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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江苏一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竟冒出4个子女争遗产?老人遗产应该如何处置?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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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过类似的案子,法院判的没问题。有协议的前提下谁负责生养死葬,谁就拿遗产。至于协议名字叫处理意见,叫协议书,还是叫合同,甚至没有抬头,直接条款一二三,都不影响通过文字来探究合同本意。只要文字内容表达的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点,相关文书就可以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

说一句题外话。这一家四个子女是又蠢又贪。亲爹遗弃了你们,你们就当这个爹多年前就死了,从此一刀两断,永别。这会儿人真死了,也别舔着脸去拿遗产了,也不怕别人笑话。要是真想拿遗产,看着老头年纪大了,早点去认,多少承担点养老义务,也让老头顾念亲情,把遗产分你们一点儿。现在倒好,老头有一口气的时候全消失,没气了都冒出来了,竟然还跟居委会打官司?真让人看不起。


user avatar   zhi-wu-bu-dao-61 网友的相关建议: 
      

有一句法彦“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

包括继承在内,婚姻家庭法最令人唏嘘的地方在于,往往不得不将以法律的方式处理亲情的问题。

四个子女,选择与老人断绝关系,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当老人在世时,老人和子女都同意的情况下,从亲情的角度并无责难一方的必要。

问题在于,既然要断那就断的干干净净,于老人生前断了关系,不尽赡养之责,却在老人百年以后跳出来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财产,这就不免让人笑话了。

法律上,即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存在,子女也无法继承老人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未尽赡养之责,何来继承之权?新闻中说“冒出四个子女”,这个冒子用的特别好,之前埋在土里,现在却冒了出来,冒的可真是时候。只是这么个冒法,不仅于情不容,更于法不容。


user avatar   zhao-zhen-yu-28-50 网友的相关建议: 
      

自己读书,自己写作业为好,靠别人还上什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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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今年夏天在去南京的高铁上,

有一个中国人带着两个日本人坐在我后面,看起来是日企的中国员工带着日本领导出行。

他们三个(尤其是日本人)说话声音有点大,让我不自觉地就听到他们的谈话。

两个日本人会讲一些中文,口音很重,时不时遇到不会讲的词就会换成英语和中国人交流。

我记得很清楚有这么一个对话

“那个,窗外的,就是中国的乡村吗?”

————当时正好经过一片田野

“是的,这就是普通的农村。”

一片惊叹声,“看起来太好了,比日本xxxxxx(夹杂了一堆乱七八糟的中文,听不懂),简直和这个火车一样优秀。”


那一刻我突然感到,时代的风向变了,

中国不再是弱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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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1919席卷美国的猩红之夏。

图示是一名被处以私刑的黑人,他的尸体正在歧视的火焰中毕剥作响。

迫害黑人似乎并不那么残暴,但是这是发生在黑人解放后将近六十年之后的全国性迫害热潮。其残暴不仅仅在于对黑人的残暴迫害,更是对民主,对法治,对平等,甚至对人理的残忍暴凌。所谓的政治精英与民主卫士,正是迫害的最大推手。

不知道美国有什么脸面去说民主与平等。

(给文章点赞时麻烦给这个回答也点个赞同吧,如果能点个关注就更好了。祝各位新春快乐。)

哦,还有美国人在瘟疫时期的鬼才操作

外加一个加拿大的

那些评论烦死了!之前因为评论还被知乎制裁了,现在评论区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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