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程序正义”被神圣化了,被赋予了它不应该承受的压力。
首先剥开各种理论的外衣,直接看“程序正义”的实质。
人是会本能的追逐正义的,但是这个正义更多的是个人所“持有的正义”。因此正义从一开始就不可能有一个单一的标准。
但是人类社会不能无序,因此人们将一些容易在大多数人中达成共识的原则确认为社会秩序。其中“实质正义”是一个在长时间内被认可的价值,它的历史远远长于“法治”的历史。
但是实质正义自身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事物本质过于个性化导致探寻实质正义的复杂性太高,又比如不同的价值观所接受的实质正义之间会存在差异等。这些问题是一直存在的,各文明都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了处理,而法治给出的解决方法就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并非法治所独有,但是被法治发扬光大。举个例子,一些地方在处理难以辨明是非的事件时,采用宗教仪式,依靠“神的旨意”来确定对错,从本质上说,这也是“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实质是赋予一套程序以权威性,任何符合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享有这种权威。权威的来源是多样的,前面提到的例子是宗教,而法治的“程序正义”权威则是源于国家主权。
主权是现代国家的基础要素之一,法治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维护秩序的工具。因此,由法治产生的“程序正义”被用于代替实质正义作为事实评判标准。
这里的代替是指功利性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真正意义的代替。
问题在于,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法治被神圣化了,很多人忘记了法治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方法之一。也许是目前最好用的方法,但不是唯一的。随着法治的神圣化,法治下的“程序正义”也神圣化了。现在很多时候程序正义不仅仅在操作层面和功能层面代替了实质正义,而是直接彻底地替代了实质正义。这时候,程序正义的问题就被摊开到桌面上,并被放大检视了。
具体到中国,中国的法治历史时间不长,尤其是以欧美法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并没有在中国完成彻底地神圣化过程,因此中国人对程序正义并没有太大的敬畏感。但是现代法治(以及法学方面学者)直接将依托于现代法治神圣化基础上的程序正义直接搬到中国来,被神圣化的程序正义承担的压力需要神圣的法治来化解,然而在中国,法治并没有被上升到这个等级。于是矛盾就产生了。
因为太多的人,将程序正义神话了
人民需要的是,结果正义
为了结果正义,社会制定了法律,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结果正义
法律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方式方法
为了达到更好的执行法律,最大限度的保证结果正义
就需要程序是正义的,这样才不至于冤枉好人
可以说,结果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程序正义是达到结果正义的一种手段,是到目前为止最好的,最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手段。
但是,目的永远是比手段更重要的。
现在很多人,只想着程序正义,不论结果
这样的程序正义就毫无意义,只能让把程序玩的最溜的法律从业者多赚点钱。
为什么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
因为我们还没有被庞大的法律利益集团捆住手脚
中国人以朴素的价值观判断,认为结果更重要
因为不知道过去发生和现在发生的事情。
有些案子,你光看公安给的调查材料,是感觉不到有什么不对的,这种还算好了。但有些案子,哪怕单单看单方表述,都会让你觉得无与伦比的扯淡。
以前本科上法律诊所课,我们看的很多就是这种发生在00年左右,单看检察院出的公诉书,都满腔无语愤懑的。
最简单的,很多案子它定罪依据居然只有被告人口供!而且根据几次变化的口供去找受害人尸体&犯罪凶器都一无所获!
甚至连被告人口供都没有,唯一罪证只有一个测谎结果,被告人自己身上被打出来的伤倒是清晰可见。
荒谬不?荒谬,但法院也就是仁慈的“枪口抬高一寸”,判了个死缓,然后十几年二十年慢慢申诉去吧。
能上新闻的,是十个里才有一个的幸运儿。
类似案例看多了你就知道,为什么要强调程序正义,为什么会说刑法刑诉法这些,不仅是惩治犯罪者的法律,也是保护我们不受国家侵害的东西(本来想用挡箭牌,想了想我们外交部发言人的话,改成了东西)。
当然法治肯定是在不断进步的,现在至少不会像二十年前那样,某些时候就差把“颠倒黑白”写在脸上了。
但这些进步中,有这群只会臆想“青天大老爷”,鄙视西方白左,骄傲命案必破的人一分功劳么?
拿着各方努力下越发清朗的结果,去反过来嘲讽推动进展的一分子,逼逼叨叨逼逼叨着“不能矫枉过正”——靠了,这才哪到哪啊?
什么时候有罪率不是接近百分百,什么时候搜查至少都记得要带搜查证,什么时候不把一切刑诉法里以例外出现的期限要求当普遍...再来谈过正不过正的问题好不好?
有些人最喜欢纠缠的就是:到底是程序正义更重要还是实体正义更重要(插一句,我们官方说法是两者并重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然而我国司法实践里,我就没看过一起他们幻想的“证据都齐都保真,就是取证手段有点点瑕疵,于是被迫放掉了被告人”的案例。
非要开上帝视角,创造一个“我就知道ta是凶手”的情境,那还讨论个屁啊,哪怕某些人最爱谈的,“西方白左程序正义“污点辛普森,也没被实锤就一定是凶手了。
顺带一说,你总结总结二十年前的司法实践,你就知道为什么十年前法学教授们都喜欢谈废死了。
某个持此主张的教授,自己就是进去过和犯人们谈过心的。
这一度排序第一的回答以及各种高赞回答恰恰不是正能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排在公正之前,可见公正应当是一种程序正义。
按这些回答的虾仁猪心,完全也可以说底层、穷人有了程序正义保障,不会被人没事找事,甚至成了各种替罪羊,有事也不会被不当回事或者对人不对事。
祝愿这些人有事不要找法律,法律本身就是程序正义,可以去跪求包青天维护正义,利维坦会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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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请看:
禅律分际
孙小果案在程序上是正义的。
一审死刑二审死缓,然后改判20年,表现良好+专利减刑。
每一步都走在程序正义上。
百香果女孩事件和灭门女婿全家事件,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以“投案自首”“凶手女儿出谅解书”来从轻改判死缓,也是程序正义的。
片面追求结果正义是抽奖,运气不好抽个呼格案出来,后果严重。
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是打氪金手游,不用担心运气,反正你打不过氪金大佬。
更新:
如果程序正义出了错,那证明你还不够程序正义。
因为我们的传统文化是守正出奇吧,你看流行的话本故事里面,什么施公案、包公案,尝尝出现一些鬼魂托梦、精怪帮忙的情节,总之也是处理结果大快人心的,一些直觉判断层面的东西,即使没有确切的证据也一样推进了。正因为如此,大众觉得青天大老爷开明、智慧又颇具人性,体恤民生。
程序正义是什么呢?是循着固有的规则去做事,不管这规则蠢不蠢,如果真要彻底贯彻的话,就等于体制化了,不可能有任何发展,这跟我国一贯的开放的价值观念是违背的,我们一直认为人与天是共通的,且是发展变化的,因地制宜,因时利导,从客观实际出发什么的,其实早就镌刻在中国人的灵魂里,突然不让搞这些了,必须循规蹈矩地去做,而且,那些“程序”还都特别复杂、曲折,且是某些人制定出来的,群众肯定不乐意——大家都是人,我凭什么要按你的道道走呢?明明很直白的事情,搞那么多弯弯绕干什么呢?何况,所谓程序正义也的确只会保护那些掌握规则和了解规则的人,对于普通人,反而是一种障碍,你要搞明白程序已经很艰难了,怎么可能一下就娴熟地利用它维护自己呢?
因为普遍的误解和不讲逻辑。
目前的第二高票答案拿孙小果案试图证明程序正义会放纵坏人,天爷爷啊,孙案各种违规操作,19名涉孙案公职人员被判刑,你们管这叫程序正义?这明明是程序不正义好吧?!
你们是不是对什么叫“每一步都走在程序正义上”有什么误解?
不好说。
一般认为对程序正义的不同态度主要源于不同国度和族群的文化差异,譬如题主提到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中比较注重程序,民众自然对程序正义的期待和要求比较高,而国内因为历史传统原因,“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影响比较深远。
然而问题在于,“重实体,轻程序”批判至少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通过公开网络能检索到最早提到“重实体,轻程序”的文章是发表于1987年《法律学习与研究》上的《重视和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这甚至早于很多知友的出生时间。
从1987年到今天,三十多年间中国经济、文化、司法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的判断在当下未必仍然成立。
浙江工商大学苏新建教授曾于2013年以民众对程序正义的感知与评判为题,采用街头拦截形式随机选取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在浙江、四川和江西三省随机抽取十个城市进行调研,该调研发放调查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427份,其中152份问卷调查对象与司法机关有过直接接触。
针对该152份问卷,以“是否信任司法机关”为因变量,以各程序及实体因素为自变量建立有序结果变量回归,整理“各因素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如下表:
对比调查结果,与国人普遍“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观念不同,“当事人对结果是否满意”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并不显著(P>0.05),这意味着实体结果对司法信任的影响比我们预想得要低。
有趣的是,“司法人员有无尽力收集证据”、“是否给当事人机会陈述案情和表达观点”同样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并不显著,这意味着真正影响司法信任的既非“实体”也非“程序”。
表格中,影响力最明显的是“司法人员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司法人员是否有礼貌”两个伦理因素[1],作者推测这是因为这两个因素更易为当事人直接感受。
根据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勾勒出这样一幅画像:
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司法机关的评价早已脱离简单的“以结果论”;但与此同时,由于司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人们无从观察或判断司法程序的执行情况,程序正义也远没有深入人心。
比起单薄的结果导向和虚无缥缈的司法程序,人们更倾向于通过亲身的观察和感受评价司法系统。真正影响司法信任的既非“程序正义”也非“实体正义”,“司法人员有无充分尊重当事人”、“司法人员是否有礼貌”——这些看似无关司法正义却能够在司法活动中被人们直接观测或感受到的因素型塑了国人的司法信任。
回到本题:
引用研究展示了国人正义观的另一种可能。
无论是否赞同研究的观点或结论,我们都应该意识到:
民众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得到尊重,一些人(包括本题下的部分知友)粗暴地将民众对正义的追求矮化为“以结果论”,这本身就是一种自以为是的傲慢。
法治观念的普及、司法信任的塑造依靠的不是说教或迎合,尊重每一个个体,将之视为平等、独立的交流对象,受众自然会通过他们实际的观测和感受建立对法治的印象。
以上。
1.华为职工李洪元因指出华为造假骗取国家补贴,被华为依法辞退并依法操作入狱251天。
2. 251天后李洪元因无罪被释放,全国老百姓依法集资支付其国家赔偿金。此时华为依法高调声明:有本事可以告华为。
3. 不支持华为不是中国人。
所以“中国人”普遍蔑视“程序正义”。不论你怎么搞“程序正义”,我还是想干啥就干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