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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肖战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立案告知书?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第1页

  

user avatar   zhang-zhu-12 网友的相关建议: 
      

1、“肖战被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个话放到语文课上应该能当病句范例了吧?谁能跟我解释一下这是什么意思?我到现在也没明白这是怎么一个案件啊。《刑法》上倒是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是加上一个“肖战被”是怎么回事?“肖战被故意杀人”、“肖战被招摇撞骗”、“肖战被叛国”、“肖战被间谍”……这都是啥?

除了“肖战被强奸”、“肖战被投毒”等之外,绝大多数《刑法》罪名一旦“被”了,你都不知道啥意思。

2、下面已经有很多人科普过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指向的是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诽谤罪”跟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是独立的罪名。这就是说,这事说到底不过是肖战发现别人冒充他的名义进行诈骗等活动,跟广大吃瓜网友没半毛钱关系。

3、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侦破时间长,公诉流程也相对复杂。如果肖战真想用法律来威慑路人,最好应该是用诽谤罪。因为只要肖战能找到具体的网络账号,就能直接报警。但是,话说回来,诽谤罪的条款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只是不断地骂肖战必糊,而没有捏造过事实的话,肖战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4、在这场事件中,路人粉们玩得最过分,也不过是类似我一样敲锣打鼓地盼着肖战糊。然而,肖战粉们的种种举动,却可以说货真价实地是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比如微博被炸号,这是标准的寻衅滋事吧?某人因为发了一条肖战必糊的微博,结果手机不断被骚扰,这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吧?还有其他各种人肉行为。真要用法律当大锤,路人能砸死一大片肖战粉。

5、肖战目前已经喜提三四十家党媒和钧正平这样的重量级人物,难道肖战觉得一张公安局的立案通知,就能让他们觉得害怕?就算是路人因为不想惹麻烦不再参与,这些党媒还怕你这个?

6、在这些点名过肖战的媒体里,还有一家“不懂法”的《检察日报》。按照我国的司法流程,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之后需要提交给检察院,而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到时候,《检察日报》会不会再写几篇文章呢?

你猜。


user avatar   su-hang-59-9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本来不想答这个题,但当我看到肖战方的律师在疯狂发文章,我就知道他们这一方是完完全全把司法程序当公关手段了。口中叫着维护法律正义,实际上拿着法律当公关,真把我恶心到了。

疯狂找自己方的律师发文章,更加说明了,就是在恐吓。这根本不是利用司法解决问题,而是利用司法给舆论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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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私信问我死磕派是啥?我大致讲下,传闻08年就开始的(我只看到10年死磕派的案子),有一批京籍律师形成的松散律师派系。这个派系(或联盟)基本上都是北京律圈的(其它地方还真不多见),尤其擅长刑事案件。怎么擅长呢?就是死磕。死磕派的套路是这样的。他们会去接小城市或二三线地区刑事案子(北京上海等地他们不接的,原因在后面),之后大多数案情都是不利于他们(如果案子很好打,就不找他们了,而且他们经常诉求就有些不可理喻的,杀人敢申请有期徒刑)。这时候他们有三板斧。一是招那些老头老太太去法院检察院门口打横幅施压。二是就是这回易辩干的,他们派的律师会相互串联,在微博等网站发文章发案情解读,而且是倾向性很明显,有意带节奏的文章。可不是一个人发,是他们派的律师们一起发,一次发很多文章,然后互相转发。从而形成舆论热度和舆论压力,用舆论去倒逼司法机关,其实就是网络判案。三是买网络营销,甚至故意做一些出格的事让媒体报道,扩大案件和律师自身影响力。

而不选京津等地,一是法学界人士太多,二是其它地区,特别是小县城,会怕舆论压力,这样就可以达到目的。所以死磕派全盛之时,他们中有人甚至号称他打的必赢,怕不怕。他们也成功的赢取了名声,做了几个影响很大的案子。

但13年开始,由于某个事件,死磕派被官方点名批评,几个著名人物被处罚,之后基本就没了声音。

死磕派恶心在于口口声声说维护法治正义,实际上却是在舆论施压,搞幕后动作和不顾当事人利益,甚至违反法律(他们做过伪证)。与其说是律师,倒不如说是演员,名利之心太盛,维护法律之心倒没看见。很遗憾的是,死磕派虽销声匿迹,但其以舆论干扰司法余毒仍在,张扣扣,余欢案等等,都存在一定的舆论绑架司法的影子。而且你看还基本都是京圈的,因为本人不了解京圈,所以不知道是不是风气如此。

不过回到正题,我也见过搞舆论绑架的,但易辩的这次行为,是我自成为法学生以来,看到的场面最轰轰烈烈的。不说了,易律牛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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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一下我为什么抵制肖战

我也很抵制肖战,为什么呢?第一,我讨厌他不断地买热搜和买营销号,你可以去看看,到处都是他的营销号。第二,粉丝控评和无端的辱骂,他的粉丝控评是最厉害,连人民日报都要空瓶,更不用说各个APP上的营销号下面,一群粉丝在控评尬吹。第三,他自己的公关做的太差了,永远是躲到最后,不断利用网络舆论进行施压。包括这回立案,他的团队在干嘛呢?在打信息差,今天你可以去看他的律师,在不断的发文章,实际上是什么?就是想打舆论战。有他们这样的团队,真的是对法律最大的侮辱









user avatar   sui-bing-65 网友的相关建议: 
      

肖战事件最终走到了刑事打击的层面,北京朝阳区公安分局立案的罪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关于这个罪名,包括很多专业人士在内的朋友都大呼看不懂,很多人认为肖战事件中最名明显的行为就是大量的疑似侮辱、诽谤行为,在有侮辱、诽谤罪可以明确规制的情况下,一定要另辟蹊径的选择冷僻罪名,这个操作非常迷幻。

确实,如果不是常年跟踪、研究互联网犯罪的话,这个罪名可以说是相当的冷僻。但这个冷僻的罪名在后互联网犯罪时代可能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必要予以重视

而肖战事件中报案罪名的选择同样有着背后的深意。今天我们就来一起解读:

一、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前世今生。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互联网刑事法律领域一直有着“预备行为实行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长期争论。最终落地的结果就是修正案九加入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支持的人认为两罪的加入形成了互联网犯罪法网的闭环,大量实务中束手无策但罪大恶极的行为可以严厉打击了,而反对的人则担忧,两罪是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次突破,有沦为新时期网络领域“口袋罪”的可能。

其中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就是“预备行为实行化”的刑法实践。

如果上面一段话你看不明白,我们来换一种方式解读: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

假如你组建了多个微信、QQ群组发布大量的招嫖信息且不慎被举报了,公安机关的传统打击手段是调查你是进行了多少起介绍卖淫的行为,每起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收费方式,还要给嫖娼人员制作笔录取证。然后才能认定你涉嫌介绍卖淫罪。

假如没能找到嫖娼男女,没办法证实交易已经完成,那么就存在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问题。而你的行为至多被评价为介绍卖淫的犯罪预备行为,或者是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犯罪预备是可以免除处罚的,那么互联网时代远在天边的犯罪预备就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不处罚了”。

这就导致大量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得以逍遥法外。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后,

情况发生了变化,这时如果你同样组建几个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那么公安机关只要混进你的几个群里,数一数群里加起来有没有1000个人就行了。

如果有,刑拘你。

就是这么简单粗暴。

看到这里你应该就明白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出台让原本实践中很少处罚的犯罪预备行为直接升格成了一定要处罚的犯罪实行行为,而且证据门槛也大大的降低了。

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的刑事打击,这也是为什么我说这个罪名以后可能会影响到很多人。

二、肖战事件中以此罪立案的背后深意。

肖战事件中立案的罪名是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那是不是代表着肖战别无选择,只能用这方便打击的罪名进行立案呢?

并不是。

肖战除了以前文提到的“侮辱、诽谤罪”进行刑事自诉外,还可援引网络诽谤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进行报案。

而且跟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相比,这几个罪名更为明确、立案的难度相对也更小。

(1)肖战事件中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为什么在立案阶段的难度比较大

纵观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中列举的几种犯罪方式: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入眼一看,什么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涉毒貌似都跟肖战事件靠不上边。唯一可以套用的可能就是第(二)中的“其他违法信息”(肖战事件中的违法信息具体是什么,会在下文解释)。

显然这是一种外延广阔的描述方式。“其他违法信”的种类和数量之大是无法预估,且不明确的。

拿这个来说服公安机关立案,显然比拿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罪中明确规定的“恐吓、侮辱、造谣”等有明确依据的法条要难很多。

(2)为什么要舍易求难

定这个罪打的是黑公关的组织者,而不是网络上的言论散播者。

个人判断,这种舍易求难的报案方式一定是在整体评估了公共事件的影响和报案处理的难度后作出的权衡之举。我们知道,侮辱、诽谤也好,寻衅滋事也好,打击的都是在终端发布言论的具体个人。而这些个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做一个群体。

这里面或许存在有组织、有预谋的网络黑手,也一定存在只是为了发表个人意见用词过激的普通网友。

假如以其他罪名对网络群体中的某些人进行打击,那么负反馈一定是群体性的

大量只是在公共事件中出于单纯目的发表了评论的网友们会人人自危,进而对这种刑事手段反感和厌恶,肖战和他的团队将会陷入公众的口水战中。很多明星起诉网友的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种做法非但不能杜绝公众继续发表言论,而且对明星形象的伤害是不可挽回的。毕竟公众对明星的关注、评论与明星的隐私权、名誉权保护天生就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冲突,而现代法律对此种冲突存在有边界的容忍度。

但如果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进行打击,则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明星和公众群体的对立

前面我们提到了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打击的是群组、网站的建立者和信息的发布者,这个罪名针对的是源头犯罪,打击的是黑公关的组织者。

以肖战事件为例,若其立案依据是因为组织者发布了“其他违法信息”,举个例子:

假如黑公关的组织者在群租中发布“X点X分,微博XX的评论区集体黑他。”

这句话本身不能认为是“侮辱、诽谤”的言论,但却是组织、教唆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他人的“其他违法信息”,可以套用进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中,实现刑事打击。

假如案件顺利破案,最终把幕后运筹帷幄的网络黑手绳之以法,那么参与此次事件的普通的公众则会是另一种观感:

从一开始听到立案消息后的恐惧并对自己行为进行审视,到后来发现自己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网络黑手利用。

即实现了一次对网络言论的再教育,又把打击矛头指向了第三方,避免了明星和公众的对立。

这种做法,可以说是对肖战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了。

三、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的深入思考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从好的方面来讲,确实有利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始作俑者,避免了因为证据问题造成大量“漏网之鱼”的现象。

但从另一方面,该罪除了让大量“预备行为实行化”外,也造成了很多“行政违法的犯罪化”。例如,在群组中售卖管制刀具,即便没有任何成交,发布1条信息就构成犯罪。但如果只是在线下出售管制刀具,就算卖了100把,也最多接受行政处罚(此处不讨非法论持有的问题)。

两相对比就造成了处罚手段和行为恶性的不平衡。

此外,由于开放式立法的描述,“其他违法行为”难以区分边界,该罪名又在增设之初就具有补充性的兜底特征,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会否成为网络版的“寻衅滋事罪”,同样值得我们警惕。



如果你对法律心生向往又因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踌躇畏惧;

如果你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遭受过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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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法律和人情的冲突面前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在我们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课程中你一定可以找到答案。点击下面的课程,我在知乎大学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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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qiao-shi-wei 网友的相关建议: 
      

SLS,这个项目什么都推迟,推迟,再推迟,只有试车是提前结束的。 2333333

PS:别的答主有说SLS是鸽王的,你们不要搞篡位,把我詹姆斯·韦伯望远镜置于何地?把鸽王中的鸽皇毛子的科学号实验舱置于何地?[手动狗头]

SLS Block I 构型

如果简单计算一下,SLS Block I 理论最大地月转移轨道运力27吨时的发射质量(忽略整流罩)2497吨,地月转移轨道运载系数1.081%

而被批拉跨的长征五号,理论地月转移轨道运力9.4吨,此时发射质量(忽略整流罩)861.7吨,地月转移轨道运载系数1.090%

是的,SLS Block I 地月运载系数还不如长征五号,用固体燃料就是这样,高比冲分级燃烧循环发动机,高推重比发动机,高干质比都救不回来,不过起飞级固体燃料的比冲劣势影响其实并不大,运载系数其实也没差多少。


SLS的一级发动机也不是史上最强大的,只能说是NASA或者美国史上最强大的起飞推力。


SLS起飞推力 固体助推器 1490吨X2 + RS-25 190吨X4=3740吨,航天飞机起飞时RS-25长时间处于104.5%的工作状态,按照这样计算3774吨,超过了土星五号(土星五号第一级F-1发动机有两个版本,按照自从阿波罗9号起启用的稍微增推版本,起飞推力为3582吨),不得不说,大型固体发动机是真的大力出奇迹。

SLS固体助推器试车,长得和航天飞机助推器差不多,但增推了几百吨

相比之下,苏联发射过2次的能源号运载火箭RD-0120X4+RD-170X4起飞推力3547吨,甘拜下风。

但N1运载火箭靠30台NK-15火箭发动机,起飞推力达到了4633吨,迄今为止一直保持着运载火箭起飞推力的世界纪录。当然四射四败的实战记录让人有点不好意思提起它,但它的确是记录创造和保持者。

目前正在研制的重型运载火箭起飞推力最高的将是SpaceX的星舰,一级28台猛禽,可以提供225X28=6300吨的起飞推力。

起飞推力第二高的是长征九号,一级和助推12台YF-130,提供5873吨的起飞推力。

(超)重型运载火箭排排坐,目前有重型火箭计划的也就中美俄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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