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大家解读一下,先说“潼关肉夹馍”的问题。
如果看过该集体商标的初审公告全文,上面有审查批准过的《老潼协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其实都写的明明白白了。
那么商标注册人为什么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该商标呢?
1. 潼关肉夹馍是协会注册的,但是商标权是属于全体协会成员的。
所以协会是商标注册人,却不是权利人,所以无权。
2. 只有原产地区域范围内的肉夹馍商户,才能用“潼关肉夹馍”集体商标。
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明确说了,原产地范围。
东经北纬的范围如下,具体就是下面6个乡镇。
所以出了这些区域的,即“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就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了。
3. 不得许可他人或非会员使用该集体商标。
协会成员只能使用,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该集体商标。
同样,协会如果许可非协会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也是可以被协会成员投诉或起诉的!
所以,你明白为什么老潼关小吃协会,无权向外地商户“许可”该商标了吧!
简单来说,就是由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
只能原产地范围内,即当地的商家在入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
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所以,老潼关肉夹馍协会既不能找外地商家收许可费,也不能找他们要加盟费。
4. 对于潼关当地的其他肉夹馍,可以不使用该集体商标。
很简单,这个集体商标不是强迫性质的,潼关地区其他的肉夹馍商家可以选择不入会,且仍然可以把潼关当做地名来使用,比如潼关韩记肉夹馍。
总之,老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问题在于,是想把集体商标,变成普通商标来维权,来使用。
但是集体商标由于有“潼关”俩字,是有严格限制的,商标权是被关进笼子的;
如果要当普通商标来用,就等于不合理地放大了权利范围,自然就会损害公众利益。
相反的,国知局可能认为,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的问题,则是想把普通商标,当成集体商标来用,所以想要收“会费”。
由于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需要一定门槛的,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达不到这个门槛,自然也就不能申请集体商标。
所以,使用商标的会费,自然是不能收的;
但是使用商标的许可费,逍遥镇也许还是可以收的...
所以我说,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虽然表面上很像,但本质是不一样的。
只不过都是外包给第三方通过诉讼去要钱,于是引发众怒。
理清了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问题的本质区别,所以面对两者的侵权诉讼,被诉侵权的商家也要有不同的应对策略才好。
尤其是被诉侵权的肉夹馍商家,国知局的这份回应可以算是一场及时雨了,问题基本就解决了。
其实还有必要探讨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如果行业协会拿着商标,应该怎么合理维权?
首先,不要偷懒,不要外包给第三方,毕竟可能牵涉到公众利益;
其次,甄别侵权方是无意还是恶意,以制止侵权为主,不要无差别发起诉讼;
再次,可以考虑行政途径,通过市场监管局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的执法部门,快速制止他人侵权、假冒的行为。
最后,如果对方恶意明显,败坏产品/品牌声誉,该索赔则索赔,必要时报警。
好了,最后的最后附送潼关肉夹馍标准制作方法一份(点这里),大家吃个肉夹馍顺顺气,压压惊!
顺道说一句,库尔勒香梨商标事件,就又是另一回事儿了,准确说叫“打假”...
因为人家是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
如果非产地的,或品质不达标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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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表示欣慰。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事件,本质上就是某些讼棍及投机分子推动的“敲竹杠”事件。所谓的协会,我不知道他们对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有什么贡献,在我看来他们只不过是伺机而动,抢注热点商品的商标然后广撒网,意图从整个市场所有商家身上吸血。在稍早的回答中我说过了,这显然是毫无建设性的掠夺式的做法,做市场及参与者都有伤害,根本不应该被提倡。
后续的发展,应该也是按剧本走。市场做大了的话,必然会分化。也就是说,无论有没有协会出来插一杠子,商户也不可能一直顶着“逍遥者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的牌子,否则结果就是几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如果这两个市场热度不减,未来应该会形成独立品牌,比如“逍遥镇杨记”、“潼关老王”。最终市场会被品牌瓜分。
之前的回答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