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国家对个人,国家对个人的承诺是有信用约束的。因为个人的生命是短暂的,国家的生命很长。类似于一个长期的个体v.s.很多个沿着时间线分布的短期的个体下的声誉问题,国家希望履行自己的承诺回报某个人的动机来自于,在未来遇到类似场景的时候,同样会有某些人来做类似的事情。
这里有个前提,就是“未来很可能会遇到类似的场景”。比如对军属的优待,就属于这种,虽然军人去世了,国家还是会给抚恤金,还是会赡养军属,这样的话才会有人继续愿意参军,为国打仗。
但是如果这个人后来尽管贡献很大,但是这种贡献极少有概率发生的,那么国家就很可能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维持信用对国家并没有多少好处:
投降曹操的张绣,后来在灭袁之后,朝不保夕,被迫自杀,儿子卷入魏讽案被处死,这是曹操在官渡之战前“约为婚姻”的张绣啊。
三藩之乱的时候,康熙招降耿精忠的诏书写的可谓是掏心挖肺,感人至深。康熙帝不止一次地表示:“朕决不食言,可昭之日月。”后来吴三桂死,云南平,耿精忠被迫入觐,被下狱后凌迟处死。
同时期被招降的王辅臣,后来也是害怕下狱而自杀身亡。
因为三藩之乱这种事情,不可能多次发生,三藩平了就是平了,所以继续优待叛臣并没有任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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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国家层面的互动中,小国往往倾向于加入各种合约并遵守之,因为事实上维持世界秩序的是少数的几个大国,所以对小国而言,是有“第三方强制力量的”,比如说加入TPP,就意味着大家都在美国的领导下做生意,虽然担心美国会反悔(事实上就是反悔了!)但是至少不用担心其他的同伴耍花枪,因为“美国会教训他们的”。
而大国博弈更像博弈论里面的动态非合作博弈,因为:
这个时候条约对大国来说,其实更像是把扯皮扯出来的游戏规则的书面化陈述,而不是对其外在的约束。其签署条约的动机至少有四:
而用来“维持”合约的,是双方“非均衡路径”上的行为,也就是毁约之后的后果,以及其他方的制裁效果如何。
比如说,如果A和B签署条约,三年之内A元不升值,B元不贬值,那只是说明经过讨价还价和利益交换之后,双方在当时都认为在目前的信息集的情况下,保持这个条约是对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中最好的。一旦有一方想破坏,另外一方则会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让违约方损失更多。
如果情形发生了变化,比如A国因为自身原因,丧失了制裁B国的能力,B国显然会毫不犹豫的撕毁条约。这就是古语“能战方能和”在国际政治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