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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里的“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如何理解,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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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管辖问题中的“长臂”,顾名思义,就是一个州的法院能够将居住地在本州之外的个人或者法人一把抓住,拽到本州法院上作为被告应诉。伸出长臂来拉人,在过去通过送达传票和起诉文书就能实现。例如,在1959年的Grace v. MacArthur一案中,原告为了能够在阿肯萨州的法院起诉被告,居然派人带着传票跟着来自外州的被告上了飞机,当飞机飞行在阿肯萨州上空时,将传票送到被告手中,成功将他带上了阿肯萨州的法院。然而,随着类似的诉讼技巧逐渐出现被滥用的趋势,法院开始对长臂管辖作出限制性解读。

由于美国各州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彼此存在差异,“长臂”的使用往往能够决定诉讼结果。譬如,众多消费者想要起诉大公司,就会设法避开特拉华州这样法律对公司有所倾斜的洲,选择判例法上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的地区。

而在国际范围,美国联邦法院的“长臂”同样可以伸向外国被告。由于美国法律并不排斥高额惩罚性赔偿,也吸引了外国人敲响美国法院的大门。例如,在2014年Daimler AG v. Bauman一案中,奔驰汽车的母公司,德国戴姆勒集团在阿根廷的分公司涉嫌协助绑架、迫害公司员工,员工于是试图在美国起诉戴姆勒集团在美国的分公司,从而利用的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几轮你来我往的上诉,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戴姆勒集团在美国也有分公司,但由于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在美国提起诉讼违背了宪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Due Process),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这一判决结果,说明法院的长臂不能无限伸展,案件必须要与法院辖区有一定程度的事实联系。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可预期性,有存在意义。各位设想一下,如果您一早出门的时候,冷不丁被人递过来一张纸条,定睛一看,是一张津巴布韦法院的传票,让您跑那边去打官司,而您从来没和津巴布韦有过什么瓜葛,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在上述戴姆勒一案中,法院认为类似的做法不符合正当程序。

美国联邦诉讼程序法第四条,即所谓的“长臂条款”(Long Arm Statute)就说了这么一回事。该条说了,如要依据联邦法律起诉外国被告,必须在不违背宪法原则的前提下,才可以通过送达传票的方式令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各州在行使本州法律时,大多也效仿联邦诉讼程序法制定了类似的条文。

至于怎样才算符合了美国宪法的原则,联邦诉讼程序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要靠判例予以解释。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等判例所总结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最小程度的接触”(minimum contact),要想在某州起诉一家公司,至少需要证明该公司在本州有一定的商业活动,譬如设置展柜,派发宣传资料,派遣销售人员等。在1980年的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 一案中,法院还强调道,由于商品的流通往往超出生产者预期,因而还需要考虑生产商的意图,判断他有没有与该州建立联系的意图。本案中,原告从一家纽约州的企业买了一辆车,结果在俄克拉荷马州疑似因为质量问题发生意外,于是试图主张来自纽约的企业与俄克拉荷马州存在联系,并在俄克拉荷马州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仅仅开着车跑到一个州并不足以建立最小程度的联系,还需要考察被告有没有面向该州出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意图。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使用“长臂”所需要的联系程度有所不同。例如,在反垄断领域,美国法院的手就伸得比较长。根据《外贸反托拉斯促进法》如果外国贸易主体的行为对美国国内商事行为或美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显著,合理可预期”的影响,则美国的反垄断法可以得到适用。这一做法,确保美国可以更好地在本国公司面临他国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威胁时提供保护。而在民事侵权领域,法院就会相对保守,这也是难免的 -- 毕竟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要靠本国自己的纳税人养,不可能将太多的经历用于服务外国原告。(与之相反地,在当事人自行承担费用的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点的选择就相当自由,哪怕您开个早点铺卖煎饼,都可以要求顾客对于就餐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在美国纽约州进行仲裁。)

之前提到的2014年Daimler AG v. Bauman判例还暗含了一点:仅凭公司股票在美国上市这一点本身,并不能确保与该公司或其所属集团的法律争议都能在美国提起诉讼。这对于中国的消费者来说,有时并不是一个好消息,意味着不能很好地将美国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为我所用。

但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来说,尽管所涉及的具体事实问题可能不在美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内,但其股票的发行和交易行为依然要符合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譬如,不得向投资者隐瞒重大风险信息。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时明知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员工从事重大违法活动等情况,但没有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的话,同样可能因为证券欺诈而被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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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Lexie Wang 在本问题下对分析过程的指正与补充:zhihu.com/question/6860

我的回答里面仅仅讨论了能不能把被告带上法庭这个问题,而正如 @Lexie Wang 指出的,在实践中的第一步是讨论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法律问题,法律本身能不能适用。另外,正如链接中的回答所指出的那样,国际条约和国际法也可以作为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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