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理由千千万,违反法律全扯淡!
接着 @王瑞恩 大佬,继续聊企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制定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要求,即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协商,并且制定完后进行公示。
上述法律规定称之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
规章制度还要符合「合理性」的原则。
今年1月1日,随《民法典》一同生效的N多司法解释中,最高院也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进行了统合梳理。
其中就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还需要遵守「政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政策规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红头文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可以理解为「政策规定」。
公序良俗当然也可以属于「政策规定」的范畴。
在本案中,企业打着「员工健康」的旗号,行「降低工资」之实,明显有违「合理性」原则。
所以,即使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这个扯淡的规定,亦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咱们首先明确一点:企业并不具备对员工的罚款权。
曾经有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允许企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罚款,但 2008 年该条例已被废除了。毕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员工跟企业是更加平等的主体,而不是行政层面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不过,公司可能采取更加打擦边球的方式来执行「工资回收计划」。例如,要求员工「自愿」贡献所谓的团建经费、假借绩效工资的名义扣除奖金等,宣称公司并不是在罚款,而是将身材管理纳入绩效工资体系,这都是企业规避罚款问题的骚操作。
至于问题中的事件,我觉得当事人还有得一争: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方式可能并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假如公司说,我这个《关于开展员工体型达标活动的通知》并不是要罚款,而是在制定一种薪酬制度,体重超标扣奖金,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一关于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到底是否经过了协商,制定过程是否合法呢?我是深表怀疑的,劳动仲裁见真章。
当然了,不喜欢劳动仲裁的朋友,也可以选择舆论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