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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法律行业有哪些大的转变? 第1页

  

user avatar   liang-yu-66-17 网友的相关建议: 
       @王瑞恩

关于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设置巡回法庭,但是民诉法并不因此大修,意思很明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这一级别内部对审判职能进行的调整,就是希望降低对国内的诉讼体系的影响。

我曾经在第一巡回法庭的立案处实习,领导对我们的指导就是,接收案件必须以尊重管辖领域内各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为前提,没有经过高院处理(无论是高院一审,二审还是向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一律不予接收,想要在巡回法庭一审立案的全部劝回。你可以关注一下近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有没有直接一审过案件(不包括审判监督程序后提审的),我的印象是没有,若有误敬请指正。

开设巡回法庭的初衷就不是想要做个钦差大臣下地方的模式。根据一个前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给我们讲课时候的看法,他认为设立巡回法庭最大的目的在于分流上北京最高院去申诉的民众,将申诉留在各地方就近解决,方便群众,也方便最高院对申请再审案件和申诉案件的管理。这也和我实习时了解到的信息基本相符。如你所说的那种管辖权方面的革新,恕无法认同。


user avatar   guquanzhouk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首先,非常赞同 @如风在所言,2016年法律行业最值得关注的是司法改革,其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其中不乏借助了互联网的东风,或受互联网+法律/法律+互联网发展趋势所倒逼。



一、法院信息化推动法律服务互联网产品的发展


1. 法律服务行业不可避免受到司法改革各项措施的影响,而此次司法改革在人民法院中最有时代性特征,体现为:法院信息化被提高到了司法改革重中之重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依托信息技术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其作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希望通过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审判执行变革,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练小艺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希望2017年建成这套法院智能化信息系统。「详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court.gov.cn/fabu-xiang


2. 司法公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其中裁判文书公开是对律师法律服务影响最为深刻的。


自2016年8月起,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单日最高访问量高达5463万次「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每日访问量均超过2000万次--法制网」;截止至今日(2016年12月28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超过2400万篇,访问总量超过46亿次,如下图所示,截图时间:2016-12-28 9:43:51。


3. 在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加强指挥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海量数据,深入研究审判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拓展司法案件实证分析。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搭建办案辅助平台,包括审判信息资源库和办案辅助工具,实现法律法规、类案、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内容多元检索,将法官从大量具体、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各地法院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借力现代科技 助推阳光司法


律师行业也同样在进行与之类似的探索,一方面是为了同步分析和预测法官的裁判规律,另一方面也寄希望于让法律分析过程更加智能化、自动化。


4. 很多法律互联网产品,迅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而产生和发展。


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网上述访问数据,通过alexa.chinaz.com/ 查询的新浪网的日均浏览量也才9000多万。


显然,裁判文书网巨大的、超常规的访问量,很可能不是由用户点击阅览,而是来自各方“牛鬼蛇神”们的爬虫自动抓取。


然而事实上,很多产品也确实基于裁判文书的公开而迅速成长。如无讼旗下的“无讼案例”和“法小淘”等产品,均是依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化成果而产生的产品;诸如汇法网等公司则是基于公开的裁判文书而开展了涉法涉诉征信业务。


二、法律服务互联网产品对诉讼律师的帮助有限


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案件,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来说,需要注意:


1. 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案件只能解决法律适用,不能解决事实认定。


诉讼中最重要的工作,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国的裁判文书,大部分,并未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裁判文书中所展现的“事实”是经过法官事实认定的结果。因此,现在所谓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几乎都是在探求已经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的规律,并未触及如何认定事实的层面。


对于诉讼律师和一审法官而言,运用证据规则,证明案件事实,往往是比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工作。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来说,现在还没有办法将证据规则也系统化、智能化。对于无讼和其他法律只能产品的创始人来说,可能因其职业经历,导致其对诉讼的认识,更多的停留在法律适用的阶段,较少关注事实认定的诉讼技巧和策略,所以其互联网法律产品也都一致刻意跳过了事实认定这个重要的战场。


事实认定这个环节,目前看,仍无法彻底摆脱法官基于经验的自由心证,也无法摆脱律师代表当事人之间进行诉讼分庭抗礼,因此,律师/诉讼律师的工作仍然有巨大的空间。


2. 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案件只能解决简单的、类型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信息化建设中也提出过,法院智能化是将法官从繁重的、重复性的案件中解放出来,提高其在部分案件中的工作效率,让其有更多的精力处理复杂案件。


由此可见,法院也其实认识到,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解决简单案件。这类案件,在数量上能占到案件总量的70-80%「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如交通事故、劳动争议这些量大但不太复杂的案件。


让大量的司法资源消耗在这类简单案件中,确实对法院来说是一种浪费。如果能利用信息化解决或部分解决这些案件的工作效率,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官利用信息化系统腾出的精力,则主要处理这剩下的20-30%的案件。这些案件很可能是案件事实复杂、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社会影响较大。而对于律师而言,这些案件是大部分律师努力奋斗的目标,是律师费利润的主要来源,毕竟没有太多律师希望自己总是做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律师如果对自己的职业发展有所寄望,那么肯定将涉足的是所谓裁判文书大数据智能分析无法触及的案件。律师仍然需要依靠于自身的专业技能,自身的诉讼技巧和策略,才能处理好这些案件。

因此,案例大数据分析,对希望有所作为的律师而言,帮助作用将较为有限。


三法律服务互联网化的真正冲击在于律师事务所将会被瓦解


科斯对在企业性质的分析中认为,人们之所以要组成企业,而不是单干,原因是大家以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作,比单干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协商进行合作,成本要更低;如果以企业组织的形式合作,成本比单干的方式合作,成本更高,那么大家就不会选择组成企业,而是保持单干的状态。


律师行业也是一样。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其主要业务领域是诉讼。诉讼是一个基本上不需要合作的业务,一个律师或顶多二个就能轻松搞定一个诉讼案件。


律师需要律师事务所,主要是基于三个需求:(1)分摊办公成本,律师法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要求较高,导致个人所的成本也不低,而组成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分摊这些成本;(2)分摊营销成本,这体现为大家一起共建共享律师事务所品牌,以及所内同事之间互相介绍案源;(3)分摊知识成本,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案件讨论,或者某些律师事务所的知识管理制度,都可以降低律师学习专业知识的成本。


为了更好的满足前三个需求,很多律师事务所开始追求尽可能扩大自己的规模,形成一个个巨无霸的超级大所。所越大,品牌价值越明显,同事之间介绍的案源越多,内部学习的机会也越多。但是,一旦有其他方式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满足前述三个需求,那么律师事务所做大的意义就不再明显。事实上,很多超级大所,由于规模过大、管理难度也相应加大,造成其办公成本并不低,甚至律师在超级大所的营销和知识上获得的收益,远不足以弥补办公成本的损失。


因此,2016年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的新趋势体现为,超级大所优势不再明显,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联盟、云端律师事务所,在办公管理成本更低的情况下,也能达到相应的共同营销和共享知识的效果。


如“瀛和律师机构”“律派巨匠”等中小律师事务所联盟迅速扩张,都是这一趋势的体现。这些机构,通过SaaS系统、OA系统等互联网技术,在云端搭建其一个组织化的机构,但又不用承担实体组织化的成本,同时也因此不会因此发生律师利益冲突;而律师事务所联盟同样可以共享品牌、互相介绍案源、互相分享知识。


而如前所述,大部分的律师业务,一两个律师单独就能完成。因此,律师组成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是没有必要的。即使组成律师事务所了,也是松散的提成制为主。事实上,提成制的存在,正是符合律师业务操纵模式的最佳管理模式;让一群本身就不需要互相协作的律师搞公司化,实际上是完全不合情理的。


既然律师个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那么律师事务所联盟可能都不一定适应律师的需要,律师个人的联盟才是最佳的组织形式。利用互联网技术的律师联盟,就是所谓的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联盟、云端律师事务所则是新的真正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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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有两项改革在我看来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巡回法庭的设立

截至2016年底,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在深圳,沈阳,重庆,西安,郑州和南京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周边省市重大跨行政区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巡回”有两方面意思:

一是指这样的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地方行使审判权,相当于让最高人民法院有了地方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可以通俗理解为最高法院下到地方“巡回演出”。这样就保证了不同地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可以交由相对利益中立的最高法院来受理,遏制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对于疑难案件,尽早让最高法院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介入,也能提高审判质量。

二是指法庭的法官不固定,会定期轮换,且在任命上不由地方决定。这同样也可以避免法官和地方行政部门的利益捆绑,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说起地方保护主义,我想起一个例子:腾讯大战360

这个案子里,一个非常有趣的细节是双方的管辖权之争。腾讯认为此案应当在广东审理,而360认为应当在北京审理,一个程序上的管辖权之争一直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才得出定论(相关判决书: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国法院网

腾讯的注册地在深圳,360在北京,双方为了能让案件在自己的“主场”审理不惜动用大量资源将管辖权问题打到最高法院,其背后暴露出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值得深思。

假如此案是由最高法院设置的巡回法庭进行一审,在这块中立球场上,双方会不会少一些围绕主场优势展开的程序之争?

巡回法庭的设置,某些程度上借鉴了美国。诚然,中美两国制度有根本性差异,美国是联邦制,有联邦和各州两套法律,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也相对独立;而我国并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套法院体系的现象。这里说的借鉴,指的是学习美国对“异籍案件”(Diversity Case),即诉讼双方来自不同州的案件的处理。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异籍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各州法院偏袒本地当事人。


加强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律学者之间的职业流通性

2016年,中央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这一办法提出要让律师,检察官和学者以考察考核而非考试的方式获得担任法官的资质。这一改革的意图,在于更多地以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经验作为任职依据,而不是让通过公务员考试成为担任法官的唯一渠道。

个人认为,让律师当法官是个很积极的尝试。我在美国出庭时,对于美国基层法院法官对庭上程序的控制力印象非常深刻。美国的诉讼是由律师主导的对抗制,法官的角色设置相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要被动一些。但在实践中,美国的法官经常能及时对案件的走向做出干预,例如提出一个法律问题另双方当庭对该问题进行口头辩论(oral argument)或提交书名备忘(memo),在律师发言时适时提问或者追问,在交叉质询中及时打断不符合程序的问题,在结案陈词后对陪审员做出指示(jury instruction)等等。在这些过程中,法官要及时发现实体和程序问题,控制庭上气氛,把握陪审员的心理状态,离不开丰富的实战经验。某种意义上,要不是有作为律师的经历,很难看透律师心里打的小算盘。

让律师当法官,能够给法官队伍带来一些从实战中锻炼出来的“兵油子”,这对于庭审中发挥法官的积极干预作用是有帮助的。

当然,司法改革还有很多其他领域的探索,例如更多地发挥仲裁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借鉴外国辩诉交易制度等。这里只谈两点,且做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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