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题主眼光很锐利,发现现行法的怪异之处。
我认为这个问题只能修法解决。
1.现行刑法对于拐卖类犯罪的惩罚过轻。实质上个人认为,出卖也好收买也好,拐卖作为一个非常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也作为一种奴役自由人的犯罪,同时几乎必然伴随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强迫劳动情节的犯罪,应该是一等一的重罪才对,个人认为起刑应该要有10年,至少不应当轻于强奸、抢劫罪,不然就很荒谬,我把一个人奴役然后反复强奸+抢劫的量刑,还要低于我单单一次强奸和抢劫,难道是办了会员卡,量大从优?
但是现实就是这么荒谬。
现在如果被拐卖到山村,很多时候你必须把一家人全杀光才能摆脱犯罪分子的控制,否则你永远无法恢复人身自由和性自由,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定为正当防卫。但是没办法,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既过于苛刻,又缺乏必要的解释,很多时候你必须是个法学博士才能正确地正当防卫。
2.家暴问题上,我国有一款神奇的罪名,虐待罪。
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比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翻译一下:长期折磨亲人,折磨死了最多7年;打陌生人哪怕一下,打死了打残了就有可能死刑。
我觉得最初提议这个条款的人不是蠢就是坏,他鼓励人民群众家庭内部矛盾自己消化,对待亲人可以像冬天一样寒冷。
然后回到题主问题,这两条恶法有没有针对女性呢?我觉得立法者未必有主观上压迫女性的意图,但至少欠考虑。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很多法律法规都相当尊重女性,包括毛主席说“妇女能顶半边天”,建国第一部就要把婚姻法搞出来,保障妇女自由婚恋的权利。刑法立法者这两条应该不是故意针对女性,而是欠考虑的结果。
以拐卖而言,揣摩立法原意,可能在当时,由于社会阶级还比较扁平,贫富差距也小,城市人口很少,拐卖一般是从农村向农村拐卖,对于被拐卖妇女而言,直觉上看并没有造成生活水平的显著下降和社会层次的破坏(大白话:反正嫁到哪家都是生娃做饭洗衣服),也正因此被拐者也不会有多严重的反抗,所以立法者想当然地认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由于成文法的惯性,后面的97刑法也没有大幅修改,而是几乎沿用。
但是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在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贫富差异的显现,城市女性或者富裕农村女性被拐卖到落后乡村,就会成为一个深重的灾难,意味着人权标准的降低、社会关系的破坏,甚至是人生的毁灭。欠考虑的恶果就暴露了。
现在的问题在于,无论是拐卖类犯罪还是虐待罪,还是正当防卫,不论当初立法时有无恶意,也已经实打实地变成了恶法,因此该修改了。
虐待罪可以直接删除,对家庭成员的伤害直接按故意伤害定罪即可;拐卖类犯罪应当加重量刑;正当防卫的门槛应当大幅降低,在情势紧迫或别无他法的情形下,一般人的自我人身保护、或者对抗人身犯罪的行为,只要没有主观恶意,并且只要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即使时机稍有偏差,无论对犯罪行为人造成何种结果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