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本来应当是为了降低司法成本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但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却反而会增加经济负担。
按照 ofo 的用户协议,关于押金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贾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贾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则,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也就是说,对于争议金额为 199 元的押金纠纷,案件处理费最低不少于 6000 元,除非就是为了打个官司图一乐,不然谁会为了拿回 199 元,花费 6000 元进行仲裁呢?
如果用户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那么消费者将难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根据《仲裁法》,以下几种情形可能造成仲裁协议无效:
至于仲裁费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诉讼行为「亏本」,仲裁法在所不问,仲裁成本的高低,本身不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曾经,有一个神奇的网站,约定了必须要在奇怪的地方进行仲裁,这一条款同样是有效的,行内人士应该听说过。)
如果我愿意的话,甚至可以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相关纠纷必须在明尼苏达州杜鲁斯市进行仲裁,要是想维护消费者权益,先自己掏机票钱。
因此, @黄小牛 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我直接选择了拆家战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ofo 用户协议违法而无效,相关经过可以看这篇回答:
目前,由于有关部门无法找到 ofo 的下落,无法完成对 ofo 合同违法行为的调查。一方面,我们还在积极推进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如果问题描述中提到的孙同学能够接触到 ofo 相关人员,也欢迎提供线索。
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为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拿回押金设置了门槛,为了破解这一困局,还是要想办法确认合同违法。合同被确认违法而无效之后,按照合同法,就可以要求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合同依然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就绕不开仲裁条款这个坎。
另外吐槽一句:是不是也该关注一下仲裁条款背后的现实情况了? 仲裁,相比于诉讼,本应更加便捷、高效,但对于普通消费者和企业的小额纠纷来说,仲裁条款却成了劝退的紧箍咒,这就失去了仲裁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