(这一点是当事人自己承认的),有可能是为了学习这批服装的样式制作仿品(这是网友推论的)。
需要注意,「消费者」是和「销售者」、「生产者」、「经营者」等相对应的概念,强调的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如果经营者购买产品后与卖家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方式调节两者的关系。
为什么主体性质不一样,法律保护的力度就有所不同了呢?
消费者在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信息透明度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而且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身使用,而不是通过二次销售获利或者进行加工来获利,正常的使用过程,对于大多数产品来说,也不至于产生严重破坏和折旧(生鲜、定制类产品除外,这里法律也有所区分)。因此,法律的天平自然会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在发生纠纷时优先保护消费者退货的权利。
如果经营者披上消费者的外皮,一方面享受着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利用这些保护帮助自己牟利,那就是在「白嫖」其他消费者,透支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规避经营者本应自行承担的合理商业风险。像是买显卡用于挖矿然后退货、购买服装进行仿制、大量购买价格不断波动的产品进行投机交易,卖不出去就退货让卖家兜底,都是潜在的表现形式。
所以,问题关键还是要查明,当事人到底是不是消费者。明确了适用怎样的法律,才能讨论是否合法合理。
这不是第一起,但如果不进行规制,将是一个极为负面的导向。
《人民日报海外版》曾经报道过类似的案例。
李先生的淘宝女装店里迎来了一位大客户,一口气下单了 18 件衣服,总额高达 4600 元。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经过一个“五一”假期,这位客户黄小姐却以“不喜欢”为由发起退货申请。而且在第一次申请被驳回后发起了二次申请,最终平台客服介入,判定买家赢。随后李先生加了黄小姐的微信,打算询问自家商品被集体退货的理由。然而,李先生点开黄小姐的朋友圈后却发现,里面充斥着她穿着李先生家衣服的旅游美照,从朋友圈文案中也丝毫看不出黄小姐对衣服的不满。
如果我们单纯的看消费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话,得出的结论无法也就是商家拿这种行为无可奈何。因为这个规定,本就是在电商和消费者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特殊保护而进行的规定。
除特殊规定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有专业人士认为,由于法律的规定已经比较清楚,所以这类案件中的困扰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二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道德层面问题,除了强烈谴责,仿佛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
对于消费者在认可商品质量并多次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该条款退货的行为属于消费者自身道德问题,需要人们自觉遵循,而法律一般规定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以国家强制力要求人们予以遵守。因而该消费者的退货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指责。
但是,法律除了有明确的条文作为规则供法官适用之外,法律还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不断指导这法律条文发挥着调整人们行为的作用,最为直接的体现便是,如果单纯根据条文的规定,推导出来的结果和人民的普遍认识是相违背的,尤其是极大地冲击了人民的道德感受的时候,法律的原则便会跳出来,对相应的规则予以调整。也就是俗话说的,填补法律的漏洞。
首先是民事的层面。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个案子,广州中院二审的,现在已经是这类问题的典型了。这个裁判即援用了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如此退货的行为明显属于对于消费者退货权利的滥用。原告也就是本案中的消费者原本起诉商家恢复其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和超级vip功能,支付赔偿金500元,被告登报向其道歉,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网络购物平台制定 “VIP 会员”无限免邮、免费退货规则并不代表赋予消费者无限退货权,“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适用亦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平台根据用户协议对恶意退货、退货率畸高等滥用退货权利的消费者采取中断、终止服务等限制性措施,是平台自治权利的体现,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予以支持。
其次是在刑事层面。
恶意退货(款)是网络恶意行为的一种基本类型,包括恶意退货以假换真、以退货为由要挟卖家、恶意退货(款)直接造成卖家损失和恶意退货骗取保险费四种亚类型。网络恶意退货(款)行为人并非诚实参与购销活动的消费者,其主观以非法占有或报复泄愤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合同诈骗、敲诈勒索、妨害经营、保险诈骗等危害行为。
其实仔细想想,还是挺恐怖的,只不过这类案件中行为人毕竟顶着消费者的帽子在行事,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行为的时候也会相对谦抑,但是,如果一定超过了合理的限度,遭受刑事处罚,也机会是必然。无非是要看看前面那四个罪名更为适合罢了。
与职业打假还不同,恶意退货会让真正需要行使该该权利的消费者面临更多阻碍,毕竟商家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被(法律)偏爱的,不能有恃无恐。
——————
参考资料:
刘沛谞、王雨:《电子商务中“恶意退货(款)”行为的刑法评价》
麦应华:《吴某与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对滥用退货权利消费者采取中断、终止服务措施具有合法性》
徐佩玉:《“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遭投机者钻空子恶意退货——网购退货,是否真的无忧?》
刘昭:《“恶意退货”认定难 商家权益保护尚待深入》
我记得我小时候,苹果的售后政策是手机购买一年之内出现故障的话,免费换新,并且换到的新手机仍有一年的售后服务,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不断的换新手机用。
华强北很多手机贩子就利用了这一政策,低价收旧手机人为制造故障然后去换新手机。
最后换机的数量庞大到让苹果头疼不已,便在中国地区取消了以旧换新的政策,改成了只修不换或者是保留后壳更换,新机的保修期也不再是一年了。
这事自然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于是苹果便光荣的登上了那一年央视315大舞台,被指责歧视中国消费者,苹果口碑下滑。
其实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件事,从换机政策中获利的是手机贩子和黄牛,利益受损的是苹果,但是为之买单的却是广大的普通消费者。
淘宝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是如此,你买100万的衣服然后等商家发货后全部退掉都没有任何问题,哪怕会给商家造成极大的损失,但是这样的事发生的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门槛必然会提高,到时候利益受损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我看很多人都站在了该女子这一边,认为不让她退货是资本家的无耻行径,但是该女子买18万退货17万的行为,真的是和我们普通消费者站在一边的吗?
只要一个制度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那就一定会有人合理利用其中的漏洞牟利,这是没办法的事。如果你不想让所有普通人的利益都受损,那有选择性的打击非正常行为是最好的选择。
自己不准修自己的车,任何人都会觉得诧异吧,但修车店为什么能这么牛?
因为它给服务区交了承包费,这其实就是修车店和服务区之间的一个默契,你给我固定的承包费,我同意你在此的车归你修,价格由你定。
当然现在搞出了事,服务区就不认了。
可是,如果没有服务区的默许,会搞出事情吗?
小小的一个服务区都能成为保护伞,这可能是大家难以想到的,但事实就是这么无情。
所以,大家知道为什么打黑除恶永远要在路上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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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高考烽烟刚起,那边的“求职季”马上如影随形而至。
我也看过一些“求职”技巧,策略。感觉也是很齐备了,但是,我这里还是要再多说几句。
第一、一定要深刻、深入地了解这个公司情况。同时,了解自己的需求。比如薪酬意向。
第二、要非常熟悉掌握申请入职的岗位情况,要有一定深度的如何履职的思考。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教相关职场的人士,对如何履职,多做些功课。甚至可以提前跑到这个公司,找到相关的人士进行请教。这是最认真的“准备”。
第三、态度谦逊、诚恳,坦诚、内敛,不亢不卑。
我认为这些是最基本的、最实用的技巧。
无论多少面试技巧、面试技能,以拙应巧,才是上策。
试想,我们申请入职的人员,能“奸”得过那些老油条般的“面试官”?企业需要的是一个能履职的优秀人士,是你能不能满足岗位,证明你可以承担这个岗位职责。而不是一个卖弄技巧的青涩“应试者”。
最大的“雷”,就是那些抛开业务技能的所谓技巧。那样,你将会留给面试官一个非常不好的印象,而自己却浑然不知。
希望,还是做老实人,办老实事,本着诚恳开放的态度。这样才能不彼此浪费时间,彼此坦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