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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作家李枫控诉郭敬明性骚扰和性侵犯?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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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性侵的事情还没完全弄清楚,所以不好下定论,坐等后续结果吧。

毕竟这个年头,什么反转都有可能。

但我想说的是,作品和人品是无法完全划等号或者一概而论的。

不管他有没有性骚扰甚至性侵,都改变不了他作品抄袭且垃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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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很可能是真的,我也希望这事就是真的!提出三个观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首先,在8月21日晚上九点,几乎所有主流媒体都推了这一条,这就很值得玩味了。但是这件事情涉及到性侵方面,一般炒作也不会炒这种东西,所以剧情应该会很快有反转,等郭敬明那边怎么说。以及郭敬明回应之后,李枫这边怎么说,这种事情他一定是有了决定性线索才敢往外抖,不然他一定讨不了好,凭郭敬明的公关水平,分分钟能让吃瓜群众改变风向,所以,等一个证据。

其次,这事情如果是真的,那其实利大于弊。

原因很简单: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如此开放的现在,提及性还是遮遮掩掩,更不用提少数派的同性恋,尤其是男同。

中国的法律对性犯罪的漏洞之多简直到了令人笑掉大牙的地步,各种富人权贵犯了强奸罪,都能用神奇的方式躲过法律的制裁!

可还记得“轮流发生性关系”?

在男女性犯罪方面尚且不完善,在男男的方面就更是真正的“一纸空文”!

2015年年末,中国政府卫生部门首次公开了中国男同情况调查报告。

报告称,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大众人群的2%至4%,按此估算,中国有500万至1000万男性同性恋者,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男性同性恋艾滋病感染率在中国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居第二位,仅次于吸毒。

如此庞大的数量,还呈现每年上升的趋势,却基本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社会上多多少少都对其有偏见,法律上完全没有任何可以对其提供保护的条款。

早晚出事!

其实部分男同不能正视自己,或者因为社会歧视而引发的案件一直都有存在。但是都由于影响小,以及家属息事宁人的态度,很快就被遮掩下去。

所以我无比希望郭敬明是个gay且性侵其他男性是真的!因为郭敬明作为一个如此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一旦发生这种事且被认定是真实的,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舆论。

在性这方面一旦出了事,涉及自己的大家都想掩盖,而广大吃瓜群众则是无比八卦的!

这波爆发的舆论,对推动我国正视并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大有益处!

最后一点,郭敬明其人在我眼中,乃是我国文化界的一大毒瘤。我一直认为传统的学雷锋精神建设,以及革命时代传递过来的很多优秀精神,被两个人毁了,第一个是彭宇案件的老人徐寿兰,第二个就是郭敬明。

一个毁灭了中国人的良知,一个拉低了中国人的下线。

从文学到电影,郭敬明在用他的一种方式教育国人:只要不要脸,天下无敌!

然后给文坛带来抄袭之风,给电影圈带来浮夸之风。

此人于中国,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这事如果是真的出在郭敬明身上,那简直是太棒了,我都要放鞭炮庆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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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以前看过一段郭敬明的自述

说早年自己有天去奢侈品店看鞋子 店员给他介绍一款鞋子的时候说材料很娇贵不能清洗

他好奇就问了句 那脏了怎么办

店员高傲而不屑地看了他一眼 穿我们牌子鞋的客户鞋是不会脏的 即使脏了也不会洗

他深受刺激 拼命挣钱买了很多这些鞋

记得很久以前看新概念作文 郭敬明写的我们最后的校园民谣 文风还是很清纯的

我一直觉得到上海对郭敬明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众所周知上海不仅是个纸醉金迷的城市(一些早年新概念的参赛作品也有点“装逼”)

上海人对于外地人也相对比较“排斥”

再加上郭敬明的身高 主流大众也会带着异样的眼光看他

他在上海初期一定受了很多嘲讽和白眼

他也并没有气馁

而是把这些东西加倍转化成自己的一部分再施加于别人

我倾向于他早期是喜欢女生的

后期是因为想要找到一种征服感 对雄性的征服能让他感到强大

所以他是攻我一点也不奇怪

相反 他是攻 才符合逻辑

其实我是想说,这些经历扭曲了本来的他……

我也好奇 他早年要是去北京

不知道会是什么结果

北漂吗……

分割……

就评论里的问题

没有甩锅给上海 正常人来说这些影响都无足轻重 但是郭敬明有野心 又有先天的缺点

比如小恶魔 如果他是个搞笑艺人就无所谓

但他的身份地位和圈子 给他更多的白眼和打击 最后遭不住把自己老爹干死了

另外我觉得内心强大应该是小恶魔这样的人,郭敬明的话,自己也变成了恶龙

…………

我就知道提到上海很多人跳出来

上海纸醉金迷错了吗?郭敬明那么喜欢上海为什么?

上海的确有排外情绪 硬盘白叫的吗 他想在上海站稳不会被嘲吗

身高受到歧视不对吗?

他本身道德水平不够野心又大被上海充斥的欲望一激发不对吗

别那么敏感ok?

只是想论述一下环境对人的影响 并且是本人曾经透露过的东西 无意中就戳了很多人的g点 也不关评论了 大家随便看着玩吧 匿了 看了太多郭敬明的名字 感觉三个字都不认识了 默默吃瓜等着看事件的后续发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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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枫在微博最后说,他希望社会各界的朋友们能够和他一起探讨应该如何处理这些事情。

作为一名吃瓜群众,我是很想帮忙共同探讨,但是据目前李枫所发布出来的内容,实在略微划水了些。

如果李枫想获得我支持的话,麻烦你再说详细一点:


1签售的时间在什么时候?

2酒店在哪一家?

3你在已知网上风言风语的情况下为何还要选择和他住同一间?难道你心里不怕发生点什么事吗?

4“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

——怎么“来到”的?夜里从另一张床蹦过去吗?直接钻进被窝吗?还是就坐在床边?

5“把手放到我的身上”

——身上哪里???部位那么多就不能说详细点?

6“第二天他仍不死心”

——第二天为何你还选择跟他住一起?他要求的吗?

7“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

——你怎么知道他想的?他是说出口要帮你咬吗?怎么说的,调戏、祈求还是命令?或是强行扒下你的裤子然后被你勇敢阻止?既然你知道他有这想法,当天晚上为何还继续睡下去?不怕睡熟之后被咬醒?

8“据我所知的有五个人”

——哪五个?


你只有说得越多越细越实锤,我们这些社会各界的朋友们才有办法和你共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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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李枫所说的情况属实,此事件恐怕也很难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责任。

李枫在微博中提到,在中国法律中,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这个说法也对也不对:

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强奸罪”中的受害者仅限女性,法律尚不承认针对男性的性侵行为能构成强奸;

另一方面,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里,强制猥亵的对象从原来的“妇女”改为“他人”,也就是扩大了受害者的范围,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受害者。

然而,即便法律做出了修改,如果李枫所说的性侵事件发生在2010年左右的话(微博中提到的作品,出版时间为2010年),也基本不可能适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中有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当时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法律修改后构成了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从旧”。这是为了确保罪刑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避免公民的合法行为在日后因为法律的变化而入罪。既然事发时的刑法并不认为威胁男性能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在2017年,就不能按照现行法律追究郭在当时所作所为的刑事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适用了更加有利于男性受害者的现行刑法,在今天想要再追究郭的刑事责任,在追诉期方面也面临挑战。刑罚第八十七条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其中“五年以上”包括五年。

上述的强制猥亵、侮辱罪,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即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为十年。李枫如果想提起控诉,必须得抓紧了,毕竟举证调查也需要时间,再拖延下去,超过追诉期也无计可施。

有一种可能突破追诉期限制的事由,就是犯罪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表明郭在未来几年中持续实施性侵行为,那么追诉期的问题可能就没这么严峻,但这已经超出了目前讨论范围。

--

种种分析,都引向同一个结论:即使李枫所说的情况完全属实,郭也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更何况,在“疑罪从无”的刑事领域,纯靠口头证词是很难定罪的,而性侵案件的举证又尤为困难,更何况时间还过去了这么多年呢?

反过来,李枫倒是可能会吃上民事诉讼官司,甚至被郭按照刑法中的诽谤罪(“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提起自诉。一般来说,刑事案件应当是检察院公诉的,但诽谤罪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郭的律师团队不可能不会想到这一选项。

我无从揣度他人形式的动机,也没有渠道去查明事实。但即使希望如此渺茫,而风险又如此巨大,李枫却依然选择发出声音,可以说除了勇气之外一无所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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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敬明不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

从李枫的叙述来看,郭敬明对其实施的属于强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他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一条是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进行修改的。也就是说,2010年事发时,男性的性自主权还没有得到刑法保护,那时候的强制猥亵罪还小,叫强制猥亵妇女罪。15年11月之前被性侵害的男性,非常抱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刑法本身不具有溯及力,在一个条文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不受这一条文的规制,除非新的条文对这一行为的处罚更轻。比如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那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发生但还没有宣判的集资诈骗罪也都不能适用死刑。

在刑九颁布之前,对十四周岁以上男性实施猥亵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那么刑九颁布之后也不能追究之前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对2015年11月1日之后发生的强制猥亵男性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不管李枫所说的事情是不是真实的,都不可能追究郭敬明的刑事责任的。

二、李枫的行为可能涉嫌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条来看,诽谤罪的构成主要有两个层面的行为,一是捏造事实,二是将捏造的事实予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

结合案情,李枫将郭敬明涉嫌性侵的行为在微博上予以散布,直接上了热搜,肯定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的。也就是说,一旦认定李枫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捏造的,郭敬明完全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李枫 的刑事责任。

李枫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案件核心在于他散布的事情是不是真实的,那么应该由谁来举证证明这个信息的真实性呢?

三、诽谤罪中的举证责任

我们都知道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只有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可以去传播的才可能构成,如果不知道信息真假或者自己传播的是真实的信息只不过没有证据证实,都不应认为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刑事自诉犯罪,不告不理。关于诽谤罪中信息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目前并无定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似乎应当由原告一方举证证明信息是假的。

但我个人认为应当由发布信息的人证明其发布的信息是真实的,而不应要求原告证明发布的信息是虚假的。原因如下:一、公诉案件当中控方掌握着绝对的压倒性优势,这种情况下,只能将举证责任全部由控方承担,才能平衡双方力量的悬殊,但自诉案件中不存在这种力量悬殊,所以一味要求刑事案件中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对自诉人不公平。二、所谓证实容易证伪难,信息的发布者必然对其发布的信息的来源是知情的,这也就决定了在证明信息真假的问题上,被告比原告具有天然优势,由被告证明信息真实性是可行和必要的,同时也是最节省诉讼资源的。因此,原告需要做的是证明被告是在自由意志控制下发布信息的行为造成了对他名誉的损害,然后由被告以信息的真实性作为理由进行抗辩。

所以,本案中如果郭敬明提起刑事自诉,李枫应当就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提供证明,否则真的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说,这个事件当中,如果两个人中必须要有一个人坐牢的话,这个人肯定不可能是郭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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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打开网页查资料,首先映入眼帘的热点推送竟然是:“作家李枫声称遭郭敬明性骚扰”。我立刻点开当事人的微博,了解了整件事的过程。

作为一个文学爱好者,对郭敬明当然不陌生,甚至于对他的某些“逸闻”也不陌生——原谅我怂,在某些事情没有一锤定音之前,我只敢用“逸闻”这个词,因为现在网上都流行一言不和就打官司——

郭敬明除了在抄袭这件事情上名声大噪外,剩下的就是扑朔迷离的个人取向了。你要问文学呢,我觉得这件事跟他关系并不大。因为在我的分类里,他只是一名非常成功的商人。

看完这篇热点推送,我的第一反应倒不是新闻多劲爆,或者说多夸张,甚至于多恶心。我只是心里咯噔一下,心想,先不论事实如何,同志群体又要背黑锅了。

性侵这件事,发生在男女之间,重点就是“性侵”本身,发生在男男之间,焦点八九不离十会被转移到“同志”。

作为一名同志,碰到这样的“圈内故事”,或者说“圈内事故”,我的观感跟大众是有些差异的。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八卦不过是茶余饭后的谈资,一次舆论轰炸的狂欢而已。但是作为同志群体的一份子,很可能在这样的狂欢中不幸躺枪。

同志群体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就像一个爹不疼娘不爱的孩子,特别容易背黑锅。

每年的艾滋病调查结果一出来,网上的论调就是“都是你们同志不自爱”“同志就是万恶的艾滋病之源”;偶尔有一对男同志修成正果上了新闻,声音又变成“如果两个男的在一起就没人生孩子了,世界都要毁灭”;前不久的诸如“守果园的大爷被性侵”“驾校男教练性侵男学员”之类的新闻,评论里“同性恋真恶心”“同性恋全是变态”之类的声音数见不鲜。

任何同性之间的负面新闻,都特别容易上升到同志这个群体。但是这个群体没有正面的东西吗,没有让人为之感动为之骄傲的存在吗?答案不言而喻。可是这样的答案,在绝大多数媒体上几乎难觅踪迹。

传统媒体时代,大家充耳不闻,熟视无睹,对同志群体不闻不问,假装他们不存在。新媒体时代,眼球经济挟裹下的媒体报道,需要同志群体制造热点了,但对这个群体仍然不见得友好。

写到这里,我特意翻看了一下这篇热点新闻下的评论,调侃同志群体的,肆意谩骂的,居高临下评论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但是真正跳脱取向的框架,理性谈论性侵这件事的,少之又少。

然而,我从来没有在任何一则男女性侵新闻中看到过,有人会说异性恋好恶心,异性恋都是变态。

任何一个群体都有黑暗面,任何一个群体都有不和谐的存在,异性恋和同性恋都不例外。这则发生在男男之间的性侵新闻,我希望更多人的着眼点在性侵本身,而不要过多的讨论取向。

因为并不是取向造成了性侵。一个人,如果他是坏人,不管他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他都是坏人。

同时,我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看到同志群体,这个既成事实的存在,希望法律法律也将这些除了取向别无二致的普通人纳入保护范围,让我们享受法治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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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少数群体,记录有温度的故事。个人公众号【根号四等于二(genhaosi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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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怎么形容,看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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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要点:

1.年轻记者没经验总喜欢搞猛稿,搏一把大的,也容易被一些消息提供者利用,很常见,但是澎湃这样的“主流媒体”连个帮忙审核的老司机都没有,或者说老司机别有用心,这就是内部新闻管理制度的问题了。

2.这些年都在吹嘘网媒、自媒,搞算法抓取新闻,很多机构已经不生产新闻了,也不培养自己的调查记者和编审团队,结果就是假新闻、错误消息乱飞,智能算法目前在消息识别上可没有啥作用,这涉及到逻辑、经验和敏感性,还得靠专业团队和老司机。

3.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消息就容易激动,实在是太不了解官僚系统的行动逻辑了,官僚系统一般不愿意主动搞事,宁可压事,尤其是这种不涉及人命案、没有上面压力的地方性强奸案。所以,受众也需要加强学习,了解各种系统的运转逻辑,避免被人带节奏。

4.对于背后这律师,律协该出手了,诚然,这年头很多记者都会抓住媒体上帮自己当事人争取舆论支持我机会,但这哥们一直以来大力带节奏的做法,已经跨越了边界了,会砸了大家律师圈吃饭的锅的,不自己治理,等到哪天权力部门出身,那就是误伤无数,就像一个pgone,砸了嘻哈圈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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