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感觉并无不妥,一个世纪以前的阿拉伯女权主义思想家已经号召女性摘掉面纱了,比如近代埃及著名的女权运动家卡西姆•艾敏(1863-1908)。
卡西姆·艾敏
卡西姆•艾敏在其著作《女性的解放》(1899年出版)中认为面纱仅仅是一种习俗而非教义,更在其另一本著作《新女性》(1901年出版)中提出号召女性摘掉面纱。
关于卡西姆•艾敏及其女权思想可参看我的这篇回答:
https://www. zhihu.com/question/3325 8812/answer/145863916
今天的de-extremalization,或许能够从他的思想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吧。
此外我记得黎凡特和北非的阿拉伯国家,妇女在公共场所往往也是不佩戴面纱的。
不过,如果出于安全角度考虑,该“禁令”可以理解,但不希望看到它从一种安全措施演变为对于某个社群的歧视,也不希望人们见到普通的头巾(现代意义的hijāb)就为之色变。
义乌的警方率先作出了表率,大大的赞。
这是官方的态度,义乌警方的做法得到了上级的默认,说明上层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开始居安思危了,上层意识到有必要着手刹住这股歪风。
近几年,宁夏、甘肃、云南和其他省份的绿教徒的种种做法说明了他们的忘乎所以,在承平日久的中国,这些人误以为蔬菜是从超市里长出来的:
他们把自由的环境当成是旁人的纵容,加上居心不良的外国势力的渗透和影响以及某些干部的无知和懈怠,导致这股歪风越来越猖狂。
好在我们中国经历过了很多,当今的很多社会政治问题在过去几千年里都有先例可寻:
历史上,中国一直都是政权高于一切神权的世俗文明。
甭管是天主教还是佛教,世俗化是国家的基石,谁也不准动!
唐武宗的经验永不过时。
全国反宗教保守化极端化做的好并立法执行的是深受祸害的新*疆,反而是宁夏、甘肃、云南爆出黑袍泛滥,更有针对未成年人的学经班,一袭黑袍。
去年的清真泛化和清真立法爆光了太多普通人看不到的中国穆斯林反世俗化、保守化的现象。我印象中小时候看新疆的姑娘,fashion绚丽多彩的服装让人羡慕的。
看过270侣行在阿富汗、巴基斯坦(对,就是巴铁的巴基斯坦)的节目,梁红包了头,露脸都会被骂,可见中东宗教极端主义的泛滥。事实上几十年前的阿富汗、伊朗、马来西亚并不流行黑袍。
谁知道会不会是恐怖分子把炸弹放在里面自爆嘛!记得俄罗斯的黑寡妇吗?
希望能把相关“非中国民族风俗”、带有极端宗教色彩的行为立法禁止。依法治国,政教分离!
也请中国女权主义关注一下这种歧视压迫物化女性的行为。
现实中只看过薄纱巾包头蒙面的回回女性,微信上一个北方的同事妹子整天发某些沙特留学回来的阿訇的胡言乱语,把黑袍说的非常庄严,说穆斯林女性蒙面黑袍是传统,不穿短裙不露脖子是女性自爱的表现,我怼她胡说八道,让她警惕沙特输出的wahabi流毒,发了一张微博大V的微博给她看:
美丽的穆斯林传统服饰和 沙特这些年向全球输出的瓦哈比黑罩袍: Sina Visitor System
沙特输出泛滥逊尼派的极端主义女性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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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我是穆黑,其实我是个不折不扣的耶教黑,专怼基督教。因为我在福建接触的99%回回都是世俗化的。
请中国穆斯林一定要珍惜世俗化! 因为有血淋淋的历史。
这几天我看到“蒲寿庚”配享“泉州文庙”的事情表示震惊,说一段大多人不知道的宋元历史。
宋朝皇帝让 蒲寿庚 掌管泉州这个当时的世界最大港口,结果剁手脚虐杀了三千赵氏皇族投降元朝,霸占一方,泉州人口剧减,还带领强大海军崖山灭宋立了大功。其后人那兀纳在元末又杀什叶派主导波斯军队亦思巴奚兵乱 反叛元朝,割据泉州,兴建清真寺,无恶不作,而后蕃商回民被元代大将 陈友定 (福建人,非陈友谅)屠城。(详见: 如何正确评价泉州穆斯林与蒲寿庚的兴盛衰亡)。
固然有政治等原因,泉州回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人口损失近百万,而如今泉州的回民是一直重要的商业力量,世俗化的他们实业报国,令人钦佩。
现在有来自西北的阿訇却占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净寺来引导泉州世俗化回民回归真主回归穆斯林,这不也是很让人疑惑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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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是受极端宗教思想危害最深的省份,因此在这方面有很多具体的法规,在此摘录并加上简评论,希望内地某些人不要在新疆背后捅刀子,希望新疆行之有效的措施能向全国推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解读:根据这一条,什么“清真”水、“清真”饮料、“清真”盐、“清真”厕所、“清真”卫生纸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不得参加宗教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
解读:不得搞什么幼儿园读经班等。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借宗教名义干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涉婚礼、葬礼等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干涉文化、文艺、体育等活动;不得对未经依法登记的婚姻举行宗教仪式;不得利用仪容、服饰、标志、标识等,渲染宗教狂热,传递宗教极端思想;不得胁迫、强制他人穿着宗教极端服饰、佩戴宗教极端标志、标识。
解读:因为闻到猪肉味就砸烤肉摊、不许他人上坟、穿黑罩袍等都是违法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自治区关于23种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1.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如:威胁、歧视、排挤、孤立、压制党员、干部和不信教的群众。
2.强迫他人封斋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点)、修道班、神学班,私带塔里甫(满拉)。
4.以给未领结婚证者念“尼卡”和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5.纵容、放任学生礼拜、学经、封斋,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
6.利用宗教干预遗产分配,宣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言论,刁难计划生育干部。干预司法、干预行政。
7.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组织朝觐活动。
8.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出资修建寺院的人把持操纵寺院。
10.未持有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书的人组织、主持宗教活动。
11.未经批准,搞跨乡、村宗教活动,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讲经布道,播放宗教音像制品。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
12.未经批准,擅自印刷、复制、编制、出版、发行、经销宗教宣传品。收听、传播反动宗教广播和反动宗教宣传品。
13.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
14.未经批准,擅自到国外宗教院校学习、诵经,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
1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社活动点,随意发展教徒,自封传教人,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接受国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16.攻击、漫骂甚至谋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领导权,强占讲经坛。
17.国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宗教渗透。擅自在我境内讲经布道,散发宗教宣传品。建立宗教组织,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招收宗教留学人员。
18.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9.传播邪教。
20.以讲经为名,鼓吹“圣战”,“圣战”史;宣传“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宗教狂热;歪曲、编造历史,宣扬民族分裂主义,散布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言论。编造、传播谣言,如: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
21.利用宗教,制造动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冲击党、政、军、公安机关,搞打砸抢活动。
22.利用宗教,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和反革命骨干,建立反革命组织。
23.利用宗教进行的其它妨害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的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及反革命破坏活动。
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一、关于宗教不得干预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解释:按以上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不得强迫公民信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加宗教活动或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解释:上述规定中的信教自由,既包括信仰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的自由。就公民中的成年人而言,由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信与不信的选择在于其个人,但就中小学生、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应当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条件,由家长安排、纵容、支持其参加地下讲经点、参加内地经文班学习、参加各类听经讲经活动、封斋等行为带有强迫其信教性质,因此,这一行为违反信教自由的规定,属非法行为。
三、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准私人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或带培宗教学徒。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要求,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确保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国家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干预国家教育,擅自举办经文班点,迫使学生入教等信教行为都是违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另外,《教师法》所赋予人民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也要求教师不但不应信仰宗教,而且更不应该向学生宣传宗教,如果信仰特别向学生宣传宗教,本身就直接违背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点》要求,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坚决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和影响,坚决制止教师和学生参与宗教活动及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动。对违反规定参加宗教活动并履教不改的教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包含了反分裂、反渗透)。
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细则中,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首先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第32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人员;第36条规定:已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撤销其教师资格。
《关于进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17、非法宗教活动26条界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莱甫等机会,进行台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由非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解读:某阿訇鼓励在高考期间封斋、清真寺大喇叭扰民都是非法行为。
32、为什么要坚决制止在公共场所做礼拜?
答:在公共场所做礼拜,妨碍了其他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损害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33、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做礼拜?
答:党政机关、公共事业单位、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商场(含商品批发市场)、学校、医院、交通运输工具、交通站点、街道道路、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所。
解读:在上海等地占街道礼拜的穆斯林,你们是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34、为什么禁止穿戴吉里巴甫等服饰?
答穿戴吉里巴甫等服饰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极端思想渗透密切相关不仅有违风序良俗、民族文化传统也影响妨碍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要综合施策坚决治理。
35、如何治理穿戴吉里巴甫等服饰行为?
答要查清背景对煽动、教唆、胁迫者依法严肃处理。要坚决禁止制作、销售吉里巴甫服装。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整顿,严查制作、销售服饰的窝点。
解读:少提什么黑罩袍是民族服饰!
71、如何抵御宗教向未成年人群体的渗透?
答:对于在校未成年人,要按照抵御宗教向教育领域渗透的要求做好工作。对于不在校未成年人,要发挥好家庭管理教育的作用,教育子女不参与宗教活动;使家庭担负起对下一代负责、对
社会负责的重任。要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技能培训、法制培训及文化活动,强化对未成年入的无神论教育,最大限度减少宗教尤其非法宗教活动对未成年人的侵蚀。
72、对向未成年人进行宗教渗透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对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对强迫、唆使、
纵容未成年人封斋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受损的要依法处理。对参加宗教活动、封斋的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