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下 @刘京成 律师的分析很好,从诽谤故意,诽谤行为和定罪标准上,得出了诽谤罪不太可能成立的结论,对此我表示赞同。
这里回答本问题的另一方面:即使诽谤罪名成立,李枫也有很大可能不会坐牢(也就是不会被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们再把目光转向刑法第七十二条,也就是关于适用缓刑的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中的“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即使法院认为李枫发微博控诉郭敬明的行为已经罪大恶极,“情节严重”,最多也就能判三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七十二条的规定,这同样不妨碍缓刑的适用。
当然,缓刑与否还需要法院的裁量,对此我之前和国内一位刑诉律师交流过,对方表示我国法官对于前科记录良好的非暴力犯罪者,一般还是比较倾向于适用缓刑的。
既然这个问题有商量的余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李枫的律师完全可以在作出无罪辩护的同时对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刑法七十二条已经列出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李枫都比较符合,适当认个怂的话,辩护律师围绕这四点写命题作文难度不大。
而我个人还有一点揣度:对于李枫这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社会资源的“文化人”来说,法官更加有理由作出缓刑或者管制这样比较温和的判决。缓刑或者管制还则罢了,又不用真的蹲监狱,而如果真把李枫关起来了,难保他不会燃起斗志死磕到底。若是通过申诉途径获得再审机会而推翻原判的话,李枫是可以依据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要求国家赔偿的。再者,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法官不至于自找这个没趣,万一闹出个"震惊!性侵受害者字字血泪微博揭露小四不为人知得阴暗面,竟然招致牢狱之灾"之类的舆论事件,法官就得走红了。当然 从学理上来说,这也有悖于刑法的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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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然郭敬明已经提起刑事自诉,但个人认为这个案子真正开庭的可能性不大,很可能会以郭撤诉为结局。要知道,尽管郭可以用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理由要求不公开审理,但按照我国法律,刑事的宣判是必须要公开,而且判决书也很有可能在网上发布(特别是赶上我国这几年在倡导司法公开)。这就意味着,就算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也有可能或多或少地浮出水面。更何况,诉讼给了李枫一个举证的机会,浪大了,不知道催出什么海鲜来,郭想必也有所顾忌,担心诉讼的过程会牵连出其他的“黑料”。当然,这只是一个想法,不一定对。
人人都平等享有诉讼的权利,郭敬明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哪怕起诉的依据再牵强、背后的动机再有争议,法律也不能剥夺这一权利。但与此同时,“滥用诉权”的行为也不是社会应当提倡的,这一点,在涉及公众人物的形象管理时,也不得不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