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新闻是历史的初稿」,这也意味着在新闻报道中应当非常慎重地做出价值判断。
比如说,关于莆田欧某中的新闻,提到当事人「畏罪自杀」,这就存在非常强的主观判断:有什么证据表明当事人的确是惧怕刑事处罚而自杀吗,当事人说过哪些话、做了什么事情让人感受到他的畏惧?
一码归一码,杀人是没法洗白的,一个人有再多的不满,也不应该用剥夺他人生命来传达主张,否则就无异于恐怖主义。但作为历史的初稿,新闻报道也要留下更多事实依据,而非主观揣测,否则就是对后人的不负责任,就是成王败寇历史观所主导的的虚无主义。
欧某中案留下了相当多的问题。譬如说,要求四邻签字才能盖房,在可能存在宗族势力的社会现实中,是不是一种懒政?基层政府回避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管理责任,将宅基地相关的社会矛盾甩锅给村民。当公权力退缩了,丛林法则就有可能填补权力真空,形成另一套规则。
至于欧某中是不是这套规则中的弱势者,众说纷纭,但如果仅仅是因为他的「畏罪自杀」,就终结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则社会问题并没有被化解,还可能以更为惨烈的方式再次爆发。
欧某中不是英雄,更不是被法律所定罪的「罪人」,毕竟,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是无法继续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他只是社会转型大历史中的一个片段、一条脚注。
但这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用主观臆测的方式,草草给这条脚注安上一个原因。
感谢 @蝴蝶泉边 邀请。
众所周知,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终究要靠法律,以法治城才是上上之策。但正如在“人治”与“法治”的过渡阶段中我们还只能而且必须采取“人治”和“法治”、“行政”与“执法”相结合的方法才能解决问题一样,很多时候,我们对于城市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除了例行正常的审批程序以外,也要采取若干辅助性的传统办法,诸如“四邻签字”或者“邻里协议”之类,以解决一些虽非重大原则性却是非解决不可的问题。
尤其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四邻签字”或者“邻里协议”有时简直是避免发生矛盾的超级法宝和规划管理人员用以摆脱困扰抽身自保的护身符。
......
可惜近年来我们的“四邻签字”或者“邻里协议”大多已经超出了这一合理范畴,有的几乎蜕化为城市建设活动中一种违法建设的变通术,乃至变成了规划部门企图回避某种矛盾、建设单位企图达成某种目的的手段。
这是1999年某城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论文中的选段。
假若确如一些新闻报道所说,本案是邻里拒绝签署“四邻协议”导致无法建房引发纠纷,那这段二十年前的总结似乎在今天的莆田乡镇依旧适用。
以上。
因敏感已被建议修改。
很想说点啥,
但又不知道啥能说。
好汉子,请受我一拜!
——饶命啊,我拜的是民警!
应该还是没能改变什么。
那个“有XX起邻里纠纷以强势方blabla”的目前来看,没有任何实锤。
大概率,“就这么过去了”
但至少让一些“不公开”/“提不上台面”的“就这规矩”/“这儿就这样”暴露在了大众的视野之下。
在日渐成熟的操作之下,整个悲剧,包括2>5的可笑不等式,都像流星一样划过视野又消失,三天以后就被大众忘记了。和之前类似的“规矩”、“现状”导致的悲剧一样,最多带起一缕青烟留下几句谈资,可能还会成为上流飨宴之中的“你知道哈哈哈”——我觉得你们应该都没忘Anthony Bourdain的某个纪录片里那几个“上流社会人士”的大笑。
不过还是有一些人会把这些不合适的“就这规矩”和“这儿就这样”写进自己的记忆里。
这些记忆是一股巨大的力量,如何让这股力量不用在偏航甚至毁灭上,那是每一个没忘掉“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字的共产党人都要做一辈子的学问。
讲一个自己的故事。
小时候,我被同班同学校园暴力。因为父母从小教育不要与人起争执,退一步海阔天空。家里在村上说不上话,自己也害怕给父母惹麻烦,于是一忍再忍。
施暴者便愈发猖狂,无缘无缘就“邦邦”给我两拳,把我的书扔进垃圾桶,带着全部同学孤立我……
我不吭声不作气,也不敢跟父母、老师说,害怕遭到更猛烈的打击和报复。那个时候我觉得我的整片天空都是灰暗的,暗淡无光,没有人可以伸手拯救我。
长期这样的想法,让我时常无能狂怒,内心很想反抗,脸上又全是讨好地笑嘻嘻,生怕将他惹怒。
终于有一天,他又把我拦在了放学路上,带着其他同学准备让我学狗叫。可那天不巧的是,我手里有一把镰刀。这把刀是因为,爸妈出去走亲戚了,我要去割猪食,早上提前放在书包里面的。
那个时候,我的脑子是失去理智的,我疯狂地想要挣脱枷锁、想要报复,我想砍死他,再把他剁成肉泥,所有残忍的杀人手段都在我脑子里面过了一遍。
我站定,把刀从书包里抽了出来,今天我就要跟他们拼个鱼死网破。想过后果吗?根本没有,脑子里面一根筋,只有一个想法,杀了眼前这个人。
庆幸的是他们发现了我眼睛里喷涌的狠色,逃之夭夭了。
从此以后,任何人一旦无端惹我,我立马进入暴走状态,随时要跟他们拼命,就再也没有人欺负我了。
作为一个曾经饱受欺凌的人,我充分理解欧金中的疯狂杀人举动。那种无助、茫然、恐惧、害怕和愤怒只有切身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知道欧金中的犯罪行为很大可能会判处死刑,只是尽量争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罢了。
欧金中如果没有自杀,主要可以从以下方向进行刑事辩护:
一、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二、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欧金中自2017年便申请建房并取得合法建房手续,由于被害人家联合其他居民不断阻拦,致使欧某几年来建房不成,一家人不得不蜗居于狭小的雨棚里。所以从作案动机看,欧某的行为是值得同情和令人惋惜的。
三、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其他辩护意见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看。
不过,任何暴力犯罪都不应当被社会所容忍。作为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应有代价。
理智可贵,愤怒也情有可原。
现在想来,相关zf机构在其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如果能够及时履行行政职能,或者只是从中促成调解,是否就不会发生如此惨案?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也印证了一句古话,人微言轻。尤其是家贫中成长起来的人,对此感受应该更为深刻。既遭受过横眉白眼,也体验过人前显贵。这种心理上的跌宕,让人更能感受到世界的参差,也更能体会底层民众发声的不易。
当然不希望舆论干预司法,但欧金中是否又是十恶不赦之人。想来成长路上好多好多这样的叔叔阿姨,他们热情、纯粹、老实,嫉恶如仇,同时又直来直去,不懂曲意逢迎。他们一味的忍让,反而更助长一些人的猖獗,退无可退于是“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
于法,罪当死;于理,又事出有因。
从社会影响因素来看,社会的秩序需要严格按照既定法律行事,否则人人报私仇,将会造成恶劣的社会效应;但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看,自己又的确因长期遭受压迫而所为的反抗,再犯可能性较低。
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应当尸位素餐,否则你又与凶手何异?
被抓后,他可能是这一辈子唯一一次有人、有部门能够认真的聆听他的声音。
但是他“没有要”这一次机会,或者说到最后都没人给他这个机会。
站在欧某的角度,我是想不通。
站在吃瓜群众的角度,我也想不明白。
站在长期忽视欧某诉求的某些渎职人的角度,欧某这个拒捕自杀可太棒了!
一个努力维权的人,自杀了。
悲剧。
真是搞笑,所谓拘捕是怎么个拒法,既然他畏罪自杀,为何要等八天,等到布下天罗地网,层层围捕的时候再自杀?公安和武警在对峙之时说了什么?也不知道当地政府敢不敢把全程未剪的执法记录仪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