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就是跟货拉拉案完全反过来?
同样是没有录音录像,证据只有口供。但是判的结果确实迥然不同。
我主要好奇一件事情: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法院是如何认定该男子“性骚扰”的。
到底是先性骚扰再过失致人死亡?还是先过失杀人后搂搂抱抱把体液弄到自己身上制造证据推说是性骚扰?
我再强调一遍,我不是在说这个案件中的女子制造了假现场说了谎。我在乎的是程序正义。
我们设想另外一种情况:
两人同行,甲乙本有矛盾,但表面和谐,走到一个羊肠小道上时,甲趁乙不备,推倒乙,致乙死亡。
到这里,这叫 故意杀人罪。
两人同行,因两人打闹,甲不小心把乙推倒,然后死亡。
到这里,不考虑性别的话,这里甲应该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还有后续:
这时甲发现周围没监控也没人目击,甲提取了乙的体液,涂抹到自己嘴上脸上衣服上,然后报警称自己被乙性骚扰,自己只是正当防卫
到这里,甲竟然无罪。
有没有觉得哪里不对?
还有就是"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们退一步讲:
就算是性骚扰,跟强奸也是两码事,性骚扰的危害性与强奸可是差远了,这怎么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这就相当于甲打了乙一巴掌,乙直接一巴掌把甲打死了不负任何责任。
我们再退一万步讲:
同桌喝酒的,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这种情况酒友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然后现在因为一个“死无对证”的性骚扰,同桌酒友就一点责任没有了?
你们发现bug了吗?
荒唐的判决
别说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性骚扰,除了口供,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就算该男子真是性骚扰,也不能简单就认定为正当防卫。我举一个案例:
“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一案中,检方认为,失主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要求失主承担刑责。
回到本案,这案子法庭上采用了典型的有罪推定,并且还一口咬定所谓的“性骚扰”。然而实际情况是,这案子打官司打了一年,王某家属并不认同所谓性骚扰的指控,而且还缺乏目击证人,或者说没人愿意出庭作证。可见这案子争议巨大,但从王某家属要求赔偿87万来看,王某家属是有底气认为性骚扰是子虚乌有的,自知理亏的情况下不可能要这么多。而这名女子前后慌慌张张的表现来看,显然更有可能是她在撒谎,现在的新闻报道大都省略了关键细节。
所以,该案实际上是货拉拉事件恶劣影响的持续,这将严重危害中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