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微博上曾写道:
有一位律师同行说的好“倘若不起诉,就会让知网误以为文章可以无偿使用”。
老教授赵德馨和苏少之起诉,为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维权开了个头。
知网做的生意就是基本无偿获取资源,而后高价售卖资源,说是巧取豪夺,然后高价出售文章下载的手段也不为过。
过去人们不太计较,或许是基于知网具有一定公益性,然而当作者要在知网上看自己的作品都要被收费,便引发人们对于知网是否获取著作权授权和售卖资源的合理怀疑。
苏少之评论“自己这边是得到了赔偿,那么其他人呢”,中国知网现在的道歉就如掩耳盗铃,明眼人都看出他的策略不过是安抚起诉的,压制还没起诉的,这套路其实完全跟版权流氓里面的视觉中国一样。
吐槽归吐槽,详细而言,背后有着值得研究的著作权问题(按:此部分4问题分析系来自于华东政法大学吴俊儒的分享《吴俊儒:提供论文下载,“知网”法律风险“知”多少?——从赵德馨教授诉知网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谈起》):
“1.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就赵德馨起诉知网案,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知网”软件上登载了与赵德馨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赵德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通过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子版涉案作品的方式,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作品,属于典型的网站经营者将数字化作品置于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赵德馨作为每一篇文字作品的署名者,可以被推定为作者。知网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侵犯了作者赵德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知网刊登论文是否构成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并不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故对被告辩称其构成法定许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在作品刊登后,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其他报刊无需获取授权即可转载、摘编刊登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报刊转载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而产生。然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主体仅为“报刊”,而知网作为网络数据库,本质为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平台,其性质难以被认定为“报刊”。其次,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只适用于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并不适用于网络与报刊以及网络与网络之间的相互转载。对于网络转载而言,仍应当取得权利人明确的许可。
3.作者许可与知网有合作关系的期刊出版,是否等于向知网授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投稿须知中该条款不能视为原告与杂志社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达成合意,该条款不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
在本案中,作者赵德馨与知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亦不存在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授权。然而,仅凭期刊的稿约中所载明的:“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条款,能否视为作者对知网进行了授权或许可期刊进行转授权?对此问题,首先应当考虑“稿约”的性质。现实中,稿约系由期刊方向不特定作者广泛发出,并且在收到作者来稿后,期刊显然具有筛选稿件进行出版的权利,因此稿约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具有“一经作者来稿即成立合同”的法律拘束意思的要约。对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显然并不当然地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其次,由于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可能因未与作者协商而被认为未订入合同,亦可能因为不合理地限制了作者的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最后,仅仅依据稿约中的该条声明,也难以认定作者就转授权使用方式、使用报酬、授权期限等达成了明确的合意。
4.知网提供付费下载的事实对本案有何影响?
学术论文的传播属于著作权法鼓励的优秀作品的传播。为此,著作权法上还设立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则,鼓励了一般公众出于学习、欣赏目的对已发表的论文进行使用的行为。然而,知网将海量论文上传至数据库后,为用户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纯粹为个人目的进行的合理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对论文进行的复制和传播。因此,知网作为商业主体的属性或许是本案法院旗帜鲜明判决侵权的关键性因素。同时也是法院在确定判赔数额时,未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所规定的基本稿酬处理,而是按照原告的“经济损失”作为判赔标准的决定性因素。”
由此可见,知网既无合理授权许可来由,便擅自刊载和为用户提供“付费下载”的行为便为侵权。
当然,人们依旧对知网予以期待,过去的错误不意味着不能改正,倘若理清授权链条,过而改之,我相信对于作者、读者和知网,都是皆大欢喜的局面。
毕竟名为“中国知网”,理应更尊重知识。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
没有必要的一次行为!——适得其反
自从2016年特斯拉自动驾驶河北高速死亡案件之后,几乎所有的厂家在宣传的时候都是谨慎的……不存在过度宣传。当然不排除一些很虎个人行为。
出事了,作为受害者,就说是因为厂家过度宣传?
明明是自己疲劳驾驶+分神导致的危险驾驶。
(当然,我们现在无法将死者的意识再次询问,问他当时出事的原因是听信了宣传全自动驾驶,还是因为自己疲劳驾驶?——没有不尊重死者的意思,愿逝者安息)
但是作为死者的家属,亲朋,自然也是希望有一个“背锅的”,但是几乎所有人都会以“死者为大”的潜意识概念,不愿意把这个“锅”给死者。没有任何人提或者敢提,司机是疲劳驾驶和危险驾驶分神而导致的车祸
就好像超速驾驶导致车祸死亡的案例中,为什么没有人质疑车辆的最高车速允许大于120km/h?——这种案例中,自然会被定义为超速危险驾驶,而是不怪厂家车辆性能允许>120km/h
就是因为自动驾驶或者说辅助驾驶这样的新东西,被人抓住了痛点。假如只是个ACC呢?假如那个公众号发讣告的时候写的不是“车辆处于NOA”而是“车辆处于定速巡航”,或者“处于空调打开状态”,或者“处于D档”…那矛盾点会在哪里呢?
——所以,先入为主的宣传非常重要。
同样的,为什么人们会找辅助驾驶的锅呢?还TM不是马斯克大嘴巴在2016年前创造了一个叫FSD的词语并且大肆鼓吹?这是一个几年前种下的因,导致了现在的果…
——所以,先入为主的宣传非常重要。
关于车辆进入辅助驾驶驾驶的相关提示,或者说厂家在强调“我们是辅助驾驶”这件事上,几乎都是无所不用其极,公开场合高层讲,车辆发布宣讲,用户手册也警告,等等等等…
甚至在每次启动的时候,都要提醒
小鹏的辅助驾驶在单次驾驶循环内,开车后第一次启动的时候,会有一大段提示语,长达几十秒。来提醒用户辅助驾驶的作用。
但是很多用户听着嫌烦,就投机取巧——退出一次,再进——提示语就没了
厂家努力一遍遍强调辅助驾驶的局限性,用户想要图便利……
真的。厂家现在在免责声明上,必然是奔着严防死守去的。但有时候往往还是防不胜防。
为什么就不能老老实实的在现有法律规范下面,承认这就是一起疲劳驾驶或者是危险驾驶导致的车祸呢?
回到问题本身,蔚来车主强调,没有混淆,我能清楚知道这TM是辅助驾驶,不是全自动驾驶!虽然说支持了我上面说的严防死守,但是这种话,应该严谨的以有一定法律效益的形式来执行。
现在这种做法,和当初特斯拉车主大喊“刹车不失灵”一样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