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属于知道了一点劳动法,但也真就知道了一点。
@珍惜当下 的提问,比媒体报道的标题更加严谨:不是「辞职未批」,而是「辞职未获回应」,一字之差,说出一个关键知识点:劳动者提出辞职,然后啥都不干,三十天后合同就自动解除了(试用期是三天),不需要批准,公司不同意也没用,只管掀桌并表示「敲里妈,老子不干了」,就能跑路。
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在本案中,双方属于一同把桌子扶回去了:公司提出涨薪、调至新岗位,员工接受了这一安排并继续工作。此时,应当视为双方就继续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
在五个月后,老板反悔,想起对方曾经提出离职,于是眼珠咕噜噜一转想出一个低成本优化员工的好办法:哎呀,我们这边刚通天翼 3G,之前的消息有延迟,你的辞职申请我收到了,准奏!
这就属于玩小聪明玩过头的做法,老板其实给自己挖了两个坑:
1、如果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继续劳动关系,那这属于非法解雇;
2、如果认为员工的辞职通知有效,在 2019 年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就相当于公司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让对方工作了四五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对应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来以为可以借坡下驴优化员工,但其实给自己来了个请君入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选一个吧==
所以,提醒各位老板:当初把人挽留住了,那就要言出必践,不能转过头来觉得不划算,又尝试翻旧账,这点小聪明不好使。
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出现这个劳动纠纷在于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里面的人事和法务人员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的解读出现问题。
其实这个案件中,是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明确表示,并且后续默认了劳动关系的续存。
第二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依照先前员工的辞职理由辞退员工,导致违法辞退的产生。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离职在一个月内通知用人单位,然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但是这个案子中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答复,并在一个月之后对员工重新安排了岗位并且增而工资,而员工自身也没有进行离职而是接受了新的工作岗位并且按月收取薪金,这个就是一默认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
用人单位以员工在先的辞职理由作为后续辞退的事由,这个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所以,一个公司的存在,必须要懂的几部必备的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篇、劳动合同法,这三个法律可以搭建成一个公司的基础。
一顿操作猛如虎,老板成了250。
老板这个迷之操作,是在给员工送赔偿金啊。
员工提起离职申请几个月后,公司突然告知员工同意了离职申请。
这波操作,我是真的看不懂。
无良老板们,能不能稍微学习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单方预告解除合同的权利,员工只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为3日)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该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即不需要经过企业同意。
当然员工也不可撤销该通知,除非企业同意。否则公司确实有权在收到离职通知的30日后解除合同。
但是,该员工在离职通知发出后,老板并未解除合同,而是搞了一波升职加薪的操作。
这个操作直接证明了,双方实际上已经默认撤销了原来的离职通知。
时隔一年多后,老板想拿这个已经被撤销的离职通知来解除合同,是真得蠢。
51万的离职大礼包,说实在,对员工是真香。
对于老板,买个教训,求求你们学点法律知识吧。
还选个毛
几个老头,谁能活到11月谁自动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