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没有人挑战这类收费的法律依据,但状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不出意料的以失败告终。
上海收取“入城费”的收费依据是2000年5月起施行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上海市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
这一规定曾受到法学博士李刚(嗯,叫这个名字的也有好人)的挑战。李刚在2009年以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未依法披露收费公路信息和违法收取贷款道路建设通行费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是:收费项目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把并没有利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捆绑在一起以及没有通行在贷款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捆绑在一起,这是在收取“乌龙钱”。而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4月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但一审法院判决:
《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并未违反上位法规定,符合公共利益。该收费方式有利于城市交通秩序的顺畅,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之前李刚曾经在天津起诉状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也以类似理由败诉。
更新:感谢@大山提醒,上海2012年已取消征收“入城费”。
据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随着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服务落实惠民措施,切实降低交通运输和公众出行成本,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