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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摊丁入亩后没有土地佃农还用交税吗?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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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研究这个领域,没法说得很全面,尚待方家指点。“摊丁入地”“丁随地起”的改革,形式上讲,的确废除了丁银这一法定人头税制度。理论上讲,实行“摊丁入地”以后,没有在政府登记田土的无地农民,不再需要缴纳赋税。

但事实的情况无比复杂。这里简单谈两点。

第一,部分省份“摊丁入地”改革完成得很晚。经常被用来举例的区域有三个:贵州、山西和东北地区。

贵州由于少数民族聚居,无法进行丁口册的准确编审,不能“审丁征银”。有土司处往往将“粮差”归于土司名下认纳。直到乾隆四十二年,贵州的“摊丁入地”才完成。

山西的情况是,“居民置产者少,逐末者多,且地土瘠薄”,换言之,山西省财富多集中于商人家族而非地主。这实际上与“丁随地起”背后以田地为财富标志的隐含假设相违背。因此“摊丁入地”引发的反弹非常严重,直到道光年间才初步解决,而个别州县如兴县的最终定案还要更晚。

东北地区则是因为旗民杂居,土地关系复杂,且清朝统治者的管理思路与行省区有异之故。盛京、吉林等处直到道光后期才开始推行“摊丁入地”改革,大约于光绪时期才最终完成。

因此,在大多数省份推行“摊丁入地”改革后,对于这三个区域的佃农来说,他们依然要缴纳丁银,直到改革完成为止。

第二,重役省份的新增差役,很可能不是按照地亩摊派的。

“摊丁入地”之所以能实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盛世滋生人丁”无需缴纳丁银,因此理论上讲全国丁银永为定额。但丁银本供徭役之用,在传统政治的逻辑里,政府临时性摊派不可能禁绝,那么在丁银以外另行派差就势不可止。清代一些省份差役极重,林则徐曾有“东南赋重而役轻,西北赋轻而役重”之叹。重役省份在派差时,很可能不都是根据地亩来摊派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直隶。直隶一直有两项重要差务,一个是夫马,一个是河工,这里只说夫马。夫马之役,缘于直隶环绕北京,朝廷官员及其家属、赍折人、出差侍卫等等往来不绝,輓运事务极多。由于征调派差太多,民间困苦,道光二年曾有“减差均徭”、按田派差的改革动议,当时直隶总督颜检力言不可,提到当时派役“有按地亩出差者,有按骡马出差者,有按行户出差者,名色各不相同”。可知此时无地农民,倘若有骡马,也是会被摊派差役的。颜检还提到有“轮流派差”的制度,亦即以户为单位轮流执行,那么这和人头税可能就很接近——毕竟户口不依赖田土。

此外,包税人较多的华南省份,包税单位里面是否会按人头承担钱粮,或应付临时性差役,实难断言。

从理念上讲,“摊丁入地”废除人头税,是十分伟大的改革;但财政体系的运行,不仅依靠理念,更要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称。虽然整个明清时期商业一直有着长足进步,农业生产水平一直也有所提高,但距离现代国家的经济模式毕竟还很远。而只要长期高度依赖农业税所提供的物质财富和农村廉价劳动力,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有“黄宗羲定律”的问题;变相人头税作为设计成本最低的征税方式(当然,征收成本不一定低),不太可能完全废止。而且其实完全“丁从地起”也确有不便之处,如山西沁州“地素称瘠土,虽当乐岁,仅给租赋”,富贵之家根本不依赖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差归粮内”也实在是太强人所难了。

可参考郭松义:《论“摊丁入地”》,《清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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