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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维权躺道闸杆下被路过男子碾死,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引争议,如何看待此事? 第1页

     

user avatar   cheng-feng-po-lang-de-ye-ye 网友的相关建议: 
      

几年前吧。我有个朋友,早上6点多去打球。然后在封闭式快速路上,撞死了个骑电动车的装修工人。那条快速路上是不让行人和电动车行驶的。而且他没有任何违章,没有超速,没有酒驾,但是执法部门的意思是,死人了肯定还是要担责,要赔钱,你们自己去协商价钱。

然后他想着承担一部分责任赔个几十就算了,对方不依。受害者这边就弄到媒体去了。最后故事就成了,某某上市公司老板的弟弟,一大早开着保时捷撞死了个无辜且要养一大家子人的贫苦老百姓。后来传着传着就成了,富二代早上从酒吧刚出来喝醉了撞死了个贫苦人。后来越闹越大,执法部门的意见成了你赶紧解决,不解决要实刑。后来没办法只有赔钱。而且还赔的不少,他这个赔了280多。

然后差不多的时候,间隔几个月吧。我另外个朋友,也是差不多的情况。在隔壁市撞死了一个人,赔了80不到。我想最大的原因可能就是他当时开的车是辆大众。

然后还有个类似的事。我认识个人家里房子外墙处理,找了几个人来弄,摔死一个人,赔了120。后来有次吃饭听我另外个朋友说,他认识个做外墙的包工头,跟着他做事手底下人死了就赔了30几了事。

同样一件事,你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可能赔的金额就不一样,这本来就很奇怪。


user avatar   bai-tao-14-21 网友的相关建议: 
      

个人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就像驾驶人说的,他有错但他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我看了采访视频,嫌疑人他说:

走了这条路大概走了有十年左右了,也没出现,这个区域没有人在这走过,也没有说在这躺这个地方

也就是说这个地方本不应该躺人或者走人,这就是给车走的。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前提是嫌疑人有注意义务有注意能力,那么按照常理来说应该有注意义务吗?

不应该!

因为就不应该有人躺到那里去!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驾驶人本身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对路面状况判断的义务,这是每一名车辆驾驶人都应该做的。

但是,回归到当天,嫌疑人自己都说开车一过来就看到了一张警车和四五个人,也就是说他注意了,他排除掉了警车和人的影响。

我们看监控视频,嫌疑人驾车右转过来的时候是贴着一名警察的,该名警察还有一个下意识走动避让的动作。

也就是说,他第一时间注意到了身边的行人,排除了干扰,但是因为右转的视线被车和家属以及警察拦住了,在车头甩过来之后就来到了闸杆下,而此时死者又正好正正的躺在闸杆下,同样是视野盲区。

所以在司法机关模拟的时候,都在判断右转是否能看到,而模拟人员自己也说了:

很勉强能看到三分之一、四分之一

要知道这种模拟是很刻意的,这种刻意并非我们一般驾驶人应该有的注意义务,是在拔高注意义务。

而且,不论再怎么模拟,都无法完美还原当天的情况,我们无法在事后对案件进行假设。

那么虽然这个案子不像三门峡这个一样,完全看不到。

但是结合警察在场、单位院内,车辆入口,人员躺在地上种种因素,实在不能认定这属于过失犯罪。

最后我想说,我们一些行政单位的执政水平太差劲了,这本是可以避免的意外,只要有人站在老人身边,安抚也好,劝说也好,或者单纯的疏散车辆都不会造成这一幕。

哪怕不安排人员,设置反光锥桶、或者暂时停止使用该闸杆,都能避免意外发生。

但硬是在五名警察以及家属在场的情况下,让意外发生,这真是感慨良多。


我是
@白韬律师 ,一个专业而有温度的律师,点关注不迷路。

电话(微信):13708732189

写于2021年12月17日晚


user avatar   yun-cai-bao-feng-wu 网友的相关建议: 
      

张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虽然有错,但没罪。

这对于自己来说,就是一场无妄之灾。

张某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拘。
后来,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半。

张某不服。

张某认为:

1.老人躺在门禁道闸下这种危险的地方,应该负最大责任。
2.门口的警车、人群影响了视线,干扰了自己的判断。
3.门口看热闹的人群也没有提醒自己,导致悲剧发生。

中午1点50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

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

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老人躺地上是“故意为之” 门卫等不处理不警示也应担责

“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因此,此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

另外,在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情的警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所以警方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user avatar   jiang-wei-73-13 网友的相关建议: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

至少一点还留有余地,取保候审没有批捕。说明检察院也没有把握定罪。

为啥拖这么长时间呢,从取保到起诉约2年,建议刑期也是2年半,一般情况下过失致人死亡上限3年,再往后拖说不过去了

事情还有一定回旋余地。法院判无罪检察院不必担责,死者家属闹就是另一回事了

上庭审了,就是双方要硬刚了

某研究院工作人员,法律层面至少不是文化层次不高的货车司机(我可没说具体参考的哪个案子啊)那么好拿捏


user avatar   nsyncer 网友的相关建议: 
      

家属赚了钱,还解决了养老问题,顺便还能讹一笔。

单位解决了多年的老问题,顺便少发一份工资保险,一点就可以打发走多年的灾星。

啊,这真是一场双赢的结局。


user avatar   chi-you-64-99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一说一,其实性价比最高的4K蓝光播放设备很可能是二手xbox


user avatar   kingofzoo 网友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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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 avatar   UNSC711 网友的相关建议: 
      

去打游戏


user avatar   he-he-da-31-26-67 网友的相关建议: 
      

深圳房价的天花板不是一个价格,而是一种状态。

什么时候,中国的发展基本到位不动了,深圳城市到极限了,大家不愿意来深圳了……那个时候,自然房子就到头了……否则,全中国的财富、人才、资源向着一个小地方集中,就是房子都是空的,也不可能便宜下来……


user avatar   liu-yun-78-52 网友的相关建议: 
      

我刚做完癌症手术治疗,就遇到三个严重问题:


在山东省立医院做宫颈检查,检查完医生啥结果也不说,过了几天来取了tct报告,显示正常就回家了。

一个月后阴道流血来找医生,医生才告诉我还有一张活检结果没取,取了后发现是特殊类型,恶性程度最高的癌,生存率低。

我才发现当初门诊医生就知道有菜花状肿瘤,却没告诉我。医院既然发现特殊类型癌一个月了,竟然不通知病人!这种癌一个月就有可能从早期变成晚期,而且取报告的病理科小姑娘态度非常敷衍,你多问一句都不想搭理你。

如果当初门诊医生告诉我可能是癌,如果病理出来后第一时间通知我,我可能会提前一个月做手术,生存率不至于这么低!脉管已经有了癌栓,浸润超过2/3


我在山东省立医院做的手术,病理的免疫组化p53结果竟然是错误的!已经过其他医院多个病理科主任确认。这么大的医院,免疫组化都能搞错,真是不敢想,到底是不是关系户在里面混啊? 这是我的p53照片,正确的结果应该是野生型

另外,我的病理拿到山东省肿瘤做会诊,也没有看出来p53有问题,呵呵。


我到山东省肿瘤医院找一位妇科主治医生做放化疗,我很谨慎的不敢多问他问题,生怕烦到他,即使这样他也不怎么搭理你。

中间因为报销的原因要去另外一个城市打免疫再回来继续治疗,已经提前跟他说好了,但是回来后短信也不回,电话也不接,资料也不给你(我的一些资料他还拿着,比如基因检测报告等)。

这医生脾气真够大的,连我的p53错误都没看出来,去另外一个医院人家一眼就怀疑有问题(基因检测tp53无突变)。

既然医生不接我了,我只能到妇科其他医生继续放化疗,可是人家一看是冯医生的病人都不接我(说怕影响不好),让我只能回去找他,被迫无奈,我只能转院放疗。

得了癌症,才知道现在的医院有这么多问题。如果当初门诊医生就告诉我有菜花状肿物,可能是癌,我可能提前一个月手术不至于这么重。


加了病友群,发现不少病友的病理报告分期不对。比如有淋巴结转移的宫颈癌应该是三期,但上面却写一期,病理科不应该是很严谨的工作吗?无力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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