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很多人讨论过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的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一般人的人伦道德。
我举个例子吧。比如现在某罪大恶极的贪官进入司法程序了,哪怕不收钱,都会有一大帮律师蜂拥而上要给他辩护,更别说什么马蓉、李天一之类的了;但反过来,如果在某贪官的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有人给律师很多钱让他敷衍了事、不要好好辩护,恐怕就不是所有的律师愿意做这事儿。
道理在于,律师不是上帝,没多少决定权,律师只是法治体系里的一颗螺丝钉,而这个法治体系赋予律师的职责,就是尽全力帮助当事人获得最大的合法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法治体系才能运转。譬如在任何一个刑事诉讼中,律师尽可能帮被告洗脱罪名,检察院尽可能确定嫌疑人的罪责,两相辩驳,法官才能居中裁判,做出最合理的判决。
如果律师和检察院合起伙来收拾被告,那被告还有活路吗?法官能做出公允的判决吗?这是整个西方法治体系建立的基础:不相信人,而相信制度。希望靠对立两方的制衡诘难来追求公平,而不是寄希望于大家的良心。如果律师本着内心朴素的道德观加入到对当事人的人民公审之中,这不叫追求正义,这叫“渎职”。
我常常说,经过几年法学教育,最需要有的精神是谦卑。有人拿这个笑我,说从来没觉得我谦卑过。我说的不是态度的谦卑,而是对程序的谦卑,对法律的谦卑,不要僭越划分给自己的权力范围。
还是举一个经常被人问的例子,律师应该给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做无罪辩护吗?我的回答是,作为律师,你凭什么说这个人是杀人犯?你有什么权力说他是杀人犯?就算你亲眼看到他杀了人,你有什么权力说按照法律他就该判死刑?
普通老百姓茶余饭后聊天,可以随口说谁谁杀了人,谁谁贪了五百万;但律师不行。因为律师应当知道,在司法程序中,唯一有权决定被告是不是杀人犯的,应该是法官(当然,中国的现实情况复杂的多,这里不展开,只谈理论)。任何人在被判有罪之前,都不能被当作罪犯处理。
所以,即便律师内心有倾向,觉得当事人“很可能”就是有罪的,觉得他做的事情“很可能”是危害社会的,但还是应该做好本职工作,根据现有情况为当事人找到最好的辩护方式。因为律师没有权力在审判之前,在心里就给当事人判了刑。央视可以自封法官,律师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