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仅因为被害人的谅解,就放弃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具体展开讨论下:
1、刑事案件大多属于公诉案件,是国家在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者发起的诉讼,而不是为了帮助个人实现复仇。
即便是自诉案件,其背后的罪名也是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而不仅仅是私人恩怨。例如,较为轻微的诽谤行为,只是个人对个人的民事纠纷;但当造谣诽谤行为极为严重,侵害了社会进行有序公共讨论的秩序,那么就已经不再属于私人纠纷范畴,而需要国家出手。
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好回答问题了:我被人打了左脸一巴掌,我自己觉得,其实右脸再给打一下也无妨。但我的个人价值观不能代表全社会,立法者认为,社会上大部分人是不愿意被打脸的,因此要试图阻遏这种行为,这不能凭我一个人的喜好来定。
2、延续上一点,如果仅仅基于被害人谅解就放弃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可能会将社会置于危险之中。
以美国 2011 年的数据为例,有过犯罪行为者,约 43% 在刑满释放 / 假释 / 开始服缓刑三年之内再次犯罪[1]。而在国内,由于统计口径不一致,重新犯罪率比较难以估计,一些地方零星的研究显示可能在 10% 左右[2] (因为我们对违法和犯罪行为有所区分,可能导致了数据上和美国较大的不同。)
对于有一次犯罪得手经历的犯罪者而言,由于获得了更丰富的「经验」,锻炼了「胆量」,如果不经过矫正即马上重返社会,对于公众的危害将会显著高于普通人。仅仅依赖被害人的谅解就不进行矫正工作,是对社会整体的不负责。
3、被害人的谅解有可能基于欺骗、胁迫、经济压力作出,并非真实的意愿。
当年在做家暴案件被害人服务工作时,我们遵循着一条原则:一方面尊重被害人表达诉求、对量刑提出意见的权利,另一方面不能完全依照被害人的意图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实践中,出现过太多家暴被害人处于一时心软与施暴者和解,重新回到一个屋檐下,然后二次受到伤害的例子。这个时候,刑法作为国家公法就开始发挥了父权主义的一面了:我不要你觉得自己没问题,我要我觉得你安全了再说。
类似地,在其他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被害人被施加压力,违背真实意图而作出谅解的情况,被这种「谅解」牵着鼻子走,也无助实现公正的结果。
综上,从应然的层面来说,被害人的谅解是在量刑中的一个考量因素,但绝对不应该成为具有一票否决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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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一下自己新推出的盐选专栏,希望能从争议案件的探讨中,帮助大家产生更多角度的思考:
刑事案件,起诉方叫公诉人,来自于检察院,国徽挂在脑袋上呢!
受害者又不是原告,哪来的资格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