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局小了啊,应该说损失了五个亿
经常看到什么,啊堵车了,签合同赶不上了。
现在又什么停电了,合同签约失败了,损失几百万之类的。
我在想,这些都是在和处女座的甲方做生意吗?
是必须精准到几分几秒,必须签完,否则不生效,并且还得是甲乙双方一起签。
据我所知,我们集团横跨亚非拉欧,每天处理这么多合同签约,不论是老外还是国内的合同签约流程都是这样的。
首先,双方拿个草稿回各自的公司,组织内部合同评审。
然后,双方一起谈一谈合同的条款,这个时候免不了吵吵闹闹。
最后,定稿各回各家,各自走各自的流程,然后大概率是一方没通过,又得在谈一次。最后一方把合同签盖好了,邮寄给另一方,另一方在邮寄给对方。
Pls:合同谈判,不是甲方扔个合同,乙方你签吧,你不签滚蛋,当这是封建王朝的土皇帝呢。
合同的标的,和乙方动用的资源成正比!
省长、市长、国家领导人出面的都非常多,还有各种xx们,商业的事情非常复杂。
那么线上有没有呢,也有,不过大部分都很少。一是线上签约很麻烦,二是重要的合同都有签约仪式,不重要的完全不缺这点时间邮寄。
有没有遇到甲方说这说那,向电视剧里演的一样,最后说合同不签了之类的呢。
有,我们甚至遇到,甲方说你们骑缝章不清晰,合同不作数。这个也不像电视剧里演的那样,合同就完了,而是由公司法务部出面,要么打官司,要么在沟通。
重要的,大型的商务洽谈,很多时候都会持续大半年,光合同细节都要谈十几轮。这期间甲乙双方的成本都很巨大,最后到老板出面其实就是走个过场。
说一千道一万,这种事说白了就是本来就谈不成,对方搞了个三家议价,本来就不想给你。你正好不在线,那就说你无异议,甲方定个了他的意向单位。
正好这个人,以这个理由,给公司反馈,免得自己背锅。
这其实是一个民法题。民法典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其实是有限定的,一般不能无限追责。
正如有些回答所说,既然客人可以索赔500万,那理论上也可以索赔5000亿,因为性质是一样的。
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上有一个标准——可预见性标准。这个标准最早是法国人提出来的,法国学者波蒂尔在《论债权》一书中提出: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这一标准在我国民法典上的表述是: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酒店方在与客人签订服务合同时,能否预见到客人可能利用酒店签订巨额合同?这其实是不太可能的。从逻辑上说,一般签订这种合同都是保密的,客人也不可能告知酒店将要签订这种合同,以及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个案子除了要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以外,还需要用到的规则是违约行为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判断规则以及损害有无的判断。
可预见性分析的前提是,损害500万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因为酒店方违约导致。
但是,存在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存在损害三个前提,本身就值得怀疑。
我们通常认为酒店应该提供照明等服务,即酒店有必要保障电力供应。但是具体的合同是怎么样的?有没有将停电排除在违约行为之外,这是不确定的。
换句话说,也许入住协议中约定:考虑到电力紧张,本酒店不保证随时供应电力或电力供应属于电力部门的职责,本酒店无义务保障供电。那么此时,酒店停电,可能就不属于违约行为,因为酒店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上,可能也不成立。如果客人要签订一个重要的线上合同,应该是准备充分的,网络问题必然是考虑的重点问题。如果依赖酒店的网络,而没有备份方案,明显客人也有疏忽。
如果真的是如此重要的线上签约,我相信双方必然十分慎重,不可能因为短时间的网络断线而中断交易。如果真的遇到酒店网络断线,双方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沟通下一次签约时间,从而弥补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即使存在损失,这种损失跟酒店是否存在紧密的因果关系,是值得怀疑的。
最后再说损害的问题。上面已经提到,这么重要的合同,其实短时间的停电,不可能造成双方签约失败,进而损害是否存在,值得怀疑。这里主要谈谈损害的证明问题。客人要如何证明已经造成500万的损失?我对此非常怀疑。
综合来看,我认为客人纯属讹人,酒店报警即可。
这是一生唯一一次专升本应届生机会,错过就没了,被锁在酒店厕所16个小时。
这严重程度比500万合同重要多了,你合同停电也就是当时没签,第二天再签或者过几个小时再签就行了。如果第二天人家就改注意不签了,那只能说明你产品质量不过硬。
你500万合同没签不是因为停电,你丢了500万,这是两码事。合同只是一个约定,你不能说当时停电了,产品和钱都丢了,合同是合同,钱是钱。
合同没签就说损失500万这是不合理的。
真正成立的就是上边新闻里那个可怜的高考生,一辈子的事酒店才赔那一点点钱。
1、客人与酒店之间开成服务合同关系,客人有支付房款等义务,酒店有提供客房及用电服务等义务。
2、酒店突发停电,酒店构成违约,客人有权要求酒店承担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上述条文中的预见有三个要件: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二是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4、因停电,客人可以主张要求退房退款等,问题中主张的线签合同的五百万损失,不属于损失赔偿的范围。
我教给你一个反杀的办法:
听他提出索赔500w以后,让酒店老板带着高龄父母过来直接晕厥,反向索赔1000w,不给钱不起来。
我是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
可以说当今中国警察普遍羡慕美国警察可以采取暴力手段绝对的镇压不法分子。
但是,不得不说,这次这位美国警察,太过分了,不仅是过分,而且我的理解是那已经构成了犯罪行为。那黑人已经制服了就可以正常上拷带走了,没必要一直压着脖子压那么长时间。没能置身其中不知现场那美国警察的所思所想,反正我个人挺不理解他为啥那样干的。
只能说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行业,只要是人的社会,都有像样的也有操蛋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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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统一答复评论中有些人质疑的我所讲的羡慕二字。
能够出现这种质疑在我料想之中,因为中国警察也有过过分的时代,据我所知就是在七十八十九十年代,就如同地痞流氓,看谁不顺眼就能打谁对老百姓而言没王法可讲,那时候的警察说好听点可以说是威风凛凛说难听点儿是横行霸道。
但我想表明的是,时过境迁,现在的中国警察无论是受舆论约束还是因为法治社会建设制度规范都已经变得逐步文明与规范起来,起码我认为从我们现在开始从公安司法院校毕业参加公务员考试考进来的新一代警察已经具备新的面目,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个行业内目前仍然存有历史的顽疾,仍然存在着臭虫,但我已经讲过无论什么行业都有操蛋的吧,这是个人问题,不是群体问题。相比之下,拍拍良心看,现在的整个警察队伍比照曾经确实过分的年代是不是已经是天地之别,问问曾经真正挨过曾经年代老警察欺负的中老年人就知道了。
为何会说起羡慕,因为警察每天面对的人群,大多是三教九流之辈,没有武力加身,很多事情在处理上警察显得软弱无能,说白了,好人谁没事儿上派出所转悠啊都忙着自己的生活呢,警察打人这句话,我们常常听到,但是但凡有点脑袋的人都能想明白,警察会闲着没事儿干把那在家里消停待着的遵纪守法的人抓起来暴揍一顿吗?
以上言辞不免更会有人质疑,请允许我解释,武力,当然不可滥用,我所说的羡慕不是羡慕美国警察的随意滥用武力,而是在合法范围内准许在对方不听从警察指令时动用武力,现在确实有人民警察法赋予了相关权力,但实践中现在的中国警察并不能或者说不敢执行人民警察法里的所有权力。拿防疫工作举例,卡口的工作人员在让出入的人员扫码登记时,就会有不愿意配合的人,然而这些不愿意配合的人可会知道工作人员的所做所为是为了整个社区的稳定安全,因为这整个社区包括了这名不愿意配合的人啊,在这个时候是否应当对其进行武力控制来保障其他居民的安全呢。同理,警察盘查也好,调查也好,总会有那些不愿意配合的人,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没问题所以警察不必要对其进行盘查所以就不配合,而警察当看到对方不配合时会以什么视角审视,难道要说谢谢您的不配合吗,万一这不愿配合的人真背着案子呢,那便是对更多的人民群众的不负责任。因此,我要说,民众的素质如果真正达到了人人互相敬重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文明程度,要求警察绝对文明不要有暴力举动,一点问题没有,一味强调了警察不该暴力执法而分毫不过问被执法对象自身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看问题的角度些微的片面了些。
请注意,我说羡慕里的那句话尾巴实际已经表明了,羡慕的是暴力手段对不法分子的镇压,可不是对遵纪守法的百姓也要肆意妄为。例如像给群众办个身份证居住证之类的业务,警察当然应该热心服务。但当面对泼皮无赖时,还要笑脸相迎,得来的只有蹬鼻子上脸,警察都不怕了,您们认为这些无赖还有谁管得了。
列位存有异议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教诲。言辞中犀利的同志们,谢谢您们的敦促。
让我知道当警察,需要吾日三省吾身。
还想要质疑甚或是骂的您们,若是能让您舒服,骂两句无妨。我不算您辱骂警察。不过是,道不同不相为谋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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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22:53 出警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