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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麻醉师未经产妇同意在 B 站直播手术,并暴露隐私部位,警方已抓获嫌疑人,他将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第2页

           

user avatar   calm-down-87-59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室友在实习的时候给我讲过这样一件事:

一次他的老师让他去给患者做一个床旁心电图,我室友是男的,患者是一位年轻女性。

他说,当时真的特别尴尬,那患者的老公也在旁边,他不敢有任何一个多余的动作,甚至都不敢与患者有直接的身体接触。

消毒的时候用手指捏住棉签末端,上接头的时候手也是尽量远离,甚至接头松了他都不敢去动,改让患者丈夫自己动手。

接头装好后眼睛死死盯着屏幕,不敢有丝毫乱看,只祈祷着快点测试完成,心里已经把那个傻逼老师骂了一万遍。

是的,确实有一部分主刀医生喜欢在手术台上开车,但我见过的,全部都是拿自己或者助手,护士以及麻醉来开玩笑的,没有会在手术台上当着病人讨论病人情况的。这是最基本的尊重问题。

这位麻醉居然能在手术室内偷拍,并且是关键部位,我是很难相信手术台上的人不知道的。

消毒铺巾之后,只暴露手术部位,能看到手术部位的位置就那么多,就算主刀没看到,主刀对面的一助看不到?一侧的二助看不到?旁边的洗手护士看不到?巡回护士也没看到?

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真不仅仅是患者造成的。


user avatar   aaronli-yu-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就是流量逻辑崩坏,没有管控那尺度就会越来越低的故事。

做自媒体的都知道,有两个流量密码:猎奇和擦边。 因为粉丝想看的东西无非几类:

1,能给我价值的,比如升职加薪、学习方法、科普科学;

2,原始冲动,比如颜值身材,黑丝低胸肌肉灰裤子;

3,快乐、同情、悲伤、愤怒等,能帮我发泄情绪的;

4,猎奇,我想看但没机会看或者不敢看的。

里面有些需要博主有真才实学、或者信息源多见多识广的,如果没有,就只能靠猎奇和擦边。

比如前段时间,很多人跑去大衣哥朱之文家骚扰直播,或者穿个奇装异服做作摆拍,或者扮丑用裤裆塞鞭炮的方式直播,或者暴饮暴食,

都属于法律和道德的边缘地带,

风气严一点的时候,平台就管管;风气稍微松一些,平台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流量起来了,网红得利平台也受益,

我擦边5%你不管,我就擦边10%,还不管,我就擦边20%,

反正底线越低、我流量越大,

今天能进手术室直播了,如果放任不管,那我明天就敢去殡仪馆直播、进风月场所直播,

这也不是遐想的,前段时间某些平台很火的是“半夜开豪车搭讪路边美女”的主题,

嗯,懂得都懂,不过很快被叫停了。

别说直播网站了,就是我们现在用的很多国民软件,第一波用户靠的也是“摇一摇”和“附近的人”这个功能,包括还有某支付软件想做没做成的“圈子”功能,都是一个路数,

毕竟咱们这里丰富多彩的中文互联网,该玩儿的都玩儿过了。

所以有些管控还是必要的,因为那么多主播的存在,他们也会内卷,也会另辟蹊径来竞争存量用户的眼球,会不断试探平台和观众的底线,



最后,这个直播的麻醉师这么一搞,就是double kill,

之前很多医生还在普及“患者的肉体在医生眼里就是肉”,本来是对的,但这种新闻多了以后,科普的效力都变低了,

想象一下以后产妇进行检查时,还得打探下是否有直播设备,

不仅患者难受,医生也难堪,

所以直接受害者是产妇,间接受害者是广大本来用心尽力的医护工作者。

我要是医生,我也得骂死这个麻醉师。


user avatar   shoudoumaodaif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在手术中直播患者隐私部位的性质和在女厕所里架上相机偷拍直播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这个问题的性质不会因为被偷拍者是患者、偷拍者是医生就有所不同;所以对于一个偷拍犯怎么处理,那就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该开除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说这起事件的性质要因为偷拍者是医生需要特殊处理的话,那我觉得他医生的身份也应该是属于加重情节——与一般的偷拍不同,这种利用身份和职务便利偷拍传播患者隐私的行为更恶劣、对公众和行业的影响也更严重。

爱伤原则和保护患者隐私应该是走进临床第一课就学的东西,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不管什么年资什么身份,核心原则是永远不能忘记的。

其实任何医务工作者日常工作中难免需要涉及查看甚至拍摄患者隐私部位的,特别是在于肛肠、妇产、泌尿、乳腺这样的科室。但一般都会征得患者同意、避免暴露给无关人员以及绝对不能在非工作情况和非诊疗必要的范围传播,即使用于学术交流,也要做到知情同意和匿名化处理。

不知道是这位同行日常工作中看见的患者隐私部位多了、麻木了,就以为隐私问题无所谓了,还是明知故犯,为了流量收益不择手段。

总而言之,非蠢即坏。鉴于医学院也是有智商门槛段,这位仁兄不太可能是蠢,那只能说是坏了。


user avatar   zhui-feng-yue-ying-4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喷的话不多说了,大家都喷过了。

讲理的话也不多说了,该行为严重侵犯了产妇的个人权益,视他人权益如草芥,视行规如粪土,视道德如垃圾,请法律从严制裁这种行业败类。

我来提议一个制裁方法,建议他服刑期间全程网上直播,尤其是在吃饭睡觉大小便的时候全程直播,暴露隐私的直播,他想要流量,就多给他点。

谁特么让你直播别人来着。


user avatar   liulangdehama 网友的相关建议: 
      

总有人说:别担心医生看你隐私,他们早就看腻了……

这事儿,就恶心在,这些医生也这么想……


user avatar   han-xiao-lei-16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这事儿不严肃处理,简直是对医患关系投下了核弹,强烈建议相关人员全部在依法范围内从重惩罚。

作为医务工作者家属,我爱人2020去了抗疫一线,我也曾下厨烧过蒙古国羊肉。其实我一直在网上维护医疗圈子,原因只是网友过去一直没有骂到点子上。

其实这个圈子黑暗的地方远远比普通人想象得要多。只是以往网友总是,那些不该骂的人和事往往被网友可劲骂,甚至有些本来该被表扬和赞美的人和事反而被网友骂,反倒是该骂的人和事往往网友压根不知道不了解……


user avatar   yang-leoni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感觉麻醉医师在手术过程中如果不是突发紧急情况,可能是事情最少的。像这种洁净度要求一般的手术环境,带手机进去,或者带其他录像器材进去,绝非不可能。

警方应该好好查一下,他以往是否还做过类似的事情,不过可能以往他没直播,而是录下来卖出去了。

更重要的是,也许还有其他地方的妇科手术中也有人干过此类事情(对病人隐私部位偷拍甚至直播),只不过从未曝光而已。

知乎有个屋千蟑定律。


user avatar   shan-he-93-3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具体我不知道哪条法律,但是法网恢恢,总有一款适合他。

我只是觉得,这医生是有多缺钱,是有多傻能做出这种事。再一次拉低医生群体的智商。

上一个投敲诈勒索信,说是要炒股。这个到好,开直播赚new money。

老老实实上班赚钱不香吗?


user avatar   huang-chen-22 网友的相关建议: 
      

“负面流量也是流量”早已成为他们的共识,正在不断探索底线。


假如这种【不要脸的】【猎奇的】【带有侮辱性的】行为,能够成功的吸引到流量,那么将会变成一个“成功模板”,

具有可怕的示范作用,

被无数内容工作者们复制,

我同作为医疗领域的内容工作者,我对这个恶心人真心不齿!


从来不会管:

他们的品德是否高尚;

心灵是否纯洁;

否被大众所攻击;

宣扬的理念是否正确(例子太多医学忽悠,女德,民科之类);

断章取义是否伤害他人;

披露的事件是否真实;……


负面流量也是流量早已成为他们的共识。

他们只需要有流量,流量就能转化成金钱。


以下是一个年轻外科医生写的

黄晨:黄晨的内容索引

(胃肠道间质瘤、胃恶性肿瘤、结直肠恶性肿瘤、医学人文)


user avatar   ling-chun-ba-qi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说实话,不知道他是因为个人的心理变态,还是因为要猎奇希望获得流量,以此来试图得到经济利益。又或者就是卖淫秽物品来获利。

网红时代,为了流量不断刷新底线的事,也是屡见不鲜。

产妇这个词是很神圣的,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都是在产妇经历痛苦后才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所以对于孕产妇的保护即使是古代,文明还不兴盛的时候,也会有这种意识。

只能说,应该让这位麻醉医生受到最严厉的惩处,以儆效尤。

我国刑法里,有一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如下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下情况适用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不过不管怎么说,我们都是基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按照刑事诉讼法,未经审判不得定罪。

而如何审判,适用哪条法律,需要法院和法官依据证据审判,所以我们探讨的,仅仅是基于社会社会事件提出意见,不能也不应该对法院形成舆论影响。

尤其是不应该传播相关的图片和视频,不然会对受害者造成进一步伤害。

总之,我相信他最后会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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