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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发文「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随后又删除,这一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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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在比较学术的法律语境下使用是没错的。但如果作为普法文章,这句话有歧义,不应该这么说。

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区分这几个法律概念:
第一,民事权利按其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种: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其中,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民事主体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对于形成权这种权利来说,只要权利人行使形成权,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化。离婚请求权虽然脸上写着“请求权”三个字,但它实质上符合形成权的定义,因而离婚请求权属于一种形成权。
第二,形成权按其行使方式来分,可以分为两种:形成诉权和单纯形成权。其中,形成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只能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不提起诉讼,而直接以通知的方式来行使的形成权。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诉权。
第三,诉权可以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注意,这里的“诉权”跟前面说的“形成诉权”不是一个意义上的概念)。其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权利(起诉权)或者参加审判程序的权利(应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权利(胜诉权)。如果一个人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那么他就会败诉。

区分完上述几个概念,我们再来看看这篇澎湃新闻《山东高法称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律师:荒谬》。其中,山东高法公众号引起热议的文章标题是《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而文中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信金国的说法是:“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其实,山东高法公众号说的“请求离婚”和信金国律师说的“请求离婚”是两个意思,一个是从形成权的角度说的,一个是从起诉权的角度说的。

首先,我们来看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说的“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里的“请求离婚”,从文章全文来看,并不是说的起诉权意义上的“请求离婚”,而是指形成权意义上的“请求离婚”。它的意思其实是:“出轨不必然产生离婚请求权”(注意,刚刚说了,这里的“离婚请求权”是指形成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离婚请求权产生的条件。其中第二款规定了一个比较抽象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了比较具体的条件,例如第三款第(一)项的“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二)项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而在《民法典》的规定中,确实没有明确把“出轨”作为离婚请求权产生的法定条件。山东高法公众号这篇文章想说的其实是“与他人同居”会导致离婚请求权发生,但“出轨”不必然导致离婚请求权的发生。换句话说,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的意思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可以直接写“由于张三与他人同居,所以判决离婚”,但是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中写,“由于张三出轨,所以判决离婚”。
当然,山东高法公众号没有把话说完。事实上,“出轨”可以作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证明。如果法官确信出轨已经导致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还是可以判决离婚的。因此,法官虽然不能写“由于张三出轨,所以判决离婚”,但是可以写“由于张三出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决离婚”。这也正是山东高法公众号“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中的“仅以”的含义。意思是不能只说出轨,还得说感情确已破裂。

接着,我们再来看信金国律师说的“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很明显,信金国律师这里说的“请求离婚”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因此,山东高法公众号说的“请求离婚”和信金国律师说的“请求离婚”是不同的意思,二者没有冲突,各自在各自的语境下使用。

正如我在开头所说的,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在比较学术的法律语境下使用是没错的。意思是你必须看得懂这篇文章是在讲离婚请求权这个实体权利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在起诉权利或者别的什么内容。也就是说山东高法公众号的文章是一种比较“文绉绉”的表达方式,可以用于法律人内部学术讨论,但是不宜作为普法文章,否则可能会因存在歧义而引发争议。我国《民法典》在“离婚请求权”这种形成权的条款中也并不会像山东高法公众号这样表达,只会在请求权的条款中使用这种表达方式。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类似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就会使用山东高法公众号这样的表达方式。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一、重婚。……”。这里的“请求离婚”,意思跟山东高法公众号文章中的“请求离婚”就是一个意思,不是类似信金国律师说的“请求离婚”那样的诉讼权利,而是指实体权利。


这里既然说到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就多说一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其中有规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这也是大陆地区《民法典》与台湾地区“民法”的一个区别,大陆地区《民法典》不将“出轨”作为离婚请求权发生的法定条件,但台湾地区“民法”将“出轨”作为离婚请求权发生的法定条件。


user avatar   feng-kuang-shen-shi-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很久很久以前。

帮法院做过一套系统,就是离婚相关的。

这套系统是为了好套打。还是用VB写的。

当时这套系统要求,比较灵活点。让工作人员能够从各种选项里选一些句子,到主要内容里。

排第一的是:

感情不和。

里面真没有出轨……


现如今,婚姻法等都归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

要申请离婚可以参考王宝强的起诉离婚。

归到一句话就是,马蓉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文章指出,出轨的证据仅证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诚行为,但是没有证明你配偶与他人同居,更没有证明你们感情破裂,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说到底,就如同王宝强离婚一样,判离婚没问题,但是王宝强不能因为马蓉出轨而多分到财产。

另外出轨跟与他人同居是不同的概念的


user avatar   sean-yenan 网友的相关建议: 
      

哎,对于高法这个层面的机构来说,说话是需要字斟句酌的。

如果你说:

按照目前的法律,仅仅是出轨,就算起诉离婚,法院不会立即判定离婚。

理解。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这是现行法律。

至于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调整,都有讨论空间。但对于一个官方公众号来说,这样行文是安全的。

但是你说:

不能仅以 “出轨” 为理由,请求离婚。

这个就太有话题感了。甚至可以说太自媒体味道了

网友感情是朴素的,一方出轨了,另一方连「请求离婚」的权利都没有。搁谁也不乐意听这种话。

何况你还是法院的机构账号……


为什么山东高法会发这种内容?

原因很简单:

  1. 不生产内容,做内容的搬运工;
  2. 没有懂互联网内容的内容审核。

回到实际问题上,其实就是国家机构的微信公众号运营小编的培训机制。

其实,在不少机构里,新媒体运营岗,都没有一个完整的编制(Headcount)。

很多时候,这些小编们甚至不一定是全职的新媒体运营,可能就是临时从高院里抓了一个比较年轻的新同事就上了。

小编们没有写稿能力,就算有,也没有持续生产稿件的能力,却被压着每天要发一篇内容的要求,满世界找稿子完成 KPI。

这篇内容去年就已有类似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最近也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该文章,后又删除。

你看,山东高院都不是第一个抄的,甚至不是第一个抄这个内容的高院公众号……

你指望小编能自己在互联网上研究舆情?

不可能的。

自己的活还没干完呢,看时间来不及了顺手从其他地方搬运一篇稿件。根本没有思考过,以官方身份发出这样一篇稿件意味着什么?会带来怎样的情绪反响?

这篇稿件只要稍微改改,就能成为一篇有价值的自媒体稿件,比如:

1)标题换成:对象出轨,还没法离婚?怎么办?
2)文章框架先从法律角度出发,讲讲为什么法院不能判离婚;再从证据收集角度出发,给受害人一些靠谱建议:怎么收集证据等
3)配合一个现实案例,讲讲被出轨一方是如何通过收集证据成功离婚的。

但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这篇稿子肯定出不来:

  1. 所需知识量,可能不是一个高院小编可以写出来的;
  2. 如果高院公众号有审核机制,「教人离婚」的文章未必能过审。

user avatar   yhhlawy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文章发布以后,我在第一时间就研读了,文章的核心意思是:仅有出轨证据,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大家都知道,出轨并不等于婚外同居。司法实践上,仅有出轨的一些零散证据,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确实不大,所以文章本身没有什么问题。

那问题出在哪里?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争议呢?

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此专业的机构,文章的标题却犯了最最基本的错误!

“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这是哪门子的规定?

怎么就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呢?难道夫妻感情确系破解的证据不够充分,诉权也要被剥夺吗?

以上,请各位细细品味, @山东高法 以后可不要学那些标题党啊。


user avatar   jason_wang_2018 网友的相关建议: 
      

关于离婚,老罗在很早的时候,有段语录很经典,以下是引文:


很多去拉斯维加斯赌博的人会想要离婚,于是,作为全世界最替消费者着想的城市,它及时推出了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快速汽车离婚通道。


到了这儿离婚的人甚至不用下车,坐在车里,这里有个小窗口,跟卖快餐似的,两口子把证件扔进去,里面看都不看,咣咣一声,再扔出来。

然后,里面的工作人员伸着脖子往车后边喊:快点快点,下一个。这时候,请注意!手脚一定要利索,要不后面的司机就开始骂娘了,咣咣摁喇叭:快点快点,还他妈让不让人离婚了?


非常的迅速有效,老俞每次去美国赌城的时候哪,他都不怎么热衷于赌钱,他很精,不会去玩这种东西的。他总是跑到那个离婚通道那儿,流着哈喇子看上半天,回来给我们绘声绘色地描述,每次说的时候都很失态的说:太方便了!太方便了!!


尽管老俞目前没有离婚的打算,但是知道世界上有这么一个可以如此迅速的快速有效离婚的的场所,我们毕竟觉得生活美好了一些,是不是这样?


嗯~~没同感是吧?听听我的话,不是说离婚本身让我们觉得生活美好,而是当你已经决定离婚的大前提下,能够如此的迅速的有效的离婚,是不是说明生活美好了一些啊?还是没有同感,你们是不知道离婚有多难?是吧,我见了太多了……


两口子要离婚,吵架吵了三年,不停地吵,实在过不下去了,对大家都没好处嘛,所以大家想清楚了决定离婚。

决定离婚后跑到MZ局去,什么结果?

……

被举报,建议修改了,你们自己去找音频听吧。


user avatar   song-cheng-jun-92 网友的相关建议: 
      

以后可能要出规定,身体不适,不能成为不同房的理由。

这就是满足你们想要被管的愿望。


user avatar   mao-ying-bo 网友的相关建议: 
      

提高离婚门槛,离婚率下降的同时,结婚率也会下降。


user avatar   NewSeanGuo 网友的相关建议: 
      

还选个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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